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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新經濟實質法對香港股東的影響

2019-07-01

引言

自2019年1月1日起,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等離岸司法管轄區引入新的經濟實質法例已告生效,所有受新制度規管的實體均須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增加實質經濟活動。

背景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定義,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是指一種稅務規劃策略,跨國實體利用稅收規則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低稅率或毋需繳稅的司法管轄區,但實際上在當地只從事少量甚或毫無經濟活動。經合組織的BEPS行動方案確定了15項全面處理BEPS的行動;其中,第五行動方案(打擊損害性的稅務措施)規定實體在獲提供稅務優惠的司法管轄區必須進行實質的核心創收活動。

因應經合組織的BEPS第五行動方案,歐盟企業稅務行為準則小組(「行為準則小組」)於2018年6月推出指引(「行為準則小組指引」)處理實質經濟活動事宜,司法管轄區須採納有關指引,否則將被列入不合作稅務司法管轄區的黑名單。

為了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避免不徵稅或僅徵收名義稅項的司法管轄區吸納來自若干地理上可移動的業務(但並無任何相應經濟活動)的利潤,經合組織於2018年11月刊發了《對不徵稅或僅徵收名義稅項的司法管轄區恢復應用實質性活動因素》(「經合組織文件」),其內容與行為準則小組指引相似。

在行為準則小組指引及經合組織文件公布後,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等多個不徵稅或僅徵收名義稅項的司法管轄區迅速作出回應,各自制定的經濟實質法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藉此避免被歐盟列入黑名單,以及履行作為包容性框架成員國在經合組織的BEPS第五行動方案下的責任。

相關實體/法律實體

一般而言,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或在其他地區註冊成立但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實體(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若從事相關活動,便須遵守實質經濟活動規定。

 

開曼群島

《2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其後經修訂,「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適用於特定類別的相關實體,包括:

  • 除當地公司以外的公司,即:
  • 根據《公司法》(2018 年修訂版)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 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2018 年修訂版)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 按照《2017年有限責任合夥法》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 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註冊成立及根據《公司法》(2018 年修訂版)註冊的公司;

 但不包括:

  • 投資基金;或
  • 屬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稅務居民的實體。

英屬維爾京群島

《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法》(「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適用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以及根據《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夥法》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外國公司及外國有限合夥企業,惟不包括非居民公司、非居民有限合夥企業及已選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合夥企業。若公司或合夥企業正申請在並非歐盟的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中的司法管轄區作納稅居留,該實體便屬非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合夥企業。

百慕達

《2018 年經濟實質法》及《2018 年經濟實質規例》(其後經修訂,統稱「百慕達經濟實質法」)適用於根據《1981年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註冊的海外公司、根據《2016年有限責任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或根據《1902年合夥法》 第4A條已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豁免合夥企業、豁免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海外合夥企業,惟屬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的實體除外。

相關活動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及百慕達經濟實質法,相關實體或法律實體若從事任何以下相關活動,便須遵守經濟實質規定:

  • 銀行業務;
  •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
  • 融資及租賃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總部業務;
  • 控股公司業務;
  • 保險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及
  • 航運業務。
  •  

從事多於一項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或法律實體,須就其每項活動遵守經濟實質規定。

遵守經濟實質規定

開曼群島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要通過經濟實質測試,相關實體須:

  • 在開曼群島從事與該相關活動有關的核心創收活動(「開曼群島核心創收活動」);
  • 在開曼群島以適當方式管理相關活動;及
  • 就在開曼群島從事相關活動產生的相關收入水平而言:
  • 在開曼群島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 在開曼群島設有足夠的辦公場所(包括維持營業的場所或廠房、物業及設備);及
  • 在開曼群島擁有充足具備適當資格的全職僱員或其他人員。
  •  

為了顯示經濟實質,相關實體須就其正在從事的某類相關活動,進行足夠合適的開曼群島核心創收活動。開曼群島核心創收活動的定義是指就創收而言對相關實體至為重要且正在開曼群島進行的活動。相關實體可通過將其開曼群島核心創收活動外判予其他人士以符合經濟實質測試,惟相關實體須有能力監察及控制開曼群島核心創收活動的開展。若開曼群島核心創收活動被外判,在判斷是否符合人員及處所測試時,將須考慮開曼群島服務供應商的資源(但若有關服務提供予多於一個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則不得重複計算)。

英屬維爾京群島

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要通過經濟實質測試,法律實體須證明:

  • 相關活動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管理;
  • 核心創收活動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
  • 就相關活動的性質及規模而言:
  • 就該活動擁有充足具有合適資格的僱員,而他們亦身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不論是否由相關法律實體或其他實體僱用,亦不論是否按臨時或長期合約僱用);
  •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產生足夠的支出;
  • 就核心創收活動來說設有合適的實體辦事處或處所;及
  • 若相關活動是知識產權業務及需要使用特定設備,該設備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
  •  

核心創收活動的定義是指正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且就創收而言對法律實體至為重要的活動。若法律實體將有關某項相關活動的英屬維爾京群島核心創收活動外判予同一司法管轄區內的第三方,便符合有關該相關活動的經濟實質測試。然而,法律實體必須能夠證明其能夠監察及控制其進行的英屬維爾京群島核心創收活動。在評估法律實體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支出是否足夠時,外判支出將考慮在內;而在評估該實體的僱員數目是否充足及他們的資格是否合適時,根據外判安排完成的工作範圍將考慮在內。

百慕達

根據百慕達經濟實質法,要通過經濟實質測試,實體須:

