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证监会减轻处分?
简介
我们在去年4月的文章中谈及,UBS AG 及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瑞银香港」,与UBS AG统称「瑞银」)以及另外多名保荐人由于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出的若干上市申请中担任保荐人期间,未有履行其保荐人责任,因而于2019年3月14日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纪律行动」),作出的处分包括暂时吊销瑞银香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
于2020年1月14日,证监会信纳瑞银已就经营其保荐人业务实施足够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因此撤销暂时禁止瑞银香港为在联交所上市的申请担任保荐人的处分。
背景
证监会的纪律行动主要是关于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及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合」)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提出的上市申请,而瑞银在中国森林及天合的上市申请中均为联席保荐人之一。有关瑞银及其他联席保荐人未有妥当进行尽职审查工作的详情,请参阅我们去年4月的文章。
独立检讨
证监会在纪律行动声明中表示,在决定处分时,已考虑到瑞银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检讨机构」),以检讨有关其进行保荐人业务的政策、程序及常规。瑞银已相应地委聘并与检讨机构合作。检讨结果显示,瑞银自2009年起一直改善有关进行其保荐人业务的系统及监控措施,包括证监会主要关注并导致纪律行动的范畴,即瑞银进行客户及供应商尽职审查访谈时的作业手法、对重大资产的视察及纪录的备存,以显示瑞银如何核实受访者的身分、进行访谈的地点,以及所视察的重大资产是否存在及其整体状况。
在对瑞银的加强管治程序(由接纳保荐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请人上市)进行检讨的十个月期间,检讨机构发现瑞银在适用于经营其保荐人业务的管治及监控程序大致上设计良好。检讨机构考虑了瑞银的多项主要监控措施,包括:
- 在瑞银的第一道防线内设立程序、检讨、管治及监察框架。保荐人的第一道防线通常是识别实情与招股章程披露事宜明显不相符的人员,保荐人应确保该等事宜有效及清晰地向保荐人的主要人员传达和汇报;
- 制定政策以订明适用于保荐人业务第一道防线的监控职能的特定职责。在理想的情况下,有关政策应包括关于尽职审查应如何进行及团队成员应有表现的计划及核对清单;
- 具有足够及适当的平台,以便将在个别项目的整个交易周期所识别的重大问题上报,从而与职位高于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进行讨论。为确保直截了当地解释及解决不合常规情况,保荐人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以审视及处理已发现的预警迹象;
- 独立的第二道防线(即合规及营运风险职能)可充分地参与其中。另设独立单位履行此项职能的目的是要严格地检查和质询其交易团队进行的工作;及
- 设有一项由内部审计组所设计及执行的审计方案作第三道防线,而该内部审计组能够适当及充分地履行其职责及进行年度评估,确保瑞银及其系统和监控措施均持续有效并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
瑞银在其最近期两宗上市申请的保荐人工作(已于2017及2018年完成)中已经实施上述主要监控措施,并经检讨机构审视。因此,瑞银在履行其保荐人责任时已进行足够和有效的尽职审查。
证监会的立场
检讨机构的检讨结果并非定论。尽管瑞银与检讨机构合作,但证监会会评估检讨机构对瑞银的检讨结果,包括向检讨机构取得支持其检讨结果的文件,以及要求检讨机构解释为何得出瑞银具备足够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监控程序的结论。证监会需信纳瑞银设有清晰的规定和程序,让其职员了解及恰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并具备足够和有效的系统、监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适用于其保荐人业务的所有法律及监管规定获得遵循。
总结
瑞银的个案显示,即使在证监会实施处分后,仍有机会与证监会商讨减轻处分。虽然证监会原本决定暂时吊销瑞银香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一年,但在瑞银成功向证监会证明已遵守监管规定、达到证监会要求的高标准后,暂时吊销牌照的处分最终在10个月后获提早解除。无论如何,保荐人应谨记他们应达到的高标准以及密切管理和监督对于有效遵守法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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