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法定申索的法律程序可以因仲裁而搁置吗?

2014-09-01

Chevalier (Construction) Co Ltd v. Universal Aluminium Industries Ltd HCA 2338/2013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命令搁置根据《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提出申索的法律程序,并裁定有关争议应透过仲裁解决。

背景
在本案中,原告人是屯门及大埔两项新界工程的总承建商,而被告人是分判商。被告人按照分判合约完成了屯门工程,并提交最终账目予原告人,超支约1,050万港元。原告人拒绝向被告人付款。

原告人于2013年5月正式终止了被告人在大埔工程的分判合约。被告人声称原告人结欠被告人约2,000万港元,而由于原告人没有支付该笔款项,被告人无法向其雇员及两项工程的分判商支付欠薪。

其后双方同意,原告人向被告人的雇员及分判商直接付款,以履行原告人于《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43C条下的责任,并以此付款抵销任何被指结欠被告人的款项。

然后双方各自送达了仲裁通知,将两项工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原告人同时对被告人提出了法律程序,要求付还根据《雇佣条例》向被告人的雇员及分判商支付的约200万港元。

争议条款
被告人申请搁置法律程序,理由是双方已同意把争议事宜提交仲裁解决。

分判合约中的争议条款订明,「[争议] 须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II部提交仲裁解决」(「该条款」)。

原告人认为,其代被告人支付的款项所涉及的法定申索并非该条款的范围,并指即使给予该条款宽松广泛的解释,亦不会把根据《雇佣条例》提出的申索包括在内。

法院引用英国Fiona Trust and Holding Corporation v. Privalov (2008) 2 Lloyds Reports一案中Lord Hoffmann法官的裁决(254页)。在Fiona Trust一案中,上议院裁定,在解释仲裁条款时,应先假设双方作为理性的商人,多数会希望把双方建立(或宣称建立)的关系所引起的任何争议交由仲裁庭裁决。除非条款的字眼清楚表明不希望以仲裁解决某些问题,否则应按照上述假设来解释条款。

法院的分析
法院注意到,本案中的法定申索是因为被告人(作为分判商)无法支付工资而触发,而被告人无法支付工资,则声称是由于原告人没有按照分判合约向被告人付款所致。据此,原告人根据《雇佣条例》支付的款项与双方因分判合约而起的争议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不能把原告人要求付还款项的申索硬生生地划分开来。

法院在甚么情况下会批准搁置申请?
法院在审议申请时,提出及回答了以下四个问题:

1.         双方是否订立了仲裁协议? 

答:是。

2.         该条款能够付诸执行吗? 

答:能够。该条款清晰、无所不包,亦没有摒除任何形式或主题事项的争议。

3.         现实中双方有争议或分歧吗? 

答:显然如此,而且性质相当清楚。

4.         双方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在该条款的范围内? 

答:是,而根据《雇佣条例》支付的款项是争议或分歧的其中一方面。双方对金额并无争议,最终须根据裁断来决定双方争议的核心。若把法定申索摒除于仲裁范围外,是严格及限制性地解释该条款。

裁决
在判断是否应搁置法律程序时,法院着眼于该条款的范围,并适当地考虑了合约字眼和双方的意愿。由于该条款的字眼没有摒除任何主题事项的争议,法院指原告人根本不应提出诉讼来要求付还款项,尤其是双方已按照该条款发出仲裁通知,把争议提交仲裁。因此,法院命令搁置法律程序以进行仲裁。

总结
如果双方不希望以仲裁解决某些主题事项的争议,则须在仲裁条款中清楚反映,否则任何因合约而起的争议将透过仲裁解决。即使一方已对另一方提出诉讼,法院亦有权搁置法律程序让仲裁进行。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ldr@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