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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以外地为居籍的死者在香港的资产?

2013-04-01

简介

很多人(不论本地或外地人)在香港都拥有不同种类的财产,他们一旦去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便需根据香港法律处理死者在香港的资产,例如股份、物业及银行帐户。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任何个人均可订立遗嘱,委任其配偶、子女或亲属为遗嘱的执行人。

如果死者在生时未有订立有效遗嘱,或已订立遗嘱但没有委任遗嘱执行人,死者的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可向法院申请成为死者遗产的管理人,然后便可处理死者在香港的遗产。不同种类的财产有不同的手续及程序,因此,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能需要在香港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作出所需申请,藉以合法地处理该等香港资产。


如果死者是外国居民

外国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如何取得处理死者在香港资产的权利,取决于死者的居籍,及死者生前是否已订立有效遗嘱。例如,如果死者的生前的居籍为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英国或澳洲某些省份,而外国法院已发出授予书(相当于香港法院发出的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申请人只需向香港法院申请在外国授予书上加盖印章。如果死者以其他国家为居籍,则须向香港法院重新申请授予书。


外国法律意见?

如果死者以外国为居籍,生前并无订立遗嘱,香港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居籍地的继承法提交外国法律意见,以支持其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


保证人?

如果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人士是外国居民,或有任何受益人未满18岁,香港法院可能要求提供保证人或担保人(可以不同形式)作出担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豁免提供保证人。


总结

处理死者的香港资产的过程繁复,牵涉死者生前的居籍、死者是否已订立有效遗嘱及财产所属性质等多项因素。因此,希望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人士,最好向香港律师征询法律意见及寻求协助,以便妥善处理死者在香港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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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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