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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若因意外下肢瘫痪,可否就机械外骨骼费用索偿?

2020-04-30

简介

法院在人身伤亡案件将损害赔偿判给伤者,一般原则是藉此尽可能地使伤者回复到本来的状况,犹如从未受伤一样。

2020423日,香港原讼法庭就Lai Chi Wai v Tong Hung Kwok and Another [2020] HKCFI 628一案颁下判词,为香港法院首次在人身伤亡案件中命令被告人向下肢瘫痪的原告人支付机械外骨骼(俗称机械脚)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原为世界攀石冠军,不幸因交通意外受伤而被迫从人生高峰退下来。

原告人因意外导致脊柱骨折、下肢瘫痪,以及因被夺去行走和跑步能力而丧失大量生活乐趣。因此,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疏忽,并申索(其中包括)机械外骨骼装置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

机械外骨骼是一个外置的电动机械矫形装置,下肢瘫痪或衰弱人士穿戴后可站立、行走、上落楼梯及进行日常活动。尽管机械外骨骼的申索在欧洲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获得赔偿,但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地区并没有相关案例。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就机械外骨骼装置费用申索作出的判决,成为了普通法地区的首宗案例。


审讯的争论点

法院在判断原告人是否有权申索机械外骨骼装置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时,必须评估:

  1. 提供机械外骨骼对康复或恢复功能是否合理必要;
  2. 考虑到香港现今的生活水平,机械外骨骼的费用是否合理;及
  3. 原告人是否能够有效地利用机械外骨骼。

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人身上。因此,原告人若要成功申索机械外骨骼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则须提出专家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提供机械外骨骼对康复或恢复功能是合理必要;考虑到香港现今的生活水平,机械外骨骼的费用合理;及原告人能够有效地利用机械外骨骼。


裁决

在本案中,被告人反对原告人申索机械外骨骼的费用,认为有关技术尚在开发阶段,而且费用亦过高。被告人又指原告人已获赔偿具有站立功能的电动轮椅费用,因此不应就机械外骨骼的费用获得赔偿。

法院在考虑双方提出的证据后,接纳专家意见,认同机械外骨骼有助原告人恢复一定程度的活动能力,以及对原告人的健康有许多益处。法院亦接纳原告人适合使用机械外骨骼,以及他将能够充分而有效地利用机械外骨骼。

就被告人提出的反对而言,法院认为,尽管机械外骨骼装置的技术仍在持续改良,但不同意有关技术尚在开发阶段。法院注意到机械外骨骼的技术早已过了试验阶段,并且发展成熟,而香港市面上已出售4款不同型号的装置。

法院指出,向原告人提供辅助设备,是为了尽可能使其回复到本来应有的状况,犹如从未受伤一样。尽管具有站立功能的电动轮椅能让原告人保持站立姿势,但不能让原告人恢复活动能力。

法院亦注意到,在以往的案例中,不少就电动轮椅费用提出的申索因电动轮椅被视为无理的奢侈品而被驳回。但近年法院已经常批准电动轮椅费用的申索,甚少受到争辩,并经常批准义肢等昂贵项目。

考虑到香港现今的生活水平,法院认为机械外骨骼及其更换器材的费用虽然高昂,但并非无理的奢侈品,而且属于合理所需。法院亦认为,提供机械外骨骼就恢复原告人的部分活动能力而言是合理必要的。因此,法院批准原告人申索机械外骨骼的费用。

由于提供机械外骨骼能让原告人恢复一定程度的活动能力,法院略为调低了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赔偿金额。


总结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新的技术及医疗辅助设备可能不断推陈出新,能协助伤残人士康复或恢复活动能力。法院批准就机械外骨骼费用索偿的判决显示,即使以往的案例从来没有提及或甚至曾经拒绝批准某些技术及医疗辅助设备费用的索偿,法院亦会探取开放的态度审理有关申索,评估新的技术及医疗辅助设备是否合理必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原告人能否有效地使用。法院将根据原告人的个人需要、有关技术的发展、案件审讯时的社会状况及生活水平,就个别案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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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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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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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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