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重点及进一步咨询

2018-04-30

背景

2017年5月5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建议的《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指引》)发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有关咨询文件的摘要,可参阅我们先前的文章〈假如你的投资顾问并非真人……〉。

《指引》的咨询期已于去年8月4日结束,证监会今年3月28日发表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并且就复杂产品的网上销售额外措施(例如确保产品的合适性)是否适用于该等产品的非网上销售作进一步咨询(「进一步咨询」)。

《指引》的适用范围

证监会持牌人及注册人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时,若涉及透过网上平台(「平台营运者」)提供有关投资产品的交易指示的执行、分销及投资咨询服务(不论该平台是否以香港投资者为目标),均为《指引》的适用对象。证监会将会在整体上顾及该中介人透过所有渠道进行以香港投资者为目标的活动。

平台营运者在经营受规管活动时,同样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经营网上平台所须持有的牌照种类视乎其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而定。

营运网上平台的核心原则

披露规定

平台营运者有责任清楚及充分披露有关的重要资料。例如,平台营运者在提供投资产品的风险评级时,须披露用以评估及编配投资产品的风险评级和将客户分类的方法,令客户对网上平台提供的风险评级方法有基本理解。

平台营运者应运用其专业判断来决定审查的范围及频密程度。证监会期望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

使用第三方数据

平台营运在拣选、委任及持续监察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使平台营运者本身能合理地信纳由该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是准确及可靠的。

关于非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有关的资料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该条例」)第IV部关于向香港公众作出投资要约的限制。当中的关键是有关资料会否构成属于或载有请公众投资该等 ETF 的邀请的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中介人须采用适当的方法,令其本身信纳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由客户自行声明自己是专业投资者的做法,并不足以符合这项规定。

机械理财建议

证监会曾在咨询文件提出,机械理财建议包括:(1) 全自动服务;(2) 顾问支援服务;及 (3) 指导性顾问服务。证监会澄清,《指引》下的机械理财建议只适用于使用客户接洽工具向客户提供投资意见的服务。

向客户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机械理财顾问服务的局限性,和算法程式如何及何时会重新调整客户的投资组合。应避免使用过于技术性的词汇。

机械理财顾问应制订内部监控措施侦测可能发生的故障,并在有需要时暂停交易。机械理财顾问应决定凌驾算法程式甚或暂停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机械理财顾问须安排一名富有经验及能力的「具备合适资格的人士」测试及检讨用作得出投资意见的算法程式及有关意见的合理性。

合适性规定

触发合适性规定

合适性规定是否被触发取决于人际互动是否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这需要对每次互动沟通的内容及在甚么情况下进行来作出分析。证监会提供了一些例子。

履行合适性规定

平台营运者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须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只要适当地设计及营运网上平台,便可透过该平台妥善履行合适性规定。

平台营运者应每名客户收集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期、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如适用的话)提供定期供款和额外抵押品的能力,亦应考虑他们推介的投资产品对客户投资组合带来的整体影响。

于非招揽情况下在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

何谓复杂产品?

厘定何谓复杂产品的关键因素在于,零售投资者在客观上是否可能理解其条款、特点及风险,以及产品的复杂程度是否可能令估值难以在相当肯定的情况下进行。此评估并非取决于任何特定客户而言。

在断定某项产品是否复杂产品时,只要出现任何一项因素,都显示该产品可能应被视为复杂产品,但每项产品均应视乎其特定条款及特点,基于所有事实作全面评估。证监会将会以「常见问题」的形式提供进一步指引,以及被视为非复杂或复杂投资产品的非详尽无遗名单。

网上销售复杂产品的合适性

目前,中介人在向客户招揽或建议金融产品时,均有责任确保产品的合适性。日后,当客户在网上进行复杂产品的交易(不论是否有招揽或建议)时,中介人亦须确保产品的合适性,即是在客户重复购买时亦然。

进一步咨询

证监会建议修订《操守准则》以划一适用于网上及非网上销售过程的规定,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咨询将于2018年5月28日结束。

总结

《指引》将于2019年4月6日生效。其中,证监会将采纳其极具争议性的建议,规定平台营运者确保于非招揽情况下在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的合适性(若干有限的豁免情况例外)。这样将会根本地改变在香港何时(及为何)触发合适性规定的概念。这项建议将首先适用于网上销售,并建议其后扩展至非网上的销售。

有鉴于此,平台营运者应检视其在平台提供的所有产品、网上销售系统、涉及网上销售的具体条款及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以确保完全遵守《指引》。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