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真正债务不构成公司损失
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v Olivia Lee Sin Mei [2013] 1 HKLRD 744一案中,原告人提出新的申索,被上诉法院剔除。
简介
继上期〈公司无力偿债后继续交易以致损失,董事应承担多少责任?〉关于Moulin一案的文章后,今期我们将继续讨论上诉法院处理此案的若干事宜,包括损失的问题。
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前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她在获委任为董事之前及之后,均曾以律师身分向原告人提供法律意见。原告人的清盘人要求修订申索陈述书,并加入三项控告被告人违反受信责任的申索。原审时,鲍晏明法官只批准加入其中一项申索,拒绝其余两项。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对鲍晏明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
原告人的上诉
原告人的第一项新申索涉及公司提早赎回若干可换股票据(「可换股票据申索」),理由是该等票据是在原告人无力偿债时,经身为董事及法律顾问的被告人批准而赎回的。第二项申索则涉及原告人回购自己的股份(「股份回购申索」)。
原审时,鲍晏明法官不同意原告人因赎回可换股票据而蒙受损失,并指两项申索均涉及新的诉讼因由,而提出新诉讼因由的时限已过。
清偿真正债务并非损失
原告人认为,当一间公司无力偿债,公司的利益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便合而为一,因为公司的资产已成为债权人的资产。如果董事的行为违反整体债权人利益,就是违反职责。由于公司提早赎回可换股票据,令可用来按比例分配予原告人的债权人的资产减少,因此原告人蒙受损失。
上诉法院不接纳这个论点。第一,当公司无力偿债时,董事虽然有责任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但董事不是向债权人负责,而是向公司负责。这项责任要求董事先考虑其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后考虑对股东的影响,但并非完全无须顾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提早赎回可换股票据,只是支付其真正债务,原告人并无损失,受损的是一般债权人,而非原告人。
审视每项责任及其损害
原告人认为,股份回购申索及可换股票据申索并不构成新的诉讼因由,因为原告人的申索一直以来是基于被告人持续违反受信责任造成原告人损失。两项申索都是「违反受信责任」所引致的附加损失项目或详情。
上诉法院拒绝接纳此论点。法院表示,在确定诉讼因由时,着眼点并非其涉及的责任。如果修订内容提出一项不同的责任,一般会构成新的诉讼因由;但即使没有提出不同的责任,仍须审视修订内容所指违反责任及造成损害的事实,来判断是否构成新的诉讼因由。因此,把原告人的诉讼因由视为引致不同损失项目的单一项违责事宜,并不正确。仅着眼于被告人是否对原告人负有谨慎责任并不足够,还须根据被告人应避免对原告人造成甚么种类的损害,来确定责任的范围。
上诉法院裁定,股份回购申索及可换股票据申索是独立、无关连的交易,涉及不同的违责及损失,因此两项申索构成新的诉讼因由。
被告人的上诉
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则涉及原告人的以下申索:就原告人(在被告人妥为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本应停止交易或开始清盘之日起,至原告人最终停止交易或开始清盘之日期间的净亏绌金额,增至12.3亿港元的申索(「增加净亏绌申索」)。原审时,鲍晏明法官认为,虽然增加净亏绌申索涉及新的诉讼因由(从而可能因丧失时效被拒),但引起这项新诉讼因由的事实,与经修订申索陈述书所述的事实大致相同,因此批准加入这项申索。
上诉法院认为,不应单凭经修订申索陈述书获接纳便批准增加净亏绌申索,因为当中获准的修订,只限于提供背景资料。原告人不能利用该等修订为踏脚石,来加入增加净亏绌申索作为新的诉讼因由,否则便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令她在时效期限过后需调查她先前无需调查的事实。因此,被告人上诉得直。
注意申辩内容及时间
清盘人应仔细考虑申索陈述书中要申辩的所有潜在诉讼因由及相关事实,否则,如果法院认为清盘人并无损失,或在时效期限后才提出修订,有关修订可能被法院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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