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时在雇主处所的楼梯滑倒受伤,我可向雇主追讨损害赔偿吗?
简介
在Pak Sai Ming v JV Fitness Ltd [2019] HKCFI 2268一案中,白先生(「原告人」)就工作期间在楼梯滑倒受伤向他的雇主追讨损害赔偿。事件在原告人的雇主JV Fitness(「被告人」)在一幢商业大厦经营的一间健身中心(「健身中心」)发生。在紧接意外发生前,原告人受雇为健身中心的健身经理。
背景
该商业大厦有一部专供健身中心客人使用的升降机,员工(包括原告人)只可在非繁忙时间使用。而在繁忙时间,员工只可使用走火通道楼梯(「该楼梯」)。于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繁忙时间下午3时45分左右,原告人在使用该楼梯返回其位于11楼的办事处期间滑倒,跌下10级楼梯。
原告人表示当时该楼梯湿滑,因为有湿气凝结,而且当日上午曾经下雨。他认为被告人未有维持安全的工作地方、安全的工作制度及/或安全进出工作地方的方法,实属疏忽。被告人否认该楼梯当时湿滑,并认为原告人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
法院的分析
本案的争论点之一是被告人是否未有提供安全措施;而假如证明被告人须承担责任,原告人是否须承担共分疏忽责任。
在普通法下,雇主有责任以合理谨慎的方式制定合理安全的工作制度。提供安全工作制度的责任是一种须由雇主本人履行而不可转授的责任。即使员工经验丰富,甚至(假如雇员是雇主)能够自行制定合理安全的工作制度,雇主亦不获豁免此项责任,因为员工并非雇主。
当一种忽略明显风险的做法已经形成,期望个别员工主动制定及采取预防措施是不合理的。雇主有责任考虑有关情况、制定适当的制度、指示其员工必须怎样做以及提供任何所需的工具。尽管雇主无法确定其员工在单独工作时是否会遵照指示,但雇主只要作出了一切合理事情来确保实施安全的制度,便已履行其责任。
在考虑被告人是否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地方、安全的工作制度及经由该楼梯安全进出的方法时,法院认为要求雇员使用楼梯而非升降机,尤其是为了疏导人流的目的,本身并非不合理。上落楼梯并不需要很大气力,这个制度本身并无固有的危害。
法院认为,法院不能要求被告人负有绝对的责任,防止湿气凝结或确保该楼梯干爽,并安排清洁工人长驻该楼梯抹地。
此外,原告人作供指,该楼梯每日上午9至10时左右有一名工人清洁一次。原告人亦表示,如果他见到该楼梯地上有水,他会通知接待处的职员安排清洁工人抹干。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人有责任保持该楼梯干爽,其工作制度已足够妥善。
法院认为,在意外发生前,滑倒的风险并不存在,因为意外当日原告人自己亦曾使用该楼梯4、5次,而且早上曾经下雨,但原告人并不认为需要通知职员安排清洁工人抹干该楼梯。
总括而言,基于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法院不信纳被告人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制度、安全的工作地方或安全的进出方法。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被告人须承担责任,其责任也应因原告人的共分疏忽而减去60%。法院指出,在意外发生前的数年,原告人每个工作日也使用该楼梯15至20次,是该楼梯的频繁使用者。原告人能预见滑倒的风险,但闭路电视证据显示,他没有以一名合理的人会采取的谨慎方式,在下楼梯时握紧扶手,因此他需负上共分疏忽责任。
总结
本案列出了关于雇主为员工提供安全工作制度的责任的法律原则。一方面,雇主应以谨慎的方式制定合理安全的工作制度,另一方面,雇员在工作期间亦应以一名合理的人会采取的谨慎方式履行其职责。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9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