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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敦促人身伤害案件由双方各自委聘医学专家改为共同委聘单一医学专家

2023-06-30

简介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各自委聘医学专家,而他们提供的医学意见往往截然不同,甚至完全两极化。最近在Rai Chandra Kala v La Creperie 8 Limited and another [2023] HKCU 2231一案中,考虑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实务指示第18.1条,区域法院李树旭法官敦促人身伤害案件(尤其是区域法院的人身伤害案件)的当事人改为共同委聘单一医学专家(「单一共聘专家」)。

背景

法院在本案中只需直接评估损害赔偿。意外发生时,原告人在第一被告人餐厅任职厨师,她在餐厅因地面湿滑而滑倒受伤(「该意外」)。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辩,法院对第一被告人颁下非正审裁决。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获准加入成为第二被告人,就赔偿金额提出争议。

由于该意外,原告人左手腕骨折,身体检查显示其左手腕急性创伤性闭合性骨折。原告人的左手腕接受了开放式复位及固定手术,公立医院医生给她约9个月的病假,而医疗判伤委员会评估她丧失5% 的赚取收入能力。

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分别委任了黄医生及秦医生(统称「两位医生」)为各自的医学专家。尽管原告人的伤势相对轻微直接,而索偿的金额亦不高,但两位医生的意见却迥然不同。两位医生的分歧主要在于原告人的双边腕管综合症是否因该意外而起。秦医生认为,腕管综合症症状属渐进状况,原告人夸大了其症状;黄医生则认为原告人的腕管综合症很大机会与该意外有关。黄医生估计原告人丧失了8% 赚取收入能力,而秦医生则认为只是4%

法院的裁断

经仔细审阅双方专家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人的伤势及其造成的影响属两者之间。法院认为,腕管综合症较大机会是自然渐进的状况,而非该意外引起。然而,法院不同意原告人有夸大其症状。

因此,法院就原告人的「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判给200,000港元的赔偿,并以18个月(而非原告人要求的27个月)计算审讯前的收入损失。由于原告人找到一份比该意外发生前赚取更高收入的工作,法院没有就丧失赚取收入能力另行判给赔偿。

 

是时候改变:聘用单一共聘专家

就案件作出裁决后,法院继续探讨聘用单一共聘专家的问题。

法院认为,两极化的医学专家意见可能会对审理案件造成困难。法院指出,要判断医疗状况的成因或伤势对意外受害人的真正影响程度,并非纯粹从两份专家意见中二择其一,而是需要根据原告人的申索及投诉,仔细审视及研究一切现有的医疗证据和纪录。医学专家的意见是考虑因素之一,但未必是最重要的因素。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包括:

·           受害者的初步伤势;

·           主诊医生的诊断及预测病情发展;

·           在公立医院或诊所接受的治疗;

·           对治疗的反应;

·           病情的进展;

·           受害者主观申诉的不适;

·           获发病假的长短;

·           康复纪录;及

·           意外后的工作纪录。

 

法院认为,目前法律从业员在人身伤害案件(特别是在区域法院审理而索偿金额较少的案件)中运用医学专家证据的方式是错误的。并非所有人身伤害案件都需要委任医学专家。在简单直接的个案中,公立医院或诊所的医疗纪录及报告已足够让法院判断受伤原因,以及伤势对受害者日常活动及赚取收入能力的长远影响。在区域法院审理的简单直接案件中,受伤程度较轻的原告人一般可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自己的案情,而无需提供医学专家报告。

法院建议法律从业员在决定是否就人身伤害案件委任医学专家前考虑三个问题:

1.       委任单一共聘专家还是联合医学专家较具成本效益;

 

2.       当事人各自委任专家的费用,连同指示专家、分析报告、争辩分歧意见及索取补充报告等的所有相关费用,是否与索偿金额相称;及

 

3.       委任单一共聘专家或联合医学专家是否有助解决争议。

 

法院认为,法院及法律从业员不仅应考虑、更应实际地在人身伤害案件(特别是区域法院的案件)中更广泛聘用单一共聘专家,理由如下:

1.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聘用单一共聘专家将大大减低费用和延误。

2.       就相称性而言,索偿金额越少,要证明有充分理由聘用联合医学专家(尤其是在不同医学范畴聘用多于一组联合医学专家)便越困难。如果在人身伤害案件初期便委任单一共聘专家,案件可能会更早获得解决,并减少法律费用。

 

3.       长远而言,在香港的人身伤害诉讼中更广泛地聘用单一共聘专家将带来更公正客观的专家意见,这有助于解决争议,而不会令诉讼延长。

 

4.       在新加坡、澳洲及英国等其他普通法地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聘用单一共聘专家现已是常态而非特殊情况。

 

法院认为,大部分在区域法院审理的人身伤害案件都适合委任单一共聘专家。索偿金额越少、伤势越简单直接,聘用单一共聘专家的理由便越强。其后,法院提出一套用于在区域法院人身伤害案件中委任单一共聘专家的建议「标准」指示。

要点

这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实务指示第18.1条实施以来,法院首次敦促法律从业员改变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双方各自委任医学专家的常态」。从今开始,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所有人身伤害案件中,各方应尝试就委任单一共聘专家达成共识,否则法院将更积极地在委任单一共聘专家方面行使其案件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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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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