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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否以违约后索偿人所获利益抵销索偿人的申索?(二)

2016-03-31

简介
我们早前在〈被告人可否以违约后索偿人所获利益抵销索偿人的申索?〉一文中讨论了英国商事法庭在Fulton Shipping Inc of Panama v 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 (formerly Travelplan SAU) of Spain [2014] EWHC 1547 (Comm) 一案的裁决。此案其后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在Fulton Shipping Inc of Panama v 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 (formerly Travelplan SAU) of Spain [2015] EWCA Civ 1299一案(「本上诉案」)中,上诉法院推翻了商事法庭的裁决。本文将简述上诉法院的裁决,并探讨可能带来的影响。

背景
本案源于租船人在定期船舶租赁还有两年才到期时提前把船舶交还船主,船主就此向租船人提出索偿,而本上诉案的争议在于如何厘定损害赔偿。由于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租船人」)提前毁约性违约(anticipatory repudiatory breach),Fulton Shipping Inc(「船主」)在2007年以23,765,000美元售出该船舶。假如该船舶按原定在两年合同完结后才交还船主,在2008年雷曼事件及其后金融海啸的影响下,价值将仅为700万美元,大跌16,765,000美元。然而,船主仍向租船人申索750万欧元的损害赔偿,声称是本应可在两年合同期间赚取利润的净损失。仲裁员认为,船主是因为租船人违约而导致出售该船舶的,亦是合理的减低损害赔偿措施,所以在计算船主的净损失时应将其获得的16,765,000美元资金考虑在内。

英国商事法庭的Popplewell法官裁定船主就仲裁员裁决的上诉得直,裁决理由已在早前的通讯中探讨过。本上诉案则是租船人就英国商事法庭的裁决提出的上诉。上诉争论点是:该16,765,000美元的差额是否构成一项利益,而基于减低损害赔偿及避免损失的原则,应在船主就租船人违约提前交还船舶而提出的申索中,将该利益考虑在内?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裁定租船人上诉得直,亦即维持了仲裁员的裁决。上诉法院参考了British Westinghouse Electric and Manufacturing Co Ltd v Underground Electric Railways Co of London Ltd [1912] A.C. 673及Staniforth v Lyall (1830) 7 Bing. 169两宗案例,裁定如索偿人因对方违约而在通常业务运作过程中采取了减低损害赔偿的措施,但该措施令索偿人获得利益,那么,在评估索偿人的损失时,除非该措施跟索偿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毫不相干,否则通常应将该利益计算在内。

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该船舶有没有市场。上诉法院认为,在有市场的情况下,表面上可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计算损害赔偿;相反,若没有市场(即本案的情况),表面损失为合同租金与获取该租赁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如属第二种情况,船主如有机会出售船舶从而减低损失,追讨表面损失则显得不合理。船主如因出售船舶而招致额外损失或获得额外利润,该损失或利润则应被计算在内,船主只能追讨计算售价之后的租金。

上诉法院考虑到,本案最主要的争论点始终是实际售卖船舶是否因违约及采取减低损害赔偿措施而引起,因此裁定,船主避免了16,765,000美元价值下跌的损失构成一项利益,在船主就租船人违约的申索中应被计算在内。 

影响
虽然上诉法院推翻了商事法庭的裁决,但实际上确认了商事法庭裁决中的原则,即利益是否因违约而起取决于事实及程度,在裁断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以对「违约」与「利益」之间是否有充分因果关连作出一个合乎常理的整体裁决。而且,在评定损害赔偿时,对于应否将所获利益计算在内,有没有市场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另外,上诉法院亦指出,基于减低损害赔偿的原则,在租用人或租船人提前交还船舶的情况下,船主可能须将船舶出售,如此一来,船主将只能够追讨扣除因对方违约而出售船舶所得款项后的租金。因此,船主应注意,在租船人违约的情况下,如要采取任何减低损害赔偿的行动,应先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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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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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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