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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享」按钮也可能构成侵犯版权

2014-04-01

简介

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俯拾皆是,在这个数码世代,在社交平台和网志分享资讯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我们只需一按「分享」按钮,就可在社交网站分享自己喜爱的歌曲,或在网志撰文和引用喜欢的文章。随着资讯分享越来越容易,人们对于资讯版权问题的警觉性渐渐降低了。本文将探讨在互联网时代和社交媒体的常见版权问题。


侵犯版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在香港,保护版权材料的规定主要载于《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拥有人拥有就其作品作出某些行为的排他性权利,例如向公众分发作品副本,或将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改编。

任何人如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就作品「实质部分」作出版权拥有人根据《版权条例》拥有排他性权利的上述任何行为,即侵犯该作品的版权,即使侵犯版权者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相信有关作品是侵犯版权复制品(infringing copy),仍须负上责任。这称为「直接侵犯版权」­

任何人若并非为其个人及家庭用途而将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进口到香港(例如用作售卖),亦有可能「间接侵犯版权」。版权拥有人可对直接或间接侵犯版权者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禁制令或交出所得利润。事实上,根据《版权条例》,间接侵权者不但可能面临民事索偿,还须负上刑事责任。


公平处理版权作品

在《版权条例》下,某些获准行为是不构成侵犯版权的,最常见和普遍的是「公平处理」。不过,获准许的「公平处理」行为,其范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广泛。

根据《版权条例》,「公平处理」须具备两项元素:

  1. 该项处理必须是公平的;及
  2. 该项处理必须属于七个指定目的之一:研究、私人研习、批评、评论、新闻报导、教育或公共行政。

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为,包括为私人或慈善用途而作出的行为,皆不构成公平处理。在判断对版权作品的处理是否公平时,法院会考虑《版权条例》列明的以下四项因素:

  1. 该项处理的目的及性质;
  2. 该作品的性质;
  3.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被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分量;及
  4. 该项处理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然而,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项处理不应影响版权拥有人正常利用该作品,亦不应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示例

假设你把某歌手的音乐录像上载到你的网志,你有没有侵犯版权呢?如有,你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平处理的范围呢?

表面上,你向公众提供该音乐录像,已侵犯了该音乐录像的版权(其实包括了歌词、歌曲等部分的版权)。如上文所述,即使你不知道你上载的录像是否侵犯版权复制品,仍是侵犯版权的行为。那么,你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平处理呢?恐怕不是。把录像上载到网志,即是把实质上整个音乐录像复制,在此情况下,这不能被视为公平,而且这项处理的目的也不大可能是七个指定目的之一。

假设另一个情景:你复制了别人网志上一篇时事文章的小部分,然后就该部分作出批评。这样,你的行为看来属于指定目的之一,即评论及批评,看来没有侵犯别人网志的版权──是吗?

根据《版权条例》,一项行为必须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才能被视为是为了批评或评论而作出的公平处理。因此,你必须在你作出批评/评论的文章中,注明你所批评/评论文章的出处及作者/版权拥有人。同样,你在有关情况下对文章的提述亦必须公平,不能损害文章作者/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你都应避免直接把别人的整篇文章复制到你的网志:你可以复制与批评目的比例相称的部分,而原文出处则以超连结的方式提供。


总结

从上文可见,在网上简单的按一下「分享」按钮,也有可能带来法律后果,因此在分享版权材料时应小心。虽然《版权条例》订明某些行为不构成侵犯版权,但这些获准行为的范围其实相当狭窄,我们在这个数码时代的很多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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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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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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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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