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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如何取回你的域名?

2016-09-01

由于域名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不少知名公司会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这种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域名抢注」,此行为往往透过以高价向该公司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已注册的域名,企图从该公司的商誉中获利。公司的商标亦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注册为域名,以图扰乱该公司的业务。不论其商标是否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香港为商标拥有人提供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均可保护商标拥有人的权利,防止域名抢注者的恶意注册。


域名仲裁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可为商标提供保护。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可能构成假冒行为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拥有人可向法院申请禁止此种注册的命令,并就因知识产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寻求赔偿。

不过,法院诉讼所涉及的费用不菲,时间亦相当长。

对于域名争议而言,仲裁是一个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法。所有地区顶级域名「.hk」或「.香港」(「香港域名」)的注册人须受《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争议解决政策》)约束。在每一份使用及注册香港域名的协议中,均包含《争议解决政策》,要求注册人接受强制仲裁程序。换言之,任何人如要注册任何香港域名,首先必须同意遵守《争议解决政策》,并接受透过强制仲裁程序解决与该香港域名有关的潜在争议。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香港唯一认可就香港域名的提供域名强制仲裁程序的服务机构。

申诉理据

根据《争议解决政策》,若申诉人基于下述理据就某个香港域名的注册提出申诉,该香港域名的注册人必须接受强制仲裁程序:

  1. 注册人的香港域名和申诉人于香港具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及
  2. 注册人对于香港域名不具使用权利或不应享有相关的合法利益;及
  3. 注册人的香港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

以下情况可成为恶意注册的证据:

  1. 注册人蓄意注册域名,旨在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成本的价格将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予有关商标的拥有人或其竞争对手;或
  2. 注册人注册域名以阻碍有关商标的拥有人注册包含有关商标的域名,而且注册人已有类似行为的前科;或
  3. 注册人注册域名旨在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4. 蓄意透过使用与申诉人拥有的商标相似的域名,企图误导互联网使用者前往某个网上位置,从而获得商业利益。

虽然商标拥有人不必事先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其商标,就可展开仲裁程序,但把商标注册始终是首要可行的方法。若商标拥有人已注册了商标,除了以假冒商标为理据外,还可以侵犯商标权为理据针对域名抢注者提出申诉。

执行

若申诉成功,即可更改、取消或转让该香港域名。根据《争议解决政策》,一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小组就申诉作出裁决,该香港域名的注册服务商、或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互联网公司」)(由香港政府指定管理香港域名注册的机构)将会执行该裁决。

费用及程序

根据《争议解决政策》及相关仲裁程序规则,申诉人如要展开仲裁程序,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申诉。视乎申诉人要求一位或三位仲裁小组成员,申诉人就展开仲裁程序应支付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总费用为港币10,00020,000元。

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信纳申诉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会在收到申请的3个营业日内把申诉转寄给标的香港域名的注册人,转寄日期即为进入仲裁程序的日期。在大部分情况下,注册人会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答辩书,若未有如期提交,仲裁庭将按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对争议作出裁决。

仲裁小组的委任须于香港域名的注册人提交答辩书后5个营业日内,或提交答辩书期满后尽早完成。一般情况下,仲裁小组须于接受委任后15个营业日内将其裁决通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须在收到裁决后3个营业日内把裁决转寄给申诉人、注册人及香港互联网公司。

仲裁小组作出的所有裁决均为最终裁决,并具法律约束力。若仲裁小组裁定标的香港域名的注册应被取消或转让,于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及香港互联网公司均获得裁决通知的10个营业日后,注册服务商将执行该裁决。

仲裁程序的时间概括如下:

时间(自上个事件之后)

事件

第一个事件

提出申诉并缴费

3个营业日内

展开仲裁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把申诉转寄给标的香港域名的注册人

15个营业日内

注册人提交答辩书

5个营业日内(尽早)

委任仲裁小组

15个营业日内

仲裁小组将其裁决通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个营业日内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把仲裁小组的裁决转寄给双方及香港互联网公司

10个营业日后

若仲裁小组命令取消或转让,标的香港域名的注册服务商执行仲裁小组的裁决

根据《争议解决政策》及相关仲裁程序规则中列明的时间表,一项香港域名争议一般能在提出申诉后约两个月解决。与在法院提出诉讼相比,仲裁程序为解决域名争议提供了一个更快速的机制。


其他顶级域名的仲裁

除了香港域名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亦是处理涉及若干其他顶级域名的争议的认可仲裁服务机构,包括「.com」、「.net」、「.org」及「.cn」。不同的顶级域名可能受不同的争议解决政策及仲裁规则约束。对于涉及如「.com」、「.net」、「.org」的顶级域名的争议,其仲裁政策及规则与适用于香港域名争议的仲裁政策及规则基本相似。


总结

为发现商标被域名抢注者抢注了,对域名注册人强制执行仲裁程序确实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一个具经济效益的解决方案。然而,域名争议可引致争议性的法律程序,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商标拥有人应尽早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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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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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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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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