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终审法院确认「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适用于自己的装置

2019-04-01

简介

先前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and others [2018] HKCFI 1809一案中,原讼法庭审视了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 条「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控罪(「161(1)(c) 条控罪」)的宽广诠释,而我们于2018年9月份的〈甚么情况下使用电脑会构成犯罪?原讼法庭收窄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名的适用范围〉一文中亦曾探讨该案。

律政司就该案提出上诉,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and others [2019] HKCFA 9一案中由终审法院审理。终审法院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讼法庭的裁决,即第161(1)(c) 条控罪不适用于仅使用自己的电脑而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的情况。

「取用」的解释

终审法院裁决的理由包括,从文字上看,「取用」(obtain access)必定是取用一些自己原本并未取用的东西。而且法例的措词是有点累赘,因为「obtain」与用作动词的「access」意思相同。这样重复用字正好突显出,以第161(1)(c) 条控罪控告某人使用自己的电脑十分奇怪。

此外,翻查立法过程,「任何人如促使电脑进行任何功能(并仅在此情况下),即取用电脑」此一释义条文被删除了。「经授权或未经授权(取用)」一句亦没有在法案中出现。

因此终审法院的结论是,第161(1)(c) 条控罪并不适用于使用自己的电脑,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的情况,故此驳回控方的上诉。

与先前案例比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Ka Yip Ken

在先前一宗原讼法庭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Ka Yip Ken [2013] 4 HKLRD 604中,被告人以其智能手机在其公司的女洗手间拍摄影片,被控以第161(1)(c) 条控罪。原讼法庭审视了「电脑」的定义,认为按照正确诠释,字典上「电脑」的解释「储存、处理及撷取电子数据的装置」适用,包括被告人的智能手机,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词并无讨论「取用」的定义或第161(1)(c) 条控罪是否适用于自己的装置。

假如该案是在Cheng Ka Yee案中终审法院的最新判决颁布后才审理,结果便会不同,因为Wong Ka Yip Ken案的被告人是使用他自己的智能手机来拍摄影片,他只是使用自己的装置,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故不符合「取用」的定义。

至于可能适用于Wong Ka Yip Ken案的交替控罪:

  • 「有違公德的行為」未必適用,因為難以證明「能被兩名或以上实际在場人士目睹」及「在真正有可能被公眾目睹有關行為的地方」這兩項元素;
  • 「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未必適用,因為该公司的女洗手間難以被視為「公眾地方」;
  •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可能適用,亦可能不適用,要視乎该公司的女洗手間是否被視為「大廈的公眾地方」,例如該洗手間是否供大廈的其他佔用人共同使用;

控方或需倚赖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增设的「窥淫」罪行,才能将该名被告人定罪。窥淫罪是将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刑事化。

总结

第161(1)(c) 条控罪一直被用于检控涉及使用电脑(包括智能手机)偷取资料及侵犯私隐的案件,但已被过度运用,超过了立法原意的范围。律政司认为此控罪应涵盖所有与电脑相关的罪行,目的是防止可能导致罪行的不当使用电脑。终审法院在Cheng Ka Yee案的裁决收窄了此罪行的范围,纠正了这个状况。正如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法院的职能并非采纳能确保良好公共政策的法例解释;法院只会确定法例的目的并据此诠释条文,而不会认定某种有益的目的,然后作出配合有关目的的诠释。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