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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只是否需要就损害赔偿作出保证?

2018-09-30

简介

英国早于1858年已规定,除非船只扣押方有恶意或严重疏忽,否则无须因不当扣押船只[1] 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扣押方享有扣押船只的当然权利。在此情况下,船东是否可要求扣押方就损害赔偿作出相互保证,否则便解除扣押?关于这一点,法庭在近期的一宗案件NatWest Markets Plc (formerly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v Stallion Eight Shipping Co SA [2018] EWHC 2033作出了相关裁决。

案情

索偿人是一间银行,它向被告人借出了一笔15,700,000美元的贷款(「该贷款」)。被告人是M.V. Alkyon(「该船只」)的船东,它将该船只按给索偿人作为该贷款的抵押品。2018322日,索偿人通知被告人,由于该船只的市值已降至15,250,000美元,故被告人须提供1,750,000美元附加抵押。被告人认为索偿人低估了该船只的价值,乃向索偿人提供较高的估值。2018425日,索偿人通知被告人,指被告人仍未提供1,750,000美元的附加抵押,因此构成违约。索偿人于2018621日向该船只发出扣押令,并在英国泰恩港成功将之扣押。

被告人以财政困难为由,要求法庭颁令,除非索偿人就扣押该船只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相互的损害赔偿保证,否则便须解除该船只的扣押。被告人表示其唯一资产就是该船只,无法取得船东互保协会发出的保证函以促使解除该船只的扣押,故此被告人将会因该船只被扣押而承受重大损失和不公。

法庭裁决

法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但确认法庭具有酌情权颁令解除船只的扣押,并对船只扣押附加条件,而该项酌情权「必须按符合原则的方式行使」。在本案中,法庭裁定索偿人无需就损害赔偿提供相互保证,理由有三:

1.       这与索偿人享有扣押船只的当然权利的原则背道而驰;

2.       这不符合英国法院的一贯做法;

3.       这与先前的判例有所抵触,尤其是The Bazias 3 and 4 [1993] 1 Lloyd’s Reports 101 Willers v Joyce [2016] 3 WLR 477等案。

 

首先,法庭指出对人诉讼[2] 的资产冻结令有别于对物诉讼[3] 的船只扣押。在扣押船只前,索偿人须先行给予船东通知,但资产冻结令则无此要求。船只扣押并非源于法庭命令,而是源于扣押方发出扣押令,故只要扣押方遵守英国诉讼程序规则内所定的发出扣押令的要求,便可将船只扣押,而扣押方享有发出扣押令的当然权利。因此,在申请资产冻结令时通常须作出的相互保证,并不适用于船只扣押。假如法庭命令扣押方提供相互保证,将有违索偿人享有扣押船只的当然权利的原则。

其次,命令扣押方就损害赔偿提供相互保证,亦与英国法院的一贯做法不符,尤其是在并无任何「不寻常或特殊」原因支持法庭作出该命令的情况之下。法庭认为,被告人无法取得其他抵押品以及面临财政困难,皆非不寻常或特殊原因。船东应透过展示「其股东的直接或间接资源」及其所属的航运集团的资源的明细,以证明其正处于经济困境及无法提供抵押品。故此,假如命令索偿人提供相互保证,此举将会重大改变在英国扣押船舶所需符合的条件,亦会对航运业构成重大影响。是否改变在英国扣押船舶所需符合的条件,应是国会而非法庭所需考虑的事宜。

第三,法庭若批准被告人的申请,便会与过往的判例有所抵触。在The Bazias 3 and 4 [1993] 1 Lloyd’s Reports 101一案中,各被告人向索偿人提起仲裁程序,而索偿人则对有关船只提起对物诉讼程序并将之扣押。然而,尽管被告人成功要求搁置该项对物诉讼程序,但法庭拒绝接纳被告人要求扣押方就损害赔偿提供相互保证的申请,理由是「以往的海事诉讼从未采取这种做法,而本席亦不认为本案应成为首宗作出如此影响深远的改变的案例。」

Willers v Joyce [2016] 3 WLR 477一案中,Clarke勋爵认为无需将资产冻结令与船只扣押作比较,理由是「船只扣押者无须就被告人可能蒙受的损失向其提供抵押」。鉴于上述两宗案例,法庭在本案裁定,不适宜由原讼庭的法官来裁断索偿人就损害赔偿提供相互保证是否「异常和不合理」。

总结

本案确认了一项由来已久的原则,就是索偿人享有扣押船只的当然权利。假如并无任何不寻常或特殊情况,法庭不可要求扣押方就损害赔偿提供相互保证作为继续扣押船只的条件。

应注意的是,就船只按揭提出的申索是属于海事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可在英国根据《1981年高级法院法》第20(2)(c) 条对有关船只提起对物诉讼,而该条文的内容与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12A(2)(c) 条类似,故香港法院是否会依循本案的裁决仍有待观察。

 



[1]        船只扣押是索偿人向被告人提出海事索偿并获取抵押品的一项重要工具。如船只被扣押而船东希望扣押获解除,船东便须向索偿人提供抵押品。
[2]        对人诉讼指向被告人个人而并非针对一项财产提起的法律程序(例如违约诉讼)。
[3]        对物诉讼指索偿人针对一项财产(例如船只)提起的法律程序,而索偿人的申索是因该项财产而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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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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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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