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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委员会对合谋行为宽待计划作出重大修订

2020-12-01

简介

在香港,合谋行为一般指竞争对手之间有关合谋定价、编配市场、限制产量或围标的协议或经协调做法,这些行为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该条例」)下禁止市场参与者进行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行为安排的第一行为守则。宽待计划旨在诱使对合谋行为参与者向竞争法执法机构举报以及协助揭发和打击合谋活动。作为合作条件,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可与有关人士或业务实体订立宽待协议,承诺不会就所举报的行为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针对有关人士或业务实体展开任何法律程序。

20204月,竞委会发布经修订的《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及新增的《为牵涉入合谋行为之个人而设的宽待政策》(《个人宽待政策》),旨在向合谋成员提供更强烈的诱因举报合谋行为。


经修订《业务实体宽待政策》

《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只适用于业务实体,在该条例下,「业务实体」被界定为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不论其法定地位或获取资金的方式),包括自然人。

为宽待申请人就损害赔偿申索提供更大保障

根据旧《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只有首个向竞委会举报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可获得宽待,而且竞委会只同意不向成功申请宽待之业务实体展开任何有关施加罚款的法律程序,但仍可在审裁处提出法律程序,请求颁令宣布该申请人违反该条例,据此,申请人或会被合谋行为的受害人提出私人后续诉讼追讨损害赔偿。

为鼓励合谋成员举报合谋行为而无需顾虑可能被提出私人后续诉讼追讨损害赔偿,经修订《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将宽待申请人分为两类。竞委会现为首名符合以下条件的合谋成员提供宽待:(i) 披露其参与的合谋行为,而竞委会在收到其披露时尚未就该行为展开初步评估或调查(「第一类宽待申请人」);或 (ii) 就竞委会已经展开评估或调查的合谋行为,向竞委会的调查及执法行动提供重大协助(「第二类宽待申请人」)。

根据经修订政策,竞委会将同意不在审裁处对第一类及第二类宽待申请人展开任何法律程序,包括不会请求审裁处颁令宣布有关申请人违反该条例。

然而,如有合谋行为的受害人就第二类宽待协议所涵盖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私人后续诉讼,竞委会可向第二类宽待申请人发出违章通知书,要求该申请人承认违反第一行为守则;惟不会向第一类宽待申请人发出违章通知书。换言之,宽待申请人如在竞委会展开调查前举报合谋行为,将可就私人诉讼获得更大保障。

取消有关议定事实陈述书的规定

旧的《业务实体宽待政策》规定,获得宽待的业务实体须同意及签署一份承认其参与合谋行为,从而令竞委会可据此请求审裁处颁令宣布有关申请人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的议定事实陈述书。为配合竞委会在经修订政策下的新立场,这项条件现已取消。

主谋不会获得宽待

根据旧《业务实体宽待政策》,胁迫他人参与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将不会获得宽待。经修订政策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业务实体明显是合谋行为中唯一的主谋,将被取消宽待资格。不过,竞委会亦已表明,其在理解或诠释有关主谋的理由时会尽可能采取有利于接纳宽待申请人的做法,从而鼓励公司举报其合谋行为。


新增《个人宽待政策》

除了对《业务实体宽待政策》作出修订外,竞委会亦推出了新的《个人宽待政策》,让公司的董事或雇员等个人可直接寻求宽待。

新的《个人宽待政策》只为首名向竞委会举报其参与的合谋行为的个人提供宽待。与经修订《业务实体宽待政策》类似,明显是合谋行为唯一主谋或曾胁迫其他各方作出合谋行为的个人不会获得宽待。为了使举报人充分合作,竞委会将不会就所举报的行为对宽待申请人展开任何法律程序。

《个人宽待政策》下的宽待申请人亦应注意,他们须在竞委会向某人或业务实体提供宽待标记[1]前作出举报才可获得宽待。相反,即使竞委会已在同一宗合谋个案向某人授出宽待标记,但仍可向首个申请宽待的业务实体提供额外的宽待标记。


要点

经修订的合谋行为宽待政策旨在向公司及个人提供更大诱因,令他们主动与竞委会合作。其中,新的《个人宽待政策》鼓励董事及雇员等个人单方面向竞委会举报其公司的合谋活动,使从事合谋活动的公司面临雇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向竞委会举报的风险。因此,是次修订相信有助竞委会更容易侦破合谋行为及提高对此等行为的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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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寬待標記讓寬待申請人於競委會設定的一段時間內,能在輪候寬待的隊伍中獲優先排名,讓寬待申請人能進行內部調查及收集所需資料以完成寬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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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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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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