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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否足以保护你的产品?

2017-10-01

简介

王老吉商标拥有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争夺凉茶红罐包装设计拥有权的诉讼,历时五年,终于在2017816日审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双方打和,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共同拥有红罐设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对推广该包装以及提高凉茶饮品的整体声誉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是一宗非常重要的案例,它显示了中国法院日后将如何审理涉及产品包装拥有权争议的类似案件。


背景

广药集团自1997年起已在其凉茶产品使用王老吉商标。于20002010年间,广药集团根据一份商标特许使用协议,授权香港的鸿道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鸿道」)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凉茶饮品。当时,广药集团以绿罐包装销售王老吉商标的凉茶饮品,而鸿道透过其附属公司加多宝以后来深入民心的红罐包装销售王老吉商标的凉茶饮品。经过加多宝大力推广,红罐王老吉凉茶家传户晓,在中国市场非常成功。

广药集团与鸿道的商标特许使用协议终止后,加多宝采用红罐包装、但改名为「加多宝」继续销售凉茶饮品,双方争议从此起。此时,广药集团的附属公司广药王老吉大健康有限公司(「广药附属」)开始采用与加多宝非常相似的红罐包装,以王老吉商标销售凉茶饮品。

201276日,加多宝控告广药附属,指加多宝是红罐包装设计的唯一拥有人,红罐包装属加多宝所有,而且该设计应独立于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向广药附属追讨人民币3,096万元损害赔偿。同日,广药集团亦以同一侵犯商标理由控告加多宝,追讨人民币1.5亿元损害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12月裁定广药集团及广药附属胜诉,指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包装两者关系紧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由于王老吉商标由广药集团拥有,因此红罐包装亦应属于广药集团。加多宝被禁止在其凉茶饮品采用红罐包装,并须支付人民币1.5亿元损害赔偿,兼赔超过人民币26万元讼费。

加多宝不服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

案件峰回路转,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加多宝及广药附属只要不损害对方利益,双方均可拥有和使用红罐包装。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商标特许使用协议终止后,商标的使用权和从使用商标所得的商誉应归于商标拥有人。但本案案情特别,因为在商标特许使用协议期间,红罐包装具有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独有设计特点,而商标及著名包装的识别功能分别为不同的权利拥有人服务。因此,红罐包装已因其声誉及独特性而产生了独立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况且,广药附属及加多宝均为红罐包装作出不少贡献,广药附属为红罐包装的声誉建立了发展基础,而加多宝长期在广告上的投放,大大宣传了红罐包装。

由于双方均作出了重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论裁定红罐包装属于广药集团/广药附属或加多宝任何一方均不公平,而且违反公众利益。


影响

本案的裁决显示妥善草拟协议条文的重要性,必须以清晰的条文保障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特许使用协议或代工生产协议中,应清楚列明有关知识产权谁属。此外,本案亦说明商标拥有人不应再单靠商标注册及在协议中加入条款来保护其商标,还应进一步考虑为其商品的包装及/或设计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以及为其设计注册版权,以确保从不同方面涵盖及保护其知识产权,堵塞漏洞,以免须与他人共享或共同拥有该等知识产权。这些措施不但有助清楚界定拥有权及避免日后发生争议,而且可对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侵权者强制执行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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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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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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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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