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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完善《版权条例》中的人工智能相关规定进行咨询

2024-07-31

简介

政府于202478日就完善《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对人工智能发展所提供的保障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

咨询内容包括以下范围:

1.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

2.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

3.       拟引入的特定版权豁免;及

4.       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其他课题。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

根据现行《版权条例》,电脑产生(即没有人类作者)的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文艺作品」)是受到版权保护的。这类文艺作品的作者被视为为创作该等作品而作出所需安排的人,而版权期限为作品制作起计50年。

至于非文艺作品,包括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有线传播节目和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一般而言,只要并非先前作品的复制品,版权即存在于该作品,无须符合原创性要求。目前的制度并无就电脑产生的非文艺作品制定特定条文。就此而言,不论是人类或电脑创作的非文艺作品,在《版权条例》下均获得版权保护。

由于现行《版权条例》已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艺作品及非文艺作品提供保护,因此当局认为现行的条文应予以保留。政府认为现阶段没有理据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提出任何实质的法例修订建议。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

现行《版权条例》赋予版权拥有人独有权利,可对版权作品作出某些受版权所限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该作品、制作该作品的改编本,以及向公众传播该作品(例如透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该作品)。

任何人未经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特许而自行或授权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除非有关行为属任何法定版权豁免所允许,否则即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侵犯版权可引致民事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更可能会招致刑事制裁。

如果某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涉及受版权限制的行为(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复制版权作品或制作改编本),便可能构成侵犯版权。在此情况下,视乎相关事实,须就侵犯版权负上法律责任的人可能是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程式编制员、人工智能系统操作员或最终使用者等不同人士。

现行《版权条例》亦为文艺作品的作者及影片的导演提供特定的精神权利保护,包括被识别为作者或导演的权利,以及反对其作品受贬损处理的权利。涉及文艺作品及影片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同样受到上述保护。

鉴于现行《版权条例》下的侵权申索及对精神权利保护与事实密切相关的性质,政府认为目前欠缺有力理据 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引起的侵权提出立法修订。

拟引入的特定版权豁免

开发、训练或提升人工智能模型的过程往往涉及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或有关行为不属于《版权条例》订明的任何一项版权豁免,便可能构成侵犯版权。

根据现行《版权条例》,电脑数据分析及处理并不享有版权豁免。因此,开发及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过程若涉及受《版权条例》限制的行为,便很可能构成侵犯版权。

在考虑应否就为提升电脑程式效能(例如开发及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而进行的传统文本和数据开采以及电脑数据分析和处理(「文本及数据开采活动」)引入版权豁免时,政府认为引入豁免有其好处,包括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及便利不时涉及数据开采的研究界别。尽管引入版权豁免可能对版权拥有人造成不利影响(例如版权拥有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被削减),但政府认为大部分的缺点可透过为版权拥有人提供适当保障而抵消。因此,政府认为有充分理据在《版权条例》就文本及数据开采活动引入豁免。

政府建议就文本及数据开采活动引入以下版权豁免并征询公众意见:

1.       拟引入的豁免不应只适用于非商业研究和研习,因为如今为商业用途、业务分析及研发项目而进行的人工智能模型开发可能包括商业项目,亦可能受私人资助。

 

2.       其中一个可行的保障方案是对拟引入的豁免施加条件,例如使用者必须合法取用版权作品。如版权作品设有特许计划,或版权拥有人已明确保留其权利(即「选择退出」选项),则相关文本及数据开采活动即属未经授权;或就进一步传播、分发或经销在拟议文本及数据开采活动豁免下制作的复制品施加限制。

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其他课题

深伪

深伪(deepfake)是利用人工智能或深度学习演算法无中生有,制作出逼真的影片、影像或音讯,例如将某人的特征移花接木迭加在另一人身上及/或操控声音,以产生如同真人的体验。

若深伪内容涉及未经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或商标,则可构成侵犯版权或商标。不当使用他人身分标志的深伪,亦可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例或构成诽谤。

虽然香港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或公开权,但受影响人士仍然可诉诸其他法律(例如知识产权法)寻求法律补救。

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

就人工智能技术而言,透明度原则是指人工智能开发者应采用清晰和坦诚的渠道与最终使用者和规管机构沟通。

在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制定的《人工智能道德框架》提供了一套指引,协助识别和管理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风险和伦理问题,包括透明度的问题。有关《人工智能道德框架》的详情,可参阅本所先前的文章

总结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演变,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规亦需要持续检讨,与时并进。正如咨询文件所述,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发展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制订的相关政策及法规,考虑是否在本地制度引入相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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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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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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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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