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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抖音主播的打赏是否属于可执行的馈赠?

2021-01-01

简介

近期内地一宗案例裁定,以「抖币」形式给抖音主播的打赏,是一种可执行的馈赠。这宗裁决令人关注在社交媒体的不当馈赠以致家庭金钱损失的可能,本文将探讨中港两地关于馈赠的相关法律,亦会谈及使用者或其关连人士或可要求退还馈赠的情况。


背景

在内地(2020)浙01民终3982号案中,一名抖音男用户(「用户」)向一名抖音女主播(「主播」)打赏约值35万元人民币的抖币。用户的妻子反对该项打赏,并基于以下理由要求还返:

  1. 主播清楚知道该项打赏是用户及其妻子的共同财产。
  2. 婚内财产转移不得单方透过抖音之类的平台任意进行。
  3. 用户与主播之间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关系。


相关内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i)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ii)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iii)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iv)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内地裁决

内地法院裁定,当用户与主播之间涉及作价和付款,便构成网络服务合同。用户在转移财产权后,合同便告完成,不能撤销。因此,合同法不能为退还馈赠的要求提供充分理据。

至于单方转移婚内财产的问题,由于主播是善意取得抖币,用户的妻子不能以不知道其丈夫打赏主播为由而反对该馈赠。主播没有责任查问用户及其妻子是否共同有意给她抖币打赏。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主播之间有不当关系,妻子要求退还抖币的请求被驳回。

但应注意,内地法院在过往的裁决中,有时会准许配偶收回馈赠:见(2017)浙0302民初8985号;(2017)鲁0705民初1832号;及(2018)皖1822民初164号。

本案有别于过往裁决的一项因素是抖音的普及程度。正如裁判书所述,法院的裁决是考虑到抖音平台有大量使用者。根据抖音发表的「2019抖音数据报告」,抖音大约有4亿名日活跃用户。假如任何用户的配偶都能以不知情为理由而要求主播退还打赏,将会造成严重不公。应注意的是,本案的裁决是特别针对抖音的情况,在其他类似但非相同的情况下,判案结果或会不同。


香港的相关法律

香港婚姻法中并无「共同财产」的概念。换言之,丈夫与妻子各自拥有自己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对另一半的财产并无法定所有权。只有在提出离婚呈请时,才会涉及「婚姻财产」的概念,由法庭裁断某项资产是否应纳入婚姻财产的范围,并在双方之间分配婚姻资产。根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法院在决定某一方及子女可获得的经济给养时,会考虑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经济需要、生活水平、年龄、是否有残疾情况、双方各自在姻婚中作出的贡献等等。

由于香港法律不承认「共同财产」的概念,若上述内地案件的情况在香港发生,用户的妻子将不能以抖币是「共同财产」为理由而提出申索。

而根据香港的合同法,合同必须具备要约、承约、作价及受合同约束的意向这四项要素;其中,作价必须完备但不必充分。上述案件不涉及作价,因此合同并不存在,抖币只属馈赠。在衡平法下,馈赠须透过转移财产来完善。根据Milroy v Lord [1862] EWHC J78一案订下的「一切所需之事」原则,馈赠者必须作出为转移财产及使授产行为对其具约束力而需作出的一切事情;而根据Re Rose [1952] EWCA Civ 4一案订下的「权力以内之事」原则,赠送者必须为转移财产作出其权力范围以内的一切事情。在上述内地案件中,用户已作出一切所需及其权力以内的一切事情,以转移抖币给主播,因此该授产行为是具约束力的,用户的妻子对抖币并无法定所有权,故无权要求退还。


总结

中港两地各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尤其是香港的婚姻法并无「共同财产」的概念,配偶各自拥有其自己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可自由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资产。在内地,「馈赠」是合同法下的概念,但在香港,馈赠则根据衡平法强制执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法律概念,可能会导致相同案情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最好征询当地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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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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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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