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金衛醫療(801)並譴責/批評多名董事
引言
金衛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01)及其多名現任及前任董事因嚴重違反《上市規則》多項有關披露及股東批准的規定,以及有關董事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遭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譴責。
背景
該公司過往曾就一連串的交易/事件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當中涉及該公司於Funtalk China Holdings Limited(「Funtalk」)的權益。Funtalk於2009年12月在納斯達克上市時,該公司持有其28.9%的權益。
2011年3月,Fortress Group Limited(「Fortress」)因私有化Funtalk而成立,該公司藉此將其於Funtalk的持股出售以換取Fortress的權益,並成為持有Funtalk 100%權益的控股公司。就此,該公司並無發出公告,亦無取得股東批准(「事宜1」)。同年8月,Fortress股東訂立了一份股東協議(「股東協議」),內容有關向Fortress的大股東(「PAG」)授出一項權利(「認沽期權」),若Fortress並未在2014年8月前出售或上市,PAG便可要求Fortress回購PAG於Fortress未行使的優先權證的權益。就此,該公司再一次並無發出公告,亦無取得股東批准(「事宜2」)。
2014年3月25日,該公司宣布其已訂立協議出售其於Fortress的權益,並就這宗非常重大出售事項取得股東批准,惟在2014年5月12日刊發的通函(「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通函」)並無提及股東協議或認沽期權(「事宜3」)。
2014年7月,該公司現任執行董事、主席兼合規主管甘源先生代表該公司協定直接出售Funtalk,而不是按早前宣布及該公司股東批准出售其於Fortress的權益。該公司並無就終止出售Fortress發出公告(「事宜4」)。
2014年11月28日,該公司刊發其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期間的中期報告(「中期報告」),當中說明出售Fortress已經完成(「事宜5」)。
由於Funtalk而非Fortress已被出售,意味着PAG仍可行使認沽期權,而PAG亦於2015年6月28日行使了認沽期權。2015年6月29日,該公司宣布出售Fortress不會繼續進行(與中期報告相違),以及PAG已行使認沽期權,因此該公司在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作出減值撥備港幣759,934,000元(「事宜6」)。
上市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該公司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已分別違反以下規則:
事宜1:未有就私有化Funtalk遵守公布、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而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34、14.48、14.49及14.51條;
事宜2:未有就認沽期權遵守公布、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而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0、14.41及14.74條;
事宜3及5:就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通函及中期報告的披露內容而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條;及
事宜4:就未有宣布終止出售Fortress而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36條。
甘源先生及江金裕先生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的現任執行董事甘源先生及江金裕先生分別違反了 (i) 《上市規則》第3.08(f) 條、(ii) 其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 (iii) 其承諾(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例如,他們未有釐定及辨別事宜1是否一項須予公布的交易,而在事宜2中則依賴了不正確的規模測試。他們亦認為股東協議及認沽期權毋須在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通函中披露,因為他們相信PAG行使認沽期權的機會極微,這反映他們並沒有考慮或意識到認沽期權的涵義,亦沒有以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以相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此外,甘源先生身為該公司在Fortress董事會中的唯一代表,竟在未經諮詢董事會、取得專業意見、進行任何盡職調查甚或檢視出售事項性質轉變的涵義前,便同意Fortress出售Funtalk。他認為出售Funtalk與該公司出售其於Fortress的權益大致相同,這亦反映他對該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規則》的認知非常不足。
前任執行董事及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前任執行董事及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違反了 (i) 《上市規則》第3.08(f)條、(ii) 其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 (iii) 其承諾(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事實上,他們不曾就事宜1或3作出任何查詢,亦未有注意到就事宜2所用的規模測試有很大落差。此外,他們並無考慮或建議該公司必須徵詢專業顧問意見以確保遵守有關規定。
覆核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的覆核
前任執行董事及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申請上市上訴委員會及覆核委員會覆核所施加的決定及制裁。然而,上市上訴委員會及覆核委員會均維持違規裁定。
上市委員會施加的制裁(經覆核委員會修改)
該公司
聯交所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14.34、14.36、14.38A、14.40、14.41、14.48、14.49、14.51及14.74條,並要求該公司在有關新聞稿刊發後的兩個月內委聘一名上市部信納的獨立合規顧問,於往後兩年持續就遵守《上市規則》提供諮詢意見。
聯交所亦要求該公司刊發一份公告,以確認以下各項指令:委聘一名獨立合規顧問;對現任董事施加培訓規定;及該公司須呈交公告的擬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認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現任執行董事
聯交所譴責現任執行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條及其承諾,並要求甘先生及江先生出席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培訓),並在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現任非執行董事
聯交所批評現任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條及其承諾,並要求他們出席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12小時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培訓)(「培訓」),並在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前任執行董事
聯交所譴責前任執行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條及其承諾,並指出該前任執行董事(現時並非任何其他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後若要出任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先決條件是其必須於有關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出席並完成培訓,並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影響及重要性
對於上市發行人來說,違反任何《上市規則》的披露規定均屬嚴重事宜,因為披露規定的作用為保障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從而令所有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有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及公平的市場。因此,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共同負責公司的管理及營運。
我們亦應時刻謹記,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所肩負的監督責任不能轉授董事會其他成員或公司職員。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其中一個角色是提供制衡,以及對公司的策略、事務及交易提供獨立判斷,尤其是在董事會的權力僅集中於一或兩名董事的情況下。此外,董事有責任通知董事會與發行人事務及保障發行人的投資有關的事務,尤其是會觸及《上市規則》合規問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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