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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的担保书可否被视为载有限制船东要求抵押品权利的隐含条款?

2021-05-29

简介

最近在英国 CVLC Three Carrier Corp and another v Arab Maritime Petroleum Transport Company [2021] EWHC 551 (Comm)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法院」)强调,除非出于商业上的必要性,否则不会将合约视为载有任何隐含条款。


Can a term be implied into a charterparty guarantee limiting the shipowner’s right to seek security? 租船合同的擔保書可否被視為載有限制船東要求抵押品權利的隱含條款?

背景

2019315日,CVLC Three Carrier Corp (CVLC3) CVLC Four Carrier Corp (CVLC4)(「船东」)分别向Al-Iraqia Shipping Services and Oil Trading(「租船人」)出租船只。Arab Maritime Petroleum Transport Company(「担保人」)为租船人准时履行责任提供担保。担保人提供了两份内容相同的担保书(「担保书」),以换取船东与租船人订立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担保书并非以标准格式草拟,但其条款是任何具备担保书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士所熟悉的,而且主要基于范本草拟。担保书的条款包括(其中包括)下文:

「若 [租船人] 违反其参照相关租船合同的条款及条件不时到期应向 [船东] 支付船租的责任,且 [租船人] 违反上述付款责任持续不少于30个历日,则 [船东] 有权透过将 [租船人] 的违约行为通知 [担保人] 以引用本担保书,要求 [担保人] 立即将累计及到期应向 [船东] 支付的未付船租,支付到前述租船合约第26格所订明的银行帐户……

[担保人] 亦不可撤回地、绝对地及无条件地作为主要债务人(而非仅作为担保人),保证光船租船人妥当及准时地履行上述租船合同下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责任……

20191224日,船东以租船人违约为由向租船人发出终止租船合同的通知。其后,船东向担保人发出仲裁通知书,指称他们已因为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而蒙受损失及损害,并指担保人须根据相关的担保书负上法律责任。各方就船东的申索委任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员」)。

2020731日,船东向安哥拉卢安达省级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扣押担保人的船只,作为船东根据担保书提出的申索的抵押品。安哥拉法院其后发出临时令扣留担保人的船只,并颁下判决,下令扣押有关船只。

同时,担保人向仲裁员申请,要求宣告「根据担保人与 [船东] 之间日期为2019315日的 [担保书] 载有隐含条款,船东不会就 [担保书] 涵盖的事宜要求额外抵押品」。仲裁员作出裁决,按照担保人的请求作出宣告,并判担保人获付利息及讼费。其后,仲裁员作出第二项裁决,宣告船东违反隐含条款,而船东须向担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有待进一步评定(「仲裁裁决」)。

船东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就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


判决

法院认为,一项条款必须符合较高的法律门槛,才可被视为隐含于合约之中,而正确的适用测试为必要性测试(test of necessity),因此裁定船东上诉得直。某项条款不会纯粹因为它看似公平,或因为只要有人向订约方提出有关条款订约方便会同意,便将条款视为隐含于合约中。相反,正如 Marks & Spencer Plc v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Trust Co (Jersey) Ltd [2016] AC 742 Ali v Petroleum Company of Trinidad and Tobago [2017] UK PC 2 两宗案件,只有在合约因为缺少了某项条款而缺乏实际连贯性及商业效率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载有隐含条款。

在应用上述测试时,法院认为有关合约的性质及案情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将限制船东要求额外抵押品的权利的条款视为隐含于担保书中。由于担保书采用范本条款,假如仲裁员裁定担保书载有隐含条款,将意味着相同的条款亦应隐含于所有其他包含了相类似措辞的担保协议中。

此外,法院留意到,在正常情况下,若出现可争辩的违约情况,订约方不会被限制取得抵押品。因此,禁止额外抵押品的隐含条款与免责条款相类似。就免责条款而言,法律上早已确立:合约通常需要清晰的字眼,法院才会裁断订约方有意在合约中放弃其普通法权利或补偿。但在本案中,法院从担保书采用的字眼看不到有这种意向。

至于仲裁员认为担保人已根据担保书提供充分抵押品,否则各方便不会订立租船合同这一点,法院认为扣押担保人的船只不等于「双重抵押品」,因为担保书在船东与担保人之间另行建立了合约关系。在租船人可能违反租船合同的情况下,尽管船东可根据担保书向担保人追讨赔偿,但并不等于船东有权向担保人要求抵押品。这项向担保人要求抵押品的权利仅在担保人违反其在担保书下的责任(而非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时产生。因此,尽管租船人已就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的责任提供充分抵押品(即担保书),但却未就担保人违反担保书提供充分抵押品,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独立而分开的。

法院亦补充,要是船东能够透过扣押船只等方式就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责任要求抵押品,却不能就担保人违反其在担保书下的主要责任向其要求类似抵押品,将违反「商业常识」。


要点

CVLC Three Carrier Corp 一案可见,除非出于商业上的必要性,否则合约不会被视为载有任何隐含条款。订约方如希望在合约中免除若干权利(例如要求额外抵押品的权利),则应在合约中明文订明,以便强制执行。

法院亦强调租船合同与担保协议所施加责任应彼此独立,主要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责任是完全分开的。即使租船人已就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责任的情况提供抵押品,但船东就担保人违反担保责任而向担保人要求抵押品的权利不会因此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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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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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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