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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职后的适应障碍症是否可被视为受伤并获赔偿?

2025-05-30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 282 章《雇员补偿条例》(「该条例」)第 5(1) 条,除第 (2) (3) 款另有规定外,不论受雇于任何工作的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按照该条例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因此,索偿人必须证明(其中包括)曾发生导致身体受伤的意外。最近在Chow Kin Hang Al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2025] HKCA 324一案中,法院便探讨了何谓意外,以及证明意外与新伤患之间有直接关连的重要性。

背景

本案是一宗就根据该条例索偿被驳回而提出的上诉。申请人是一名在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任职管工的公务员,他在2015年的一次事件后被诊断患有适应障碍症,自20161月起定期接受心理治疗。

申请人于201768日收到食环署通知,他将被调往地区执法小组(「执法小组」),自2017620日起生效。申请人获悉调职安排后,以健康理由申请豁免调职,但被拒绝。调职第一天,申请人口头要求调离执法小组,但被告知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其后,他威胁要跳楼,并举起横额控诉调职安排。他随后被送往医院,并于同日出院。他于2017629日提出书面申请后,于2107711日被调离执法小组。

2019年,申请人根据该条例就2017620日发生的事件提出索偿诉讼。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所依据的理由是,于2017620日及之前三日,食环署无视他的健康状况,强行将他调往执法小组,而且食环署在处理他的工作安排及指示方面严重疏忽,导致他受到精神损害。

答辩人就法律责任及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本文仅集中谈论法律责任的问题。答辩人声称,就法律责任而言,(1) 2017620日或之前发生的事件不属于该条例第5(1) 条所指的「意外」;(2) 申请人被诊断患上的精神疾病并非由2017620日或之前发生的事件引起。

裁决

上诉法庭维持区域法院的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理由如下:

1.    关于意外受伤的法律原则

在探讨何谓意外时,区域法院法官参考了多宗案例后作出以裁断:(1) 申请人知道新职位安排将于2017620日开始,这是他预料之内的事情,因此他的不满和反应并不构成意外;(2) 申请人当日与一名上司的互动并无导致任何意料之外或突发的事件;(3) 上司与申请人的对话及接触并无不当之处;及 (4) 申请人走上天台、书写及展示横额的行为以及他对调职安排的反应,很可能是由于他的性格及先前已有的精神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

2.    原有状况

申请人在调职前已被诊断患上适应障碍症,双方对于这一点没有争议。医学证据表明,申请人在2017620日的事件之后所患的精神疾病乃原有状况,而非任何意外造成的伤害。

3.    基于程序问题的上诉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区域法院裁断申请人并无遇到任何「意外」,亦没有「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但上诉时申请人并无质疑区域法院的上述裁断,而是指出区域法院审讯中的多项程序不当之处,包括证据及证人陈述书的采纳,以及被告人的律师团队和法官的行为。然而,上诉法院裁定该等理由均欠缺根据和实质内容。

要点

本案提醒我们,「意外」必须是预期或意料之外的事件,在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或常规事情一般不属于「意外」。本案也强调,索偿人需要证明意外与新伤患之间有直接关连,单凭原有状况并不足以索偿。然而,现实世界往往涉及很多复杂情况,未必有简单直接的答案。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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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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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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