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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到缠扰,可循甚么法律途径获得补偿?

2014-11-30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建议就缠扰行为(stalking)进行法律改革,以协助受害人,但有关建议最终不获接纳。缠扰行为的受害人现时可基于私人滋扰(private nuisance)及侵犯人身(trespass to the person)等侵权行为得到补偿。

常见的缠扰行为类别
近期报道显示缠扰案件有上升趋势。一名因缠扰学生而被判监禁的小学教师,在出狱后继续缠扰学生,其中一名受害人就其受到的伤害索偿。缠扰行为的受害人可循民事诉讼索偿和停止缠扰者继续骚扰吗?

很多法律学者和各地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例如英国和加拿大)都尝试界定何谓「缠扰」。一般而言,很多人会把「缠扰」理解为在一段时间内对某人持续作出骚扰行为。常见的缠扰行为包括在街上被色狼跟踪,或持续收到不欲收到的来电、信件或礼物等。

目前民事法下的保障
由于缠扰本身并非诉讼因由,而缠扰可以有多种形式,受害人应考虑以不同的诉讼因由来控告缠扰者,包括私人滋扰、侵犯人身、性骚扰及侵犯私隐等。某些缠扰可构成刑事罪行,例如游荡、袭击、殴打、恐吓和非法禁锢。下文将集中讨论私人滋扰侵犯人身两种民事侵权行为。

1.     私人滋扰
若要控告缠扰者私人滋扰,受害人必须以「衡量相对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标准来证明滋扰者已干扰受害人正常及合理地使用或享用其物业。

如果缠扰行为没有干扰受害人占用其物业,或受害人在物业中并无权益,便不能控告。在Ng Hoi Sze v. Yuen Sha Sha [1999] 3 HKLRD 890一案中,原告人指其大学宿舍室友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在宿舍房间做爱,故控告其室友作出滋扰行为,但上诉法院裁定原告人败诉,因为原告人并无宿舍房间的独享管有权。因被指的不当行为与物业之间需有关连,所以可能造成奇怪的问题,例如,如果已分居的丈夫到妻子租住的居所骚扰妻子,妻子可控告他私人滋扰;但如果丈夫到妻子的工作地点骚扰她,她却不能控告他私人滋扰,因为她在工作地点并无物业权益,她只享有雇主准许她因工作而获得的物业使用权。

2.     侵犯人身
侵犯人身的形式可以是试图或实际殴打或袭击受害人。缠扰者若试图或威胁作出殴打行为,而令受害人合理地恐惧或恐怕即将受到不合法的身体接触,便构成这项侵权行为。

但如果只是重复致电或尾随受害人,而没有实际身体接触,亦没有令受害人合理地恐惧或恐怕即将受到暴力,则只会被视为烦扰,不能以侵犯人身为诉讼因由。

补偿

私人滋扰
滋扰行为受害人可获得的补偿,通常包括因不当行为而蒙受的任何可预见损失的赔偿,主要是就滋扰行为导致土地休憩价值(amenity value)的损失获得赔偿。如果滋扰行为造成利润损失或其他支出,受害人亦可向滋扰者追讨。然而,因私人滋扰导致的人身受伤却不可追讨赔偿。另一种常见的补偿是禁制令,如果受害人受到相当程度的伤害,或者只靠金钱赔偿不足以帮助受害人,法庭便会颁发禁制令。

侵犯人身
缠扰行为受害人可控告缠扰者侵犯人身,及就其承受的心理压力或其他痛苦向缠扰者追讨「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补偿和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因痛苦而无法工作,亦可追讨收入损失。

至于文首提到被前教师缠扰的学生,如果是在自己的住所被缠扰,可以私人滋扰提出起诉;如果前教师的缠扰行为令她恐惧即将受到不合法的身体接触,则可控告前教师侵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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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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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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