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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创新板的咨询总结

2018-01-01

背景

我们曾在先前的文章提到,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发表了《建议设立创新板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以回应近年各界要求本地股票市场因应创新企业的兴起而优化。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确认有需要透过改革监管框架,以保持本地上市环境的竞争力,并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包括设立创新板,以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作主要上市。

于2017年12月,联交所发表了《建议设立创新板的咨询总结》(「总结文件」),总结市场对于咨询文件所提出建议的回应。联交所亦根据市场回应解释关于 (i) 未有收入的发行人作主要上市,(ii) 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作主要上市,及 (iii) 创新产业公司第二上市的豁免的计划。

未有收入的公司上市

「创新产业公司」

联交所在总结文件指出,回应人士认为,环球市场不断转变,推动公司着重市场份额先于盈利,许多牵涉大量研发工作的行业在发展商业产品或服务赚取收入前,都有集资的需要,现时的上市制度未必适合这些创新产业公司。因此,联交所建议在《主板上市规则》加入新的章节,为这类公司专门设立一个在未有收入前的新上市途径。

联交所并无直接界定何谓创新产业公司,只是提出这些公司(「创新产业公司」)须具备以下特点:

  •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的 (1) 科技;(2) 创新理念;及 / 或 (3) 业务模式,亦令该公司有别于现有上市公司,与众不同;
  • 研发将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并以研发为主要业务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专利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
  • 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的市值 / 无形资产总值较高。

令人感到意外的可能是,联交所现阶段拟仅容许于生物科技领域从事产品、处理技术或科技研发、应用或商业化发展的公司(「生物科技公司」)采用这个新的上市途径,理由是大部分未有收入的公司并无传统业绩指标(例如收入及盈利)以供投资者判断其价值。但生物科技公司倾向根据发展进度目标受到严格监管,以供投资者评估这些公司的价值。

上市要求

联交所建议,拟在未有收入前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须证明其具备若干特点,包括:

  • 以研发为主,专注开发全新或创新产品/处理方法/科技;
  • 具备独特的创新理念或知识产权,可合理预期衍生专利、版权及 / 或商业秘密作商业用途;
  • 至少有一项产品/处理方法/科技已经过概念开发过程,并已取得继续发展所需的一切必要监管批准;
  • 曾有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进行投资(包括金融机构);及
  • 能够作出额外风险披露、披露其产品的开发阶段及潜在市场、获授及申请中的专利。

正如联交所在总结文件表示,预期《主板上市规则》将会作出修订,以加入上述上市制度,而非设立创新板。

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主要上市

我们在先前的文章提到,不同投票权架构(在一些司法管辖亦称为双重股份级别架构)是指给予若干人士与该人士在公司的持股不同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管治架构;换言之,这是一个有违传统「一股一票」规则的架构。

在总结文件中,联交所建议,虽然大部分回应意见赞成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但大部分都认为应实施保障措施及限制,确保为股东提供适当的保障水平。

上市要求

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上市要求而言,联交所在总结文件中建议,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申请人最初须达到100亿港元市值。如申请人的预期市值少于 400 亿港元,联交所亦会要求该申请人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录得最少10 亿港元收入。

此外,联交所承认采用不同投票架构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额外风险,因此规定申请人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保障股东权益。例如,联交所规定:(1) 在发行人持续发出的公司通讯中加入适当的警告,及 (2) 强制设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以确保发行人的营运及管理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及协助确保发行人遵守香港市场的规则。

除了上述规定,总结文件还提供了以下例子,以说明不同投票架构公司的上市要求:

  • 申请人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例如,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的 (1) 科技;(2) 创新理念;及 / 或 (3) 业务模式,亦令该公司有别于现有上市公司,与众不同;
  • 申请人能提供证明业务高增长的纪录,可利用营运数据客观计量;及
  • 每名不同投票权持有人的技能、知识及 / 或战略方针均对推动公司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公司价值主要来自或依赖无形人力资源。

方便创新企业公司的第二上市

一般而言,第二上市申请人现时的股东保障水平须至少相等于香港规定的水平。股东保障措施的例子包括最少每15 个月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及规定若干事宜(例如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重大变动)需要经股东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批准。

如前文所述,联交所拟修改现时的上市制度,以方便创新产业公司上市,而部分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已在认可的美国证券交易所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版(「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

在这方面,总结文件所载的回应普遍赞成,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创新产业公司可获豁免严格遵守相当于香港水平的股东保障。因此,联交所建议为创新产业公司设立新的第二上市途径。

应注意,新的第二上市途径仅适用于具备以下所有特点的公司:

  • 是一间具备创新产业公司特点的公司;
  • 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
  • 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年良好合规记录;
  • 在香港第二上市时预期市值最少100亿港元。

然而,新的第二上市途径不适用于「业务重心」(根据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3年9月27日联合刊发的《联合政策声明》(2013联合政策声明》)列明的指引评估)位于大中华地区的创新产业公司(「大中华公司」),他们须遵守相当于香港水平的股东保障。

至于获豁免的大中华公司(即于咨询总结刊发之前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联交所不会规定他们修订章程文件以符合相等的股东保障水平,但会在上市规则中加入主要股东保障水平要求(即关于委任核数师及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的要求,详见《2013联合政策声明》) 。

总结

咨询文件及总结文件显示,联交所有决心改革股票市场及上市规则以吸引创新产业公司,同时确保不会因此改革而牺牲应有的股东保障水平。联交所在总结文件表示,预期将会发出指引信,清楚说明创新产业公司应具备的特点,联交所将据此厘定发行人是否合资格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及/或透过新设的创新产业公司第二上市途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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