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谴责金卫医疗(801)并谴责/批评多名董事
引言
金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01)及其多名现任及前任董事因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多项有关披露及股东批准的规定,以及有关董事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谴责。
背景
该公司过往曾就一连串的交易/事件未有遵守《上市规则》,当中涉及该公司于Funtalk China Holdings Limited(「Funtalk」)的权益。Funtalk于2009年12月在纳斯达克上市时,该公司持有其28.9%的权益。
2011年3月,Fortress Group Limited(「Fortress」)因私有化Funtalk而成立,该公司藉此将其于Funtalk的持股出售以换取Fortress的权益,并成为持有Funtalk 100%权益的控股公司。就此,该公司并无发出公告,亦无取得股东批准(「事宜1」)。同年8月,Fortress股东订立了一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内容有关向Fortress的大股东(「PAG」)授出一项权利(「认沽期权」),若Fortress并未在2014年8月前出售或上市,PAG便可要求Fortress回购PAG于Fortress未行使的优先权证的权益。就此,该公司再一次并无发出公告,亦无取得股东批准(「事宜2」)。
2014年3月25日,该公司宣布其已订立协议出售其于Fortress的权益,并就这宗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取得股东批准,惟在2014年5月12日刊发的通函(「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通函」)并无提及股东协议或认沽期权(「事宜3」)。
2014年7月,该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主席兼合规主管甘源先生代表该公司协定直接出售Funtalk,而不是按早前宣布及该公司股东批准出售其于Fortress的权益。该公司并无就终止出售Fortress发出公告(「事宜4」)。
2014年11月28日,该公司刊发其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期间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当中说明出售Fortress已经完成(「事宜5」)。
由于Funtalk而非Fortress已被出售,意味着PAG仍可行使认沽期权,而PAG亦于2015年6月28日行使了认沽期权。2015年6月29日,该公司宣布出售Fortress不会继续进行(与中期报告相违),以及PAG已行使认沽期权,因此该公司在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作出减值拨备港币759,934,000元(「事宜6」)。
上市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该公司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已分别违反以下规则:
事宜1:未有就私有化Funtalk遵守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48、14.49及14.51条;
事宜2:未有就认沽期权遵守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14.41及14.74条;
事宜3及5:就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通函及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条;及
事宜4:就未有宣布终止出售Fortress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6条。
甘源先生及江金裕先生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的现任执行董事甘源先生及江金裕先生分别违反了 (i) 《上市规则》第3.08(f) 条、(ii) 其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 (iii) 其承诺(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例如,他们未有厘定及辨别事宜1是否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而在事宜2中则依赖了不正确的规模测试。他们亦认为股东协议及认沽期权毋须在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通函中披露,因为他们相信PAG行使认沽期权的机会极微,这反映他们并没有考虑或意识到认沽期权的涵义,亦没有以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以相应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此外,甘源先生身为该公司在Fortress董事会中的唯一代表,竟在未经咨询董事会、取得专业意见、进行任何尽职调查甚或检视出售事项性质转变的涵义前,便同意Fortress出售Funtalk。他认为出售Funtalk与该公司出售其于Fortress的权益大致相同,这亦反映他对该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规则》的认知非常不足。
前任执行董事及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前任执行董事及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违反了 (i) 《上市规则》第3.08(f)条、(ii) 其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 (iii) 其承诺(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事实上,他们不曾就事宜1或3作出任何查询,亦未有注意到就事宜2所用的规模测试有很大落差。此外,他们并无考虑或建议该公司必须征询专业顾问意见以确保遵守有关规定。
复核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复核
前任执行董事及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申请上市上诉委员会及复核委员会复核所施加的决定及制裁。然而,上市上诉委员会及复核委员会均维持违规裁定。
上市委员会施加的制裁(经复核委员会修改)
该公司
联交所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14.34、14.36、14.38A、14.40、14.41、14.48、14.49、14.51及14.74条,并要求该公司在有关新闻稿刊发后的两个月内委聘一名上市部信纳的独立合规顾问,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上市规则》提供咨询意见。
联交所亦要求该公司刊发一份公告,以确认以下各项指令:委聘一名独立合规顾问;对现任董事施加培训规定;及该公司须呈交公告的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认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现任执行董事
联交所谴责现任执行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 条及其承诺,并要求甘先生及江先生出席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4小时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培训),并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现任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批评现任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 条及其承诺,并要求他们出席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12小时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培训)(「培训」),并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前任执行董事
联交所谴责前任执行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 条及其承诺,并指出该前任执行董事(现时并非任何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后若要出任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先决条件是其必须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出席并完成培训,并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影响及重要性
对于上市发行人来说,违反任何《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均属严重事宜,因为披露规定的作用为保障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令所有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有一个有秩序、信息灵通及公平的市场。因此,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共同负责公司的管理及营运。
我们亦应时刻谨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所肩负的监督责任不能转授董事会其他成员或公司职员。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中一个角色是提供制衡,以及对公司的策略、事务及交易提供独立判断,尤其是在董事会的权力仅集中于一或两名董事的情况下。此外,董事有责任通知董事会与发行人事务及保障发行人的投资有关的事务,尤其是会触及《上市规则》合规问题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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