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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董事或须负上刑责!

2015-01-31

如雇主蓄意不在工资期届满后7日内向雇员支付工资而没有合理辩解,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35万元及监禁3年。

董事应注意潜在刑事责任
雇主应以近期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的欠薪事件为鉴,注意在这类情况下董事的潜在法律责任。

工资的支付日期
香港《雇佣条例》规定:「工资在工资期(工资期应为一个月,除非雇主与雇员另行议定)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支付。」

过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雇佣条例》旨在保障雇员获发工资及规范一般雇佣条件。就此而言,如雇主蓄意过期支付及/或拒付工资而没有合理辩解,雇主、其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及类似高级人员或须负上刑事责任。

如在工资到期日起计1个月内有任何工资未获支付,雇员可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需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雇员亦可向雇主追讨未付工资、代通知金,以及由工资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未付工资的利息。

何谓「蓄意」及「没有合理辩解」?
《雇佣条例》并无界定何谓「蓄意」及「合理辩解」。然而,如法院需要就这一点作出裁断,法院会审视事实情况,以判断一名合理的人会否接受雇主过期支付工资的解释。雇主过往是否纪录或品格良好,并非法院裁断法律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

雇主严重财政困难并非「合理辩解」
HKSAR v Li Fung Ching Catherine FAMC 4/2012一案中,雇主蓄意不支付工资,而决定先支付其他营运开支,以期保持公司运作。其后公司清盘,工资仍未支付。

该公司的董事被裁定拒付工资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11万元。该董事提出上诉。

上诉时,终审法院表示,「雇主陷入财困及真正尝试挽救公司业务」是「毫无希望可言的论点……一间公司若选择把资源用来支付其他开支而不支付欠薪,即是经审度后决定触犯保障雇员的法律──这恰恰不是拒付工资的合理辩解」。因此终审法院驳回董事的上诉。

公司董事、经理、秘书及高级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如公司董事、经理、秘书及类似高级人员同意纵容出于他们的疏忽而蓄意过期支付工资,他们便须负上刑事责任。

在上述Li Fung Ching一案中,涉案的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人事及财务。法院发现她纵容公司拒付工资,因为她知道公司尚未支付工资,却优先支付其他开支。此外,这名董事完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阻止公司继续拒付工资,她显然同意这个决定,因此,终审法院维持董事罪名成立及须支付罚款的原判。

求情因素?
对于蓄意过期支付工资而没有合理辩解,法院在判刑时不会接纳「短暂延误」或「过期支付的金额不大」为求情理由,但会考虑具体案情。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ng Pao Newspaper Management Limited CAAR 2/ 2007一案中,上诉法院命令雇主就每项过期支付工资控罪支付港币3,000元罚款,因为「过期支付工资是由于更换管理层引起管理混乱而导致,而管理层已作出真诚合理的努力去改善情况。」但上诉法院补充,「管理混乱并非减少罚款的特别理由,视乎情况而定,可能须比上诉法院(在本案中)判处的刑罚更重。」

上诉法院亦表示,「欠薪金额低不应被视为求情因素,因为这通常只反映雇员获得的工资低」,而且「拒付工资通常会令罪行更加严重,因此罚款金额会更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宜判处监禁。」

初犯者可能会获法院轻判,但假如雇主被控以多项罪名,便不会被视为初犯。在Sing Pao一案中,上诉法院更表示,「对于屡犯者,大额罚款及监禁必须被视为真正的选择。」

总结
亚视及其执行董事因过期支付工资而被发出传票,案件发展如何尚未可知,但法院稍后作出的裁决,将会更清楚反映法院所考虑的因素。无论如何,董事(特别是参与公司管理的董事)必须确保准时向雇员支付工资,以免招致刑事责任及影响员工士气。如果公司面临严重财政困难,则可能需要解雇部分雇员以降低经营成本,以及重整和更有效地运用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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