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决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 对董事发出取消资格令的年期?
引言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14条,在涉及不公平损害的案件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可入禀法院,要求对有关上市法团的董事发出取消资格令。我们在2019年9月份的〈法院如何决定是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4 条对董事发出取消资格令?〉一文中,已探讨过法院根据第214条发出取消资格令的条件。
在SFC v Chin Jong Hwa and Others [2019] HKCFI 2735(2019年11月6日)一案中,原讼法庭阐述了法院如何决定取消资格令的适当年期,以及法院愿意接受答辩人提出的「减刑」因素。
背景
秦荣华(「秦先生」)是敏实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前主席兼执行董事。于有关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石建辉(「石先生」)、穆伟忠(「穆先生」)及赵锋(「赵先生」)均为该公司的前执行董事。
2016年8月31日,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214条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呈请书,控告秦先生、石先生、穆先生及赵先生(统称「四名董事」)的不当行为导致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时铭(香港)有限公司(「时铭」)于2008年收购两家公司时蒙受损失。秦先生在所有关键时间及现时均为时铭的唯一董事。
案情
2008年4月,该公司透过时铭向徐钧维(「徐先生」)及Talentlink Development Limited BVI(「Talentlink BVI」)收购Magic Figure Investments Limited(「Magic Figure」)及泰琳发展有限公司(「泰琳」)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该项收购」)。在有关时间,徐晓琳(「徐女士」)是Talentlink BVI公开纪录上的唯一董事及股东。
徐先生及徐女士是秦先生的外甥及外甥女,因此该项收购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连交易。但该公司并无就该项收购发出公告,亦没有取得该公司的独立股东事先批准。
2008年4月29日,时铭就收购Magic Figure及泰琳订立协议。收购Magic Figure的协议将Magic Figure在内地两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的土地的价格计算在内。
时铭不但须就该项收购提供现金代价,而且须偿还Magic Figure及泰琳的债务。时铭就该项收购作出的付款最终存入了秦先生的帐户或与他有关的帐户。因此,秦先生与该项收购的关连便得以隐藏。
该公司进行了尽职审查,但未能确定秦先生在该收购中的真正关连或角色。因此,上述事宜没有在该公司的公告或通告中披露。
相关条文
根据该条例第214条,如公司的事务曾以涉及对公司作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经营,而任何人被裁断为须就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法院可发出命令,取消该人在任何法团担任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的资格最多15年。原讼法庭信纳,本案已符合该条例第214(2) 条订明授予补救方法的条件。
一般而言,法院将该条例第214条下取消资格令最长的15年年期分为三个级别:
- 最高级别是取消资格10年以上,针对特别严重的案件;
- 中间级别是取消资格6至10年,针对严重但未至于最高级别的案件;及
- 最低级别是取消资格5年或以下,针对相对轻微的案件。
法院在决定适当的取消资格年期时,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答辩人提出的任何减刑因素。
四名董事承认的事宜及原讼法庭的观点
四名董事共同及各别地承认多项裁断及责任,包括:
- 他们没有考虑到收购Magic Figure是否符合时铭或该公司的利益或最佳利益;及
- 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曾被董事以该条例第214(1)(b) 至 (d) 条所指的方式经营。
秦先生
秦先生同意:
- 他未有披露他与上述交易及/或资金流转的各方的关系,此行为违反《上市规则》;
- 他违反了他对该公司及时铭负有的受信责任,并引致时铭蒙受损失;及
- 他须向时铭支付合共人民币1,200万元(连同其利息)(「赔偿」),以完全及最终地清偿他被追讨的金钱申索。
原讼法庭指出,本案没有关于秦先生不诚实的指控,亦有多项「减刑」因素,包括他同意作出赔偿及支付证监会的讼费。
原讼法庭同意证监会所指,秦先生的行为属于中间偏低级别,适当的取消资格年期为6年。秦先生亦同意。
石先生、穆先生及赵先生
石先生、穆先生及赵先生均同意,他们未有就上述交易及/或资金流转作出进一步查问,违反了《上市规则》。
对于石先生、穆先生及赵先生,原讼法庭认为他们各人的罪责基本上在于未有作出所须的查问或采取所须的步骤,来确定秦先生未有披露的事宜。
原讼法庭同意证监会所指,石先生、穆先生及赵先生的行为属于最低级别,适当的取消资格年期为3年。三人亦同意。
总结
在本案中,原讼法庭重申了法院处理取消资格令年期的方式,并提供了实用的指引,说明答辩人的行为对取消资格令的年期有何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原讼法庭强调,虽然法院在决定作出何种命令时不受证监会与四名董事之间的协议所约束,但只要协议条款适当,法院很大机会根据有关协议颁令。由于法院承认证监会与答辩人的协议,答辩人应考虑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并积极配合证监会,以达致有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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