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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 刊发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以及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发出指引

2020-03-31

简介


随着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持续,近日市场相当关注香港上市公司准时刊发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的安排。是次疫情带来前所未见的挑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表示理解疫情对市场人士造成的困难。


继证监会及联交所于202024日刊发《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后,再于2020316日联合发表了《有关在COVID-19大流行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的进一步指引》(《进一步指引》),就上市公司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以及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事宜提供进一步和更清晰的指引。



关于刊发业绩公告的指引


联合声明》指出,只要发行人能够在2020331日或之前刊发《联合声明》所述的必需财务资料,联交所一般不会要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此外,如果发行人不能刊发已与其核数师协定同意的初步业绩公告,发行人则应刊发一份公告,当中包括以下重要财务资料:


1.                 关键财务数据,例如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及股东权益变动;及


2.                 对年度财务状况和表现进行叙述性讨论,包括已发生的任何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的影响,以补充其提供的财务数据(统称「重要财务资料」)。

 

证监会及联交所重申,如果发行人不能刊发已与其核数师协定同意的初步业绩公告,公告则应说明旅游和其他限制怎样及为何影响了其按时公布初步业绩公告的能力。



关于刊发年度报告的指引


在《进一步指引》中,证监会及联交所表示,如发行人已于2020331日或之前刊发 (i) 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49条并已与其核数师协定同意的初步业绩;(ii) 其根据《联合声明》未与其核数师协定同意的初步业绩;(iii) 其管理账目;或 (iv) 重要财务资料,则容许发行人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延期最多为《进一步声明》刊发日期起计60日(至2020515日)。


若发行人如上文所述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则必须 (i) 公布其预计可刊发年度报告的估计日期,并解释得出该估计时所考虑的因素;及 (ii) 使市场知悉其年度报告的预计刊发日期以及其他适当的更新。


如年度报告延迟超过60日刊发,联交所将按发行人的个别情况考虑其个案。发行人在申请延期时必须向联交所提供:


1.                 其为何需要申请延期的解释(例如为何仍然未能提供所需的会计或其他财务资料,或其核数师为何仍未获得相关查证以确保符合所需标准);


2.                 其编制及刊发年度报告的计划详情;及


3.                 其有关延期拟刊发的公告,包括向市场提供在此期间的任何更新的财务及营运资料。

 

联交所将评估每项申请,当中的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i) 市场是否充分知悉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表现;及 (ii) 其他正在交易的证券的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关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指引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假如发行人获准延迟刊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是否也可以延迟至六个月后?


在《联合声明》的最新常问问题内,联交所表示可能会按发行人的个别情况而豁免《上市规则》的规定,容许发行人延迟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然而,联交所不会就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事宜作出任何会导致违反发行人注册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要求而作出的豁免。



总结


总括而言,证监会及联交所理解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发行人及专业服务机构持续造成运作困难,因此就发行人刊发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的责任规定作出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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