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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新经济实质法对香港股东的影响

2019-07-01

引言

自2019年1月1日起,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及百慕达等离岸司法管辖区引入新的经济实质法例已告生效,所有受新制度规管的实体均须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增加实质经济活动。

背景

根据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定义,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是指一种税务规划策略,跨国实体利用税收规则的差异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或毋需缴税的司法管辖区,但实际上在当地只从事少量甚或毫无经济活动。经合组织的BEPS行动方案确定了15项全面处理BEPS的行动;其中,第五行动方案(打击损害性的税务措施)规定实体在获提供税务优惠的司法管辖区必须进行实质的核心创收活动。

因应经合组织的BEPS第五行动方案,欧盟企业税务行为准则小组(「行为准则小组」)于2018年6月推出指引(「行为准则小组指引」)处理实质经济活动事宜,司法管辖区须采纳有关指引,否则将被列入不合作税务司法管辖区的黑名单。

为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避免不征税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司法管辖区吸纳来自若干地理上可移动的业务(但并无任何相应经济活动)的利润,经合组织于2018年11月刊发了《对不征税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司法管辖区恢复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经合组织文件」),其内容与行为准则小组指引相似。

在行为准则小组指引及经合组织文件公布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及百慕达等多个不征税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司法管辖区迅速作出回应,各自制定的经济实质法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藉此避免被欧盟列入黑名单,以及履行作为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在经合组织的BEPS第五行动方案下的责任。

相关实体/法律实体

一般而言,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实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他法人团体)若从事相关活动,便须遵守实质经济活动规定。

 

开曼群岛

《2018 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其后经修订,「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适用于特定类别的相关实体,包括:

  • 除当地公司以外的公司,即:
  • 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订版)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 年修订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 按照《2017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及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订版)注册的公司;

 但不包括:

  • 投资基金;或
  • 属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税务居民的实体。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及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惟不包括非居民公司、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及已选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若公司或合伙企业正申请在并非欧盟的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作纳税居留,该实体便属非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合伙企业。

百慕达

《2018 年经济实质法》及《2018 年经济实质规例》(其后经修订,统称「百慕达经济实质法」)适用于根据《1981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注册的海外公司、根据《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或根据《1902年合伙法》 第4A条已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豁免合伙企业、豁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海外合伙企业,惟属其他地区税务居民的实体除外。

相关活动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及百慕达经济实质法,相关实体或法律实体若从事任何以下相关活动,便须遵守经济实质规定:

  • 银行业务;
  •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 融资及租赁业务;
  • 基金管理业务;
  • 总部业务;
  • 控股公司业务;
  • 保险业务;
  • 知识产权业务;及
  • 航运业务。
  •  

从事多于一项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或法律实体,须就其每项活动遵守经济实质规定。

遵守经济实质规定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要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相关实体须:

  • 在开曼群岛从事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
  • 在开曼群岛以适当方式管理相关活动;及
  • 就在开曼群岛从事相关活动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而言:
  • 在开曼群岛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 在开曼群岛设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包括维持营业的场所或厂房、物业及设备);及
  • 在开曼群岛拥有充足具备适当资格的全职雇员或其他人员。
  •  

为了显示经济实质,相关实体须就其正在从事的某类相关活动,进行足够合适的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的定义是指就创收而言对相关实体至为重要且正在开曼群岛进行的活动。相关实体可通过将其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外判予其他人士以符合经济实质测试,惟相关实体须有能力监察及控制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的开展。若开曼群岛核心创收活动被外判,在判断是否符合人员及处所测试时,将须考虑开曼群岛服务供应商的资源(但若有关服务提供予多于一个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则不得重复计算)。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要通过经济实质测试,法律实体须证明:

  • 相关活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管理;
  • 核心创收活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
  • 就相关活动的性质及规模而言:
  • 就该活动拥有充足具有合适资格的雇员,而他们亦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论是否由相关法律实体或其他实体雇用,亦不论是否按临时或长期合约雇用);
  •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产生足够的支出;
  • 就核心创收活动来说设有合适的实体办事处或处所;及
  • 若相关活动是知识产权业务及需要使用特定设备,该设备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  

核心创收活动的定义是指正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且就创收而言对法律实体至为重要的活动。若法律实体将有关某项相关活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核心创收活动外判予同一司法管辖区内的第三方,便符合有关该相关活动的经济实质测试。然而,法律实体必须能够证明其能够监察及控制其进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核心创收活动。在评估法律实体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支出是否足够时,外判支出将考虑在内;而在评估该实体的雇员数目是否充足及他们的资格是否合适时,根据外判安排完成的工作范围将考虑在内。

百慕达

根据百慕达经济实质法,要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实体须:

  • 在百慕达管理;
  • 在百慕达从事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
  • 在百慕达设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 在百慕达雇用充足具备合适资格的全职雇员;及
  • 就相关活动在百慕达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任何将实体的核心创收活动外判的安排将被考虑在内。然而,实体须能够监察及控制外判安排的开展。

