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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错误的被告人可导致损失惨重

2025-02-27

简介

假如原告人在涉及机器操作的意外中受伤,并希望以疏忽、违反谨慎责任及占用人责任为由,向多名被告人追讨损害赔偿,处所占用人、处所管理人及引起意外的工人的雇主三者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评估?最近在Man Pui Shing v International Paper Manufacturing & Distribution Ltd and Others [2025] HKDC 16一案中,区域法院裁定原告人胜诉,处所管理人及引起意外的工人的雇主须承担责任,但处所占用人并无法律责任,原告人须支付处所占用人的讼费。

背景

涉案各方

原告人在香港一家回收工场被一名工人(「该工人」)驾驶的叉式起重车(「叉车」)倒车时意外撞倒,导致受伤。第一被告人是该处所的租户。第二被告人是该处所的管理人,也是该工人的雇主。第三被告人是第二被告人的股东,亦参与该处所的管理及运作。

各方立场

原告人对所有被告人(统称「各被告人」)提出申索,控告他们疏忽及/或违反普通法的谨慎责任,并指他们未有为在工作场所工作的人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机器及系统以及进出该处所的途径,从而违反香港法例第 509 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该条例」)第7条订明的占用人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人承认其为该条例所指的占用人,但认为意外是由叉车的操作而非该处所的状况导致,因此无须负责。第一被告人亦指出,(1) 第二被告人管理该处所、拥有机器及雇用该工人,对该处所的使用及占用拥有全面控制权;(2) 第三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共同管理及使用该处所,承担共同的责任。因此,第一被告人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作出全额弥偿及/或分担。

第二被告人承认其为该工人的雇主、该处所的管理人及该条例所指的占用人,并对原告人负有谨慎责任。第三被告人否认其为该处所的占用人或对原告人负有任何谨慎责任。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均认为原告人须负上共分疏忽责任。

 

分析

关于各被告人对原告人的法律责任,法院指出及分析了多个问题,包括:

1.      意外如何发生;

 

意外发生时,只有原告人及该工人在场。原告人运送废料时,上完厕所后被该工人驾驶的叉车倒车撞倒。原告人清楚地看着货车及叉车,但因叉车的速度太快及没有发出警号而无法避免被撞。

 

2.      第一、第二及/或第三被告人是否该处所的占用人,如是,他们是否违反了该条例第7条订明的占用人责任;

 

在评估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在该条例下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将「占用人」界定为任何对处所有控制权的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承认是占用人,但第三被告人否认。但法院认为,第三被告人在该处所经营回收业务,其所有的收据及废料进口许可证均证明其对该处所拥有重大控制权。

 

法院裁定,虽然各被告人均为占用人,但是所有被告人都不须承担该条例第7条的法律责任,因为意外是由于叉车的操作而非该处所的状况或安全措施不足所致。

 

3.      第一、第二及/或第三被告人对原告人是否负有并违反了谨慎责任;及

 

法院基于各被告人是否能够 (1) 预见意外及 (2) 监督,来考虑各被告人是否负有谨慎责任。

 

法院裁定,由于第一被告人已向第二被告人分租该处所及出售所有机器,因此第一被告人对该工人、叉车或该处所的作业系统没有控制权,无法预见意外,与意外亦没有密切关连。

 

第二被告人承认其违反了对原告人的谨慎责任。

 

法院认为,第三被告人在该处所经营回收业务,并有权控制叉车的操作,因此第三被告人必然可合理预见叉车若操作不当可能会令原告人受伤。第三被告人能充分预见意外,并且与意外有充分密切的关连,因此法院裁定第三被告人负有谨慎责任。

 

 

4.      原告人是否负有共分疏忽责任。

 

共分疏忽的举证责任在于各被告人,他们必须证明原告人未有采取正常的安全措施,从而有份促成意外发生。法院指本案与先前另一案例不同。在该案中,原告人有意识地打赌叉车的方向,没有适当地注意正在驶近的叉车,因而被裁定负有共分疏忽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人清楚地看到叉车,但因叉车速度太快而无法避免被撞,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没有共分疏忽责任。

 

法院裁定原告人针对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申索胜诉,第二及第三被告人须支付原告人552,172.98港元的赔偿另加利息及讼费,但驳回原告人针对第一被告人的申索,命令原告人须支付第一被告人的讼费。

要点

本案显示选择正确的被告人的重要性。虽然原告人成功控告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但由于针对第一被告人的申索被驳回,原告人须支付第一被告人的讼费。原告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很可能大部分须用作支付第一被告人的讼费。因此,选择正确的被告人非常重要,否则原告人即使胜诉也可能须承担讼费及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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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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