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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会协助外国清盘人在香港进行调查工作

2014-08-01

最近在The Joint Official Liquidators of a Company v B & C HCMP 902/2014一案中,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裁定,香港法院会承认及协助外国清盘人在香港索取资料及文件,把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看齐。


背景

一间开曼群岛的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清盘,公司的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发出以下命令:

  1. 保密令;
  2. 承认在开曼群岛进行的清盘及开曼群岛法院委任的清盘人;
  3. 命令答辩人向清盘人提交若干关于银行帐户详情的文件,因为该等帐户收到公司存入的大笔款项,显示可能涉及欺诈。

清盘人是根据开曼群岛法院一封请求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上述命令的请求信,而提出上述申请的。


难题

夏利士法官指出,外国公司的清盘人在发出索取资料的要求或指示时,往往「不获银行……核数师合作」,对方的回应通常是指清盘人的委任在香港无效,需要有香港法院的命令才会遵行;这也是外国清盘人表示,即使已在被清盘公司的公司注册地获委任为清盘人,亦要在香港将公司清盘的原因之一。

这种情况并不理想,正如夏利士法官指出,「不应该只是为了令外国清盘人能在香港取得资料及文件而需要这样做 [在香港将公司清盘]。」但他亦指出,至于清盘,文件与资产是两回事。就资产而言,外国清盘人不能自动获归属外国公司在本地的财产,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颁令,把本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外国清盘人。但就资料而言,则不应规定必须在香港清盘方可在香港索取资料。

夏利士法官在判词中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原则及其他英联邦地区近期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案例后,决定批准所请求的命令。


法律原则

DiceyMorrisCollins

法院首先提出DiceyMorrisCollins合着的《The Conflicts of Laws》(法律冲突)(第15版)一书所述的规则:

  1. 174条规则:根据外国法律妥为成立或解散的外国公司的存在或解散,获英国承认;
  2. 175条规则:(i) 公司进行任何法律交易的能力,受公司的章程文件及有关交易的管限法律所管限;(ii) 所有关于公司章程文件的事宜,均受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管限;
  3. 179条规则: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获委任的清盘人,其权力获英国承认。

总括而言,上述规则主要规定,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及事务的管理应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来决定,注册地的法律决定了谁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事。因此,如任何人在香港收到外国公司清盘人的要求或指示,一经确定该清盘人在公司注册地获妥为委任,便应遵循该要求或指示行事。

普遍主义

然后夏利士法官引用Rubin v Eurofinance SA [2013] 1 AC 236一案,讨论「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修订普遍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的概念。该案确认跨境清盘案件需要国际合作,而这个趋势在普通法世界称为「普遍主义」或「修订普遍主义」,要求别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与主要清盘所在地的法院合作,以确保公司所有资产都在同一个制度下分配予债权人。夏利士法官亦提到,美国法院采用修订普遍主义来处理国际清盘案件,在全球收回及分配公司的所有资产,但本地法院可保留酌情权,评估本国程序是否公平,及保障本地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

在研究有关法律原则及概念后,夏利士法官便集中讨论香港的情况。他指出,香港并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缔约国,香港的法例亦没有处理跨境清盘的条文。然而,根据普通法,法院有权承认外国清盘程序及提供协助。以下两宗英联邦地区的案例印证了这个观点。

In re Impex Services Worldwide Ltd [2004] BPIR 564

Impex Services是一宗马恩岛的案件,英国高等法院应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要求,向马恩岛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信,请求协助检查及促使马恩岛多名不同人士提供文件。马恩岛和香港一样,并没有关于协助外国清盘人的法例条文,所以此案可供香港参考。

马恩岛法院根据普通法批准了上述请求,指出马恩岛的普通法过去亦能够适应司法和国际商业社会不断变更的需要,并提供友好法院所请求的协助。由于此案或涉及欺诈增值税,而英国高等法院亦信纳马恩岛有关人士应被检查及提供文件,因此批准上述请求是适合的。法院须在索取资料的重要性及索取者的利益与保密需要之间取得平衡,并有责任行使酌情权谨慎地在司法上提供协助。

Re Founding Partners Global Fund Ltd [2011] Bda LR 22

Founding Partners一案则涉及一间开曼群岛公司的开曼群岛临时清盘人与佛罗里达州接管人,争相就公司位于百慕达的资产提出的申索。百慕达与马恩岛和香港一样,没有具体处理跨境清盘的法例,因此法院须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则。

采用上述DiceyMorrisCollins的规则(即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获委任的清盘人,其权力获英国承认),百慕达法院裁定其有责任主动协助获开曼群岛法院委任的清盘人,并承认该清盘人有权控制该公司位于百慕达的资产。应考虑的因素包括:(i) 所采用的外国实体法(即开曼群岛临时清盘人可据以提出申索的法律)大体上与本地的清盘法类似,及 (ii) 本地法律设有所请求的特定济助。


总结

夏利士法官审阅案例后指出,两宗案例显示了不同普通法地区的法院,对于既有普通法原则要求法院承认外国清盘人及容许法院协助他们的限度,是采纳一致及全面的观点。夏利士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应采纳与百慕达法院类似的做法,来处理请求承认及协助清盘的申请。最后,对于香港正进行对现时清盘法例的检讨,夏利士法官认为新的清盘法例应加入明确处理跨境清盘的条文,例如参考英国1986年清盘法》第426条,容许英国法院与英国法律指明的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实行司法礼让(judicial comity)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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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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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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