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向使用过大武力的警员追讨人身伤害赔偿?
占领运动引起的争议
占领运动期间,有警员被指于驱散公众集会时使用过大武力。报道指旺角有一名看来只是路过的途人在没有明显原因下被警员殴打,据报部分人已向警方提出人身伤害诉讼。有关法例规定,警方只能于规定情况下使用武力,否则负责警员及警务处或须就袭击和殴打而面临人身伤害索偿。
以法定权力为袭击和殴打的辩护理由
一般的袭击和殴打
我们于2014年11月份的通讯谈及袭击和殴打的相关法律,无论是控告警员或普通人,原告人所须证明的事情都是相同的。根据侵权法,于未经他人同意下,任何直接而蓄意地使用并直接而蓄意地造成身体接触的武力,即属袭击或殴打。因此,警员如对他人使用任何程度的武力而没有合法的辩护理由,则可能须负上民事责任。
以法定权力为辩护理由
警员可提出自己是按法定权力行事作为辩护理由。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1)(a) 条,警务人员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人会被控以任何由法律订定刑罚的罪行或可在首次定罪时被判处监禁的罪行,或合理地怀疑该人犯了上述罪行,即可拘捕该人。此外,根据条例第50(2) 条,如该人强行抗拒逮捕,警员可使用一切必需的办法,以执行逮捕。
并非所有武力的使用皆属合法
因此,上述辩护理由是有法律限制的,在以下情况下,伤者或能作民事索偿:(1) 并非基于「合理相信」或「合理怀疑」有人触犯了罪行而使用的武力;或 (2) 伤者并无「强行抗拒」逮捕;或 (3) 所使用的武力超出必需程度。因此,伤者对于武力使用情况的叙述,对于能否成功索偿非常重要。
(1) 合理相信/合理怀疑
在终审法院HKSAR v Yeung May Wan (2005) 8 HKCFAR 137一案中,法院裁定主观而真正地怀疑伤者触犯了罪行并不足够,必须有客观而合理的怀疑理由,即一名合理的人在考虑到进行拘捕的警员所想的资料后,是否会持有相同意见(引用O’Hara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Royal Ulster Constabulary [1997] AC 286一案)。
(2) 强行抗拒逮捕
即使属合理怀疑,但警员也只可在伤者强行抗拒逮捕的情况下,方可根据第50(2) 条使用武力。如果没有证据显示伤者曾使用任何武力抗拒逮捕,警方或没有合法权力在执行逮捕时使用武力。
(3) 必需
虽然第50(2) 条授权警员使用「一切必需的办法」执行逮捕,但「必需」意味着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客观上合理的(R v Wong Hing Shan [1960] HKDCLR 145),否则就是不合法的武力,伤者有权提出人身伤害索偿。
因此,警员在遏止罪案及维持社会安宁的过程中行事时,仍可能面对侵权申索。在游行示威等大型公众活动期间,如警方使用过度及不必要的武力,伤者可一如任何人身伤亡索偿案件提出侵权索偿,追讨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补偿、收入损失、丧失谋生能力,以及就治疗及康复引起的一切附带医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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