  • 在百慕達管理;
  • 在百慕達從事相關活動的核心創收活動;
  • 在百慕達設有足夠的辦公場所;
  • 在百慕達僱用充足具備合適資格的全職僱員;及
  • 就相關活動在百慕達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任何將實體的核心創收活動外判的安排將被考慮在內。然而,實體須能夠監察及控制外判安排的開展。

純控股公司

開曼群島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若純控股公司確認以下各項,便符合測試:

  • 其已遵守《公司法》(2018 年修訂版)下所有適用的存檔規定;及
  • 在開曼群島擁有充足人員及場所負責持有及管理其他實體的股權。

英屬維爾京群島

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若純控股公司達成以下各項,便符合規定:

  • 遵守其於《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夥法》(以相關者為準)下的法定責任;及
  • 擁有充足的僱員及場所以持有衡平法權益或股份,且(若管理該等衡平法權益或股份)擁有充足的僱員及場所以進行管理。

百慕達

根據百慕達經濟實質法,若純控股公司達成以下各項,便符合規定:

  • 遵守《1981年公司法》、《2016年有限責任公司法》及《合夥法》所載適用的企業管治規定,包括備存帳目記錄、帳簿及文件以及財務報表;
  • 提交年度經濟實質聲明表;及
  • 在百慕達擁有充足僱員及場所負責持有及管理股權。

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及百慕達經濟實質法,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的經濟實質測試是更為嚴格的。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是指由具備以下特點的實體從事的知識產權業務:(i) 為其業務而持有的知識產權資產中的知識產權並非由其創造;(ii) 從同一集團的實體收購知識產權資產,或作為身處該司法管轄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另一名人士進行基金研發的代價而收購;及 (iii) 授權同一集團的一個或多個實體使用知識產權資產,或由於同一集團的實體進行的活動(如促進出售協議)另行自該資產產生收入。

相關實體須證明現時及過去均對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利用、維護、保護及改進擁有高度控制權,並由充足具備所需資格、且在該司法管轄區永久居住及進行活動的全職僱員行使該權力。

通知及申報責任

開曼群島

自2020年起,所有相關實體須每年通知開曼群島稅務資料管理局:

  • 其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 (若相關實體正在從事某項相關活動)該實體是否須就有關該相關活動的總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開曼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繳稅,如是,則須按開曼群島稅務資料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適當證據以證明有關稅務居民狀況;及
  • 其財政年度的結束日。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若被規定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亦須擬備及向開曼群島稅務資料管理局提交報告以供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層、僱員及辦公場所等細節。相關實體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日後不遲於12個月內提交報告。
  •  

英屬維爾京群島

所有法律實體均須提交有關其稅務居民狀況及任何相關活動的資料,以確保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局有足夠資料監察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的合規情況。有關資料將經由法律實體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註冊代理人提交至英屬維爾京群島現有的實益擁有權安全搜尋系統。

百慕達

受百慕達經濟實質法規限的註冊實體將須按年向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經濟實質聲明及證明資料,從而確認其遵守百慕達經濟實質法。

生效日期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已於2019年1月1日生效。百慕達經濟實質法亦已於2018年12月31日生效。

開曼群島

所有於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關實體均須於2019年7月1日前遵守經濟實質規定,而於2019年1月1 日或之後成立的相關實體則須自其展開相關活動之日起遵守有關規定。

英屬維爾京群島

受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規限的現有法律實體須分別於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經濟實質規定及於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實益擁有權安全搜尋系統申報責任。於2019年1月1 日或之後成立的新法律實體則須即時遵守有關規定及在成立後一年內履行實益擁有權安全搜尋系統申報責任。

百慕達

所有受百慕達經濟實質法規限的現有實體均須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經濟實質規定。於2018年12月31 日或之後成立的新實體則須自註冊成立起遵守有關規定。

罰則

開曼群島

若相關實體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規定,將被罰款12,200美元,若於其後財政年度再犯,罰款將增加至122,000美元。如有任何實體連續兩年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規定,開曼群島當局亦須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向大法院申請頒令規定有關實體採取糾正行動或將其除名。此外,若實體負責人未能提供資料或明知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將受到刑事懲罰(包括監禁)。

英屬維爾京群島

任何人若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或以違反經濟實質規定的方式經營實體,將受到懲罰,當中可能包括巨額罰款(高風險知識產權法律實體的最高罰款為400,000美元;而所有其他實體的最高罰款為200,000美元)、監禁,以及有關實體可能會被除名。

百慕達

罰款可高達250,000美元,惟須受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向法院申請頒令有關實體作出糾正行動或將該實體除名。此外,若實體負責人未能提供資料或明知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將受到刑事懲罰(包括監禁)。

影響

一直以來,許多公司及企業集團均利用位於不徵稅或徵收名義稅項的司法管轄區的實體作各種用途,包括持有投資(土地財產或股權)、持有知識產權及用作上市工具。市場對經濟實質規定較為陌生,有待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進一步指引。現時,任何看來屬於任何此等司法管轄區的經濟實質法例範圍的實體,均應採取以下部分或所有步驟進行內部審查:

  • 重新審視及檢討現時的控股及營運架構;
  • 考慮符合經濟實質規定(包括實質經濟活動的水平及是否可將有關活動外判);
  • 考慮在不徵稅或徵收名義稅項的司法管轄區內設有實體的成本及好處;
  • 考慮轉移其稅務居住地;
  • 考慮以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公司取代有關離岸實體;及
  • 考慮除掉不必要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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