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法因应疫情的最新修订:《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雇主须知
简介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第五波疫情持续,香港政府于2022年2月8日宣布将会修订《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以应对疫情及防疫措施所引起的雇佣问题。《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2月25日刊宪,并于3月16日提交立法会首读,现正由内务委员会审议。[1]
本所于2022年3月11日举行了一场网上讲座,题目为「第五波疫情:从雇佣法角度看疫苗通行证、封城、强制隔离、检测等事宜」,当中探讨了对《雇佣条例》的各项建议修订,超过 400 人参加,反应热烈,参加者更发问了很多问题。本所将于2022年4月13日与LexisNexis合办另一场网上讲座,题目为「疫情专题:雇主必须知道的《雇佣条例》最新修订」,欢迎报名参加!
疫苗通行证
《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599L章)(《疫苗通行证规例》)于2022年2月10日生效,政府于2022年2月24日起实施疫苗通行证,并清楚表明其目的是提高疫苗接种率。
由2022年2月24日起,疫苗通行证适用于所有餐饮业务处所及另外23类处所,包括商场、百货公司、酒店、超级市场、街市、会址、美容院、理发店等等。[2] 除豁免人士外,任何人如没有疫苗通行证而进入上述处所,可被定额罚款5,000港元。
《疫苗通行证规例》实施初期,已接种至少一剂疫苗的人士可使用「安心出行」应用程式进入上述处所,并在被要求时出示接种纪录。政府会将疫苗通行证的要求逐步提高至必须完成接种第二剂及加强剂。
2022年3月20日,政府宣布调整疫苗通行证的接种要求,以进一步鼓励公众尽快接种疫苗(包括第三剂),并将第三阶段疫苗通行证的实施日期由6月底提前至5月底。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实施以下三项建议:
- 清楚订明雇员如因为遵守《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实施的活动范围限制规定而缺勤(对从外地前往香港的人士实施的限制除外),将被视为《雇佣条例》下的病假日,并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缺勤的合资格雇员可获病假津贴;
- 清楚订明雇员如因为须遵守第599章实施的活动范围限制(对前往香港的人士实施的限制除外)而被解雇,将被视为不合理解雇;及
- 清楚订明如雇主已要求雇员接种疫苗,而雇员在没有充分医学理由下拒绝,雇主解雇雇员将不被视为不合理解雇;此项修订设有日落条款。
何谓不合理解雇?
按连续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的雇员,如果并非基于《雇佣条例》订明的有效理由而被解雇,可控告雇主不合理解雇。有效的解雇理由包括:
- 雇员的行为;
- 雇员履行其工作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雇主其他真正业务运作需要;
- 雇用有关雇员本身属违法;或
- 法院或劳资审裁处认为有必要解雇雇员的其他实质理由。
雇主有责任证明具有法定有效的解雇理由。除非能证明有关解雇具正当理由,否则雇主将被视为由于希望取消或减少《雇佣条例》赋予或将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而解雇雇员。
何谓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同样地,如果雇员按连续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雇主未经雇员同意在雇佣合约没有明文条款允许的情况下更改其雇佣合约条款,雇员可控告雇主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雇主有责任证明具有法定有效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理由。除非能证明有关更改具正当理由,否则主将被视为由于希望取消或减少《雇佣条例》赋予或将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而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
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补救方法
若劳资审裁处裁定雇主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劳资审裁处可:
- 裁定雇员获得《雇佣条例》下的终止雇佣金;或
- 命令雇主安排雇员复职或重新聘用雇员(如果雇佣双方同意)。
如属不合理兼非法解雇[3],劳资审裁处可裁定雇员获得审裁处认为公平及合适的金钱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00港元。
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
关于不合理解雇的主要变更如下:
- 如雇主已要求雇员接种疫苗,而雇员在没有充分医学理由下拒绝,雇主解雇雇员不被视为不合理解雇(「有效理由修订」);及
- 雇员因遵守第599章而缺勤,不构成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有效理由(「非有效理由修订」)。
有效理由修订
根据《雇佣条例》,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五个有效理由其中的一个是「雇员履行其工作的能力或资格」。根据建议修订,雇员如未能遵守雇主「合法的接种要求」,将被视为未能履行其受雇进行的工作种类。
何谓「合法的接种要求」?有甚么条件?
