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诉讼是否会剥夺仲裁权利?
简介
在Tongcheng Travel Holdings Limited v OOO Securities (HK) Group Limited [2024] HKCFI 2710一案中,原讼法庭以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由而撤销了缺席裁决。本案显示司法机构致力维护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权利,在可透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干预。
争议背景
原告人是一家中国内地的网上旅行服务公司,而被告人是一家位于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原告人于2022年9月提出诉讼,寻求宣布终止一份投资管理协议(「该协议」)、退还管理资产及作出损害赔偿。原告人指在该协议于2022年1月终止后,被告人未有应要求还款。该协议载有条款,订明争议应在香港透过仲裁解决。
原告人于2024年1月在被告人缺席下取得胜诉,并于2024年2月成功申请第三债务人命令。然而,被告人根据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20条申请搁置诉讼以进行仲裁,并请求撤销缺席裁决及暂准第三债务人命令,理由是双方的争议属于该协议的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原告人则认为,仲裁条款因含糊及与订明香港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条款抵触而无效。
法律框架
法院采用在Dah Chong Hong (Engineering) Ltd v Boldwin Construction Co Ltd HCA 1291/2002一案中订下的原则。在该案中,法院同样因被告人没有发出送达认收书而作出缺席裁决,被告人申请撤销该缺席裁决及搁置诉讼以进行仲裁。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缺席裁决是按正常方式取得的,然后首先处理搁置诉讼的申请。法院解释,假如搁置诉讼的申请成功,缺席裁决也将被撤销,法院将不会考虑被告人提出的实质理据。假如法院认为搁置诉讼的申请将会或很大可能失败,被告人则必须提出一个有真正成功机会的抗辩理由,法院才会撤销缺席裁决。
从Tommy CP Sze & Co v Li & Fung (Trading) Ltd [2003] 1 HKC 418一案可见,在根据《仲裁条例》第20条提出搁置诉讼申请时,原则是十分清晰的,法院需判断的四个问题是:
1. 仲裁条款是否构成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是否无效、失效或无法执行?
3. 双方是否真的发生争议或分歧?
4. 双方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适用范畴?
论证
仲裁条款的效力
原告人首先指出,仲裁条款订明争议应提交「在香港的合法认可机构」,该条款表达含糊,因此条款无效。法院引用多宗案例来驳回这一点,例如在Chimbusco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Singapore) Pte Ltd v Fully Best Trading Ltd [2016] 1 HKC 149一案中,法院裁定,涉案的仲裁条款所述的仲裁机构虽然并不存在,但仲裁条款仍然有效。法院认为,双方希望在香港进行仲裁的意愿清晰,这一点已经足够,其他未有议定的程序问题(例如仲裁员的委任)可以按照《仲裁条例》处理。
解决仲裁与管辖权条款的冲突
原告人又指出,该协议第11.2条(「香港法院对本协议双方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订明香港法院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有冲突。但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与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之间的冲突并非不可解决,因为香港法院可保留监督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的司法管辖权。
放弃仲裁权利
原告人的大律师陈词的主要重点是,被告人在另一宗香港诉讼(HCA 1266/2022)提交令状及提出申索,构成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8(1) 条所指的「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从而放弃了寻求仲裁的权利。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提交令状及申索构成了明确的诉讼步骤,被告人因此日后不得要求搁置诉讼以进行仲裁。但被告人反驳指,第8(1) 条要求该申述必须在被请求搁置的同一诉讼(而非另一宗诉讼)中提出。法院同意被告人的观点,并指出HCA 1266案的申索并无实质地处理原告人在当前案件中提出的申索,而且也欠缺构成申述争议实体所需的细节。
法院进一步驳回原告人指被告人放弃其仲裁权利的观点,因为案中双方并无清晰、毫不含糊的行为或书面协议证明这一点。被告人未有就HCA 1266案送达传票或就当前诉讼作出辩护,或双方之间所谓的对话,均不代表被告人放弃仲裁权利(就此而言,法院认为有关对话不可获接纳为证据)。由于被告人在尚未提交任何实质陈述之前要求搁置诉讼,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其有意放弃仲裁,故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并无明确地放弃其仲裁权利。
延误及搁置裁决的酌情权
原告人又认为,被告人延迟了一年半才申请撤销缺席裁决。法庭承认这一点,但接受被告人的解释,即2022年底其公司的「控制权变更」扰乱了内部沟通,直至第三债务人命令发出后才发现有关裁决。法院亦指出被告人的抗辩理由有商榷余地,该协议的条款明确订明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终止该协议,这与原告人单方面终止协议的主张相矛盾。考虑到以上因素,法院行使其酌情权撤销了缺席裁决及暂准第三债务人命令。
要点
本案的裁决再次确认了香港法院支持仲裁的态度,即使在程序延误的情况下,仍然优先考虑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权利。透过搁置诉讼及撤销缺席裁决,法院确保在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内的争议以双方议定的方式解决。本案提醒我们应仔细审视争议解决条款并尽快采取行动,以行使仲裁权利。
本案亦清楚说明哪些情况会构成放弃仲裁权利:在同一合约下展开平行诉讼,除非状书涉及争议实质内容,否则并不构成放弃仲裁权利。仅仅基于保护性或程序性步骤未必足以证明对方放弃仲裁权利。这也再次说明仲裁协议不容轻易被取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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