纯控股公司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若纯控股公司确认以下各项,便符合测试:

  • 其已遵守《公司法》(2018 年修订版)下所有适用的存档规定;及
  • 在开曼群岛拥有充足人员及场所负责持有及管理其他实体的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若纯控股公司达成以下各项,便符合规定:

  • 遵守其于《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法》(以相关者为准)下的法定责任;及
  • 拥有充足的雇员及场所以持有衡平法权益或股份,且(若管理该等衡平法权益或股份)拥有充足的雇员及场所以进行管理。

百慕达

根据百慕达经济实质法,若纯控股公司达成以下各项,便符合规定:

  • 遵守《1981年公司法》、《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及《合伙法》所载适用的企业管治规定,包括备存账目记录、账簿及文件以及财务报表;
  • 提交年度经济实质声明表;及
  • 在百慕达拥有充足雇员及场所负责持有及管理股权。

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及百慕达经济实质法,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经济实质测试是更为严格的。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是指由具备以下特点的实体从事的知识产权业务:(i) 为其业务而持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中的知识产权并非由其创造;(ii) 从同一集团的实体收购知识产权资产,或作为身处该司法管辖区以外国家或地区的另一名人士进行基金研发的代价而收购;及 (iii) 授权同一集团的一个或多个实体使用知识产权资产,或由于同一集团的实体进行的活动(如促进出售协议)另行自该资产产生收入。

相关实体须证明现时及过去均对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维护、保护及改进拥有高度控制权,并由充足具备所需资格、且在该司法管辖区永久居住及进行活动的全职雇员行使该权力。

通知及申报责任

开曼群岛

自2020年起,所有相关实体须每年通知开曼群岛税务资料管理局:

  • 其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 (若相关实体正在从事某项相关活动)该实体是否须就有关该相关活动的总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缴税,如是,则须按开曼群岛税务资料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有关税务居民状况;及
  • 其财政年度的结束日。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若被规定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亦须拟备及向开曼群岛税务资料管理局提交报告以供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层、雇员及办公场所等细节。相关实体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日后不迟于12个月内提交报告。
  •  

英属维尔京群岛

所有法律实体均须提交有关其税务居民状况及任何相关活动的资料,以确保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局有足够资料监察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合规情况。有关资料将经由法律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人提交至英属维尔京群岛现有的实益拥有权安全搜寻系统。

百慕达

受百慕达经济实质法规限的注册实体将须按年向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经济实质声明及证明资料,从而确认其遵守百慕达经济实质法。

生效日期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百慕达经济实质法亦已于2018年12月31日生效。

开曼群岛

所有于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关实体均须于2019年7月1日前遵守经济实质规定,而于2019年1月1 日或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则须自其展开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有关规定。

英属维尔京群岛

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规限的现有法律实体须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经济实质规定及于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实益拥有权安全搜寻系统申报责任。于2019年1月1 日或之后成立的新法律实体则须即时遵守有关规定及在成立后一年内履行实益拥有权安全搜寻系统申报责任。

百慕达

所有受百慕达经济实质法规限的现有实体均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经济实质规定。于2018年12月31 日或之后成立的新实体则须自注册成立起遵守有关规定。

罚则

开曼群岛

若相关实体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规定,将被罚款12,200美元,若于其后财政年度再犯,罚款将增加至122,000美元。如有任何实体连续两年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规定,开曼群岛当局亦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向大法院申请颁令规定有关实体采取纠正行动或将其除名。此外,若实体负责人未能提供资料或明知而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将受到刑事惩罚(包括监禁)。

英属维尔京群岛

任何人若未能提供所需资料或以违反经济实质规定的方式经营实体,将受到惩罚,当中可能包括巨额罚款(高风险知识产权法律实体的最高罚款为400,000美元;而所有其他实体的最高罚款为200,000美元)、监禁,以及有关实体可能会被除名。

百慕达

罚款可高达250,000美元,惟须受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的酌情决定权所规限。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有关实体作出纠正行动或将该实体除名。此外,若实体负责人未能提供资料或明知而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将受到刑事惩罚(包括监禁)。

影响

一直以来,许多公司及企业集团均利用位于不征税或征收名义税项的司法管辖区的实体作各种用途,包括持有投资(土地财产或股权)、持有知识产权及用作上市工具。市场对经济实质规定较为陌生,有待相关司法管辖区提供进一步指引。现时,任何看来属于任何此等司法管辖区的经济实质法例范围的实体,均应采取以下部分或所有步骤进行内部审查:

  • 重新审视及检讨现时的控股及营运架构;
  • 考虑符合经济实质规定(包括实质经济活动的水平及是否可将有关活动外判);
  • 考虑在不征税或征收名义税项的司法管辖区内设有实体的成本及好处;
  • 考虑转移其税务居住地;
  • 考虑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取代有关离岸实体;及
  • 考虑除掉不必要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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