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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证监会搜证以协助中国证监会的权力

2017-12-29

简介

于2014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以加在强当时建议中的沪港通计划(「沪港通」)下的跨境监管及执法合作。正如我们在2017年5月份的通讯中提及,中国证监会倚赖证监会提供的证据,并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了对两名经沪港通操纵证券交易人士的处罚决定书。最近,香港法院在Tang Hanbo v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nd another [2017] HKCU 2895一案中审视了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之间在此事上的合作。

互助监管框架

该备忘录

该备忘录建立了一个更完善的平台,让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互相协助,以打击在沪港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跨境证券交易罪案及不当行为。备忘录部分条文订明:

  • 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若发现对方市场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对方。(第三段)
  • 各方对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调查时,须向对方通报。(第四段)
  • 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时,或涉及违法主体、证人或证据处于双方管辖区,双方可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启动联合调查后,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一般应召开初步协调会议。(第六段)
  • 双方开展跨境执法合作必须遵循各自辖区内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双方将积极提供便利和支持,配合对方使用本方提供的信息。(第七段)

多边备忘录

此外,证监会亦是国际证监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多边备忘录」)的签署机构之一。多边备忘录订明,全球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须互相协助调查、提供其他协助和互换情报。这一点亦反映于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86条(授权证监会行使其调查权力,以取得香港境外的监管机构索取的资料及文件)及378条(允许证监会与该等监管者分享其管有的机密资料及文件)。于2017年7月,证监会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规定须就督导及监督在香港和英国跨境运作的受监管实体进行磋商、合作及交换资讯。

多边备忘录部分条文订明:

  • 各监管机构将互相提供「许可范围内最大的协助」。(第7(a) 段)
  • 请求协助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第8(a) 段)
  •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其他方式请求协助,但有关通讯须以「经签署的文件正本」确认。(第8(c) 段)

从以上可见,在法律上,证监会有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海外证券监管机构分享情报、向对方提供协助或与对方进行联合调查。

案件背景

监管机构的共同调查对象

申请人(「唐先生」)是一名居于香港的内地人。于2016年3月,证监会开始调查一宗案件,当中牵涉唐先生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的股份买卖。中国铝业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证监会因为调查中国铝业而发现,唐先生及其妻子有买卖另外两家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即恒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恒芯」)及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天鸽」)。其中,证监会注意到唐先生及其妻子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进行的买卖,可能违反了香港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该条例第XV部的披露权益规定以及该条例第300条。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亦在调查唐先生及王涛先生(「王先生」)被指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在内地作出的市场失当行为。

搜查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4日发出一份文件,要求证监会提供调查协助,以取得关于唐先生电脑的多项资料及在香港的交易纪录(「第一项请求」)。因应第一项请求,证监会于2016年7月27日向东区裁判法院取得手令(「手令」),授权证监会可从唐先生的住所检取与证监会调查恒芯及天鸽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的事宜有关或可能有关的物品。于2016年7月28日,证监会执行手令,并从唐先生的住所检取7部电脑、若干手提电话及其他物品(「该搜查」)。在该搜查期间,证监会人员通知中国证监会人员检取了甚么物品,以及电脑内看来有甚么资料。

分享情报

证监会对检获的电脑及手提电话进行法证检查后,发现看来与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安排中国证监会人员前来香港检查这些资料。中国证监会亦发出第二项请求,要求证监会向证券公司取得进一步资料(「第二项请求」)。于2016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提出第三项请求,要求证监会联络唐先生以安排会面(「第三项请求」)。于2016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再发信提出第四项请求,要求将部分检获物品转交中国证监会(「第四项请求」)。同日,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转交其索取的物品。

于2016年11月16及18日,中国证监会就内地事宜向唐先生发出了两份「行政处罚预先通知」,提出将充公其2亿4千万元人民币利润并罚款8亿元人民币。第一份通知的条款提到证监会进行的该搜查及从中检获的物品。2017年3月2日,在根据两份通知进行审讯后,唐先生及王先生被裁定罪名成立,被中国证监会合共罚款12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对唐先生进行的调查是首宗涉及透过沪港通操纵证券交易的案件。

唐先生的案情

唐先生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 (1) 证监会就搜查其住所及检取有关纪录和文件而取得的手令;及 (2) 证监会把检获的物品转交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唐先生认为,该手令是在未有作出重大披露、并就手令的真正目的作出误导性描述的情况下取得的。其中,唐先生指证监会告诉裁判官,该手令是用作调查两家香港上市公司涉嫌违反香港法例及监管守则之事宜;但事实上,手令主要或至少很大程度上是用来协助中国证监会调查涉嫌违反内地法律及关于内地股份的事宜。唐先生于中国证监会对他提出的内地监管诉讼中利用从该搜查检获的物品后,才注意到这一点。

裁决

审讯的争论点是,唐先生能否证明且令法院信纳,该搜查主要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协助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而非证监会本身的调查。

法院不接纳唐先生的论点,并认为证监会没有理由在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协助的情况下,仍隐瞒手令的真正目的以蓄意误导裁判官。此外,法院裁定,即使证监会有权进行搜查行动以协助外地监管机构,但证监会仍会要求对方发出书面请求,尤其是考虑到所需的事先准备及资源。然而,中国证监会从未书面请求证监会进行搜查行动,以协助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法院进一步审视会议议程、会议笔记、会议纪录以及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之间的电邮,结论是这些文件仅记录了该两个监管机构在会议上就共同调查对象进行的讨论。法院不接纳唐先生指该会议是根据该备忘录第六段为成立联合调查组而进行的协调会议,因为对于首宗涉及透过沪港通操纵证券交易的案件而言,举行这种会议是合理的。

法院亦审视了一份由证监会人员向搜查人员发出的简介,并注意到在简介的「案件背景」标题下,只有题为「更多关于唐先生的背景资料」的一段提及内地事宜,但该段只提供有限资料。搜查人员从该段可大概知道该内地事宜是关于浙江中国股份的买卖,以及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协助。除该段外,简介的其余内容完全是关于证监会本身的调查。更重要的是,简介并无要求搜查人员寻找有助中国证监会调查的证据。法院认为,假如手令主要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难以想象证监会没有要求搜查人员寻找关于中国证监会所调查案件的证据。

法院认为,从该搜查中获得与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有关的资料、以及其后因应第四项请求而提供该等资料予中国证监会,这本身不代表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在进行联合调查或联合搜查。证监会只是进行自己的调查,而同时尝试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因此,法院裁断两者没有组成联合调查组,证监会只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提供协助。唐先生的申请被驳回。

总结

法院在判词中确认,证监会在其行动中及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协助时符合程序。金融市场如今越趋全球化,相信日后将有更多监管机构进行跨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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