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法院作出的承诺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
简介
法院不时会发出附带条件及承诺的命令,这种做法在破产及清盘案件中尤其常见。在Re Lau Wang Chi, Barry(CACV 147/2024,未有载入案例汇编的案例,2024年5月13日)一案中,债务人在破产呈请的首次聆讯中被法院施加一项条件,要求他向法院缴存呈请债务的全额。债务人向上诉法庭(「上诉庭」)上诉,寻求更改上述条件。
案情摘要
涉案的呈请债务是呈请人循简易判决获得胜诉(「第14号命令判决」)的判定债务。尽管在破产呈请的首次聆讯时,债务人已就第14号命令判决提出上诉,但呈请人在首次聆讯时仍请求立即颁布破产令,理由是法院作出第14号命令判决已超过19 个月,而债务人请求搁置判决的申请已被驳回。但债务人的大律师指出,有可信的证据显示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并指第14号命令判决是透过欺诈取得的。首次聆讯的法官(「破产案法官」)容许押后聆讯,但条件是债务人须提供相等于呈请债务全额的保证金,并须承诺假如未能及时遵守上述条件,将不会反对破产呈请(「该命令」)。债务人就该命令提出上诉。
上诉的争论点
债务人在上诉通知书中提出了12项反对该命令的理由,其中一项上诉理由是质疑破产案法官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承诺一旦未能向法院缴存款项,将不会反对破产呈请。
上诉庭的裁决
呈请人的律师认为,承诺是由诉讼当事人是自愿作出,而不是法院强制命令的,因此并无上诉理据可言。承诺方如不愿再受其承诺约束,应申请解除承诺(无条件解除或以新的承诺为条件),而非就承诺提出上诉。呈请人认为,法院的权力仅限于在当事人申请解除承诺(无条件解除或以新的承诺为条件,视适用情况而定)的时候,批准或拒绝解除承诺。
然而,呈请人所引用的案例设想法院会在特殊情况下受理就某项承诺提出的上诉。在本案中,债务人的上诉是反对法院在该命令中加入的条件,即:债务人须向法院缴存呈请债务或提供保证金,破产呈请才会押后,而且债务人须承诺一旦未能遵守上述条件,将不会反对破产呈请。
上诉庭没有直接驳回上诉并指示债务人向破产案法官寻求解除承诺,而是认为应准许债务人透过上诉反对该项承诺,从而权衡该项承诺的利弊。
上诉庭指出,这终究是一个权衡轻重的过程:如果承诺的唯一实际好处是免却呈请人再次出庭的时间和费用,那么这种好处可说是微不足道,不能构成颁令作出这种承诺的理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债务人会否因为作出了承诺而无法向法院呈述重大而可能影响是否颁布破产令的情况变更。虽然可能有人会认为债务人因此蒙受损害的机会极微,因为若有需要,在程序上债务人大可以申请解除自己的承诺;但上诉庭认为,申请解除承诺(即是否须为无条件解除)本身会导致复杂的情况和争论。如果债务人不曾作出承诺而不遵守条件,法院只需在下次聆讯时考虑是否行使其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来颁布破产令。上诉庭特别指出,在此案中债务人看来并无太大的选择余地,必须作出承诺才能避免即时被颁令破产。在此情况下,上诉庭认为这种承诺不会有太大好处,因此撤销了该命令。上诉庭重新行使其酌情权,最终命令债务人提供判定金额的一半作为保证金。
要点
法院若决定给予债务人最后一次偿还债务的机会,通常会要求债务人作出承诺,以避免呈请人蒙受损害。然而,正如本案所示,在破产或清盘程序中,当事人并非必须按照对方的要求作出承诺。呈请人在要求债务人作出此类承诺之前,应审慎考虑是否有迫切的情况构成要求债务人作出承诺的充分理由,否则债务人一旦提出上诉,将会耗费时间及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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