合法的接种要求:
1. 有关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向所有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雇员提出。
2. 要求雇员于要求提出日期起计56日内向雇主出示:
a. 若工作地点位于任何须遵守疫苗通行证规定的处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显示雇员已遵守疫苗通行证规定的纪录、文件或资料。
b. 若政府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规例》(第599K章)规定或建议(在疫苗通行证的规定以外)从事特定种类工作的人士须或应接种若干剂疫苗:显示该雇员已遵守此项规定或建议的纪录、文件或资料。此规定亦不适用于获豁免遵守疫苗通行证规定的雇员。
c. 如并无 (a) 疫苗通行证规定或 (b) 其他政府规定或建议:显示雇员已接种至少一剂疫苗的纪录、文件或资料。
3. 在提出要求时,雇主合理地相信,考虑到雇员工作的性质及相关营运要求,若雇员感染指明疾病,则雇员在工作时可能与之面对面接触的人士将面临感染风险。
4. 有关要求:
a. 并非向获豁免疫苗通行证规定的雇员提出的;或
b. 若只要求接种一剂疫苗(见上文2(c) 项),则并非向 (i) 怀孕;(ii) 喂哺母乳;(iii) 经证明为不适宜接种疫苗;及 (iv) 最近从指明疾病中康复的雇员提出的。
非有效理由修订
雇员因遵守「第599章的规定」而缺勤并非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有效理由 。
条例草案将「第599章的规定」界定为香港法例第599A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或香港法例第599J章《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的规定:
- 当雇员被检疫或隔离或被置于须被隔离的地方(第599A章第29(1) 及 (2) 条)(例如紧密接触者);
- 为遵守强制检测通知或强制检测令的规定(第599J章第13(1) 及16(1)条);或
- 不得离开第599J章第19C(1) 条所指的任何受限处所。
第599章的规定不包括《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对从外地回港人士实施的强制检疫,因此不属非有效理由修订的保障范围。
病假日修订
《雇佣条例》中的「病假日」定义将修订为包括雇员因遵守第599章的规定而缺勤的日子。
雇员须就病假日提供符合「病假津贴」资格的证明如下:
- 由公职人员或任何代表政府的人士发出的文件(印刷本或电子形式),显示与雇员有关的「指明资料」,或
- 可透过公职人员指定的电讯方式存取与雇员有关的「指明资料」的电子数据。
「指明资料」是指:
- 受第599章的规定规限的雇员的姓名(或可识别该雇员身份的资料);
- 该规定实施的限制种类;及
- 该规定实施的限制的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
建议修定将有何影响?
有效理由修订
1. 解雇未接种疫苗的雇员将不构成不合理解雇。雇主可看成雇员必须已接种至少一剂疫苗(或疫苗通行证当时规定的最少剂数),以履行有关雇员受雇于雇主进行的工作种类。
2. 有效理由修订赋予雇主提高雇员疫苗接种率的权力。
非有效理由修订
3. 雇员因遵守第599章的规定而缺勤并非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有效理由。
4. 须遵守强制检测通知或强制检测令规定(一般少于4日)的雇员将受到非有效理由修订的保障。
病假日修订
5. 须接受检疫或隔离的雇员(一般连续4日或以上病假日)将受到非有效理由修订及《雇佣条例》第33(4B) 条保障而不被解雇。第33(4B) 条规定,终止雇用享有法定病假津贴的雇员即属违法(即时解雇除外)。
6. 若雇员因遵守第599章的规定而连续缺勤4日或以上,该雇员将享有病假津贴(但须符合《雇佣条例》的其他规定)。
要点
条例草案旨在减少雇主与雇员之间因疫情及防疫措施引起的争议。当然,《雇佣条例》的建议修订仍有待条例草案在立法会提出及通过修订,方可作实。
至于生效日期,条例草案的大部分建议条文(倘获立法会通过)似乎将于条例刊宪之日生效。换言之,除非立法会另行通过修订,否则有关「不合理解雇」的建议修订不具追溯效力,故不涵盖于条例刊宪日期前被解雇的雇员。我们于2022年1月及2月份曾撰文探讨〈雇主可以解雇没有接种疫苗的雇员吗?〉及〈疫苗通行证、《雇佣条例》的建议修订及在新法例通过前, 雇主可否解雇未接种疫苗并因疫苗通行证安排而无法上班的雇员?〉在建议修订获通过为法例前,上述两篇文章的内容仍然适用。
我们暂时未知立法会会否加快处理三读程序(包括由法案委员会审核条例草案),以事态紧急为由而尽快落实该等修订,例如在新法例建议的「合法接种要求」所需的56日内通过(如雇员未能在期限内遵守要求,雇主则可将有关雇员视为无法履行其受雇进行的工作种类,而雇主解雇有关雇员将不属不合理解雇)。
当雇佣法例有任何进一步修订,我们将再撰文谈论。雇佣双方如对于自己在《雇佣条例》及建议修订下的权利和责任有任何疑问,则应征询法律意见。
笔者将于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1时至2时举行认可持续专业进修网上讲座,题目为「疫情专题:雇主必须知道的《雇佣条例》最新修订」,探讨关于条例草案各项建议修订的法律及实际问题,欢迎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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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2022年3月31日,条例草案正由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审议。见https://www.legco.gov.hk/en/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03&session=2022
[2] 《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附表2指明的表列处所。
[3] 根据《雇佣条例》,在以下情况解雇乃违反法律及非法:(a) 解雇已确认怀孕并已向雇主送达怀孕通知的女性雇员;(b) 在雇员放有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c) 因雇员在关于《雇佣条例》的执行、工伤意外或违反职业安全法例的任何法律程序或调查中提供证据或资料而解雇雇员;(d) 因雇员身为工会会员及参与工会活动而解雇雇员;或 (e) 在与受伤雇员就雇员补偿订立协议前或在评估证明书发出前解雇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