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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小字:银行服务协议中不可侵犯的书面条款

2013-04-01

在近期DBS Bank (Hong Kong) Ltd v San-Hot HK Industrial Co Ltd HCA 2279/2008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虽然客户在签署银行服务协议前并未阅读该文件,亦可能未获充分解释当中的明文条款,但条款仍然有效。


背景

本案的第二被告人郝女士是一位著名商人,她透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进行石油及石化产品及设备的买卖赚取财富。第一被告人San-Hot BVI(「该公司」)是郝女士用作进行投资,按星展银行建议为税务便利而成立的工具公司。

该公司及郝女士均于20078月起成为星展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同年下半年,郝女士透过该公司与星展银行订立了总共21份涉及不同股份及外币的累计期权(accumulator)合约。根据累计期权合约条款,该公司必须在一年内每日按预设价格(定为初始市价的某个折扣)购买若干上市证券及外币,除非股份或外币的现货价升至某个水平,合约则失效及终止。由于开始时市况向上,部分合约很快便失效,带来可观利润。但后来市况转坏,该公司须继续以高于市价的预设价格买入股份及外币,以致承受重大亏损(按市值计算)及现金周转压力。最后,该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买入股份及外币的合约责任,因此星展银行将合约平仓,并向该公司及郝女士(作为该等合约的担保人)追讨合约下超过9,260万港元及2,350万日圆的债项。


抗辩及反申索

郝女士及该公司(统称「客户」)就上述申索提出抗辩,指该公司在订立有关股份累计期权合约时,倚赖了星展银行曾作出的若干陈述:

  1. 股份累计期权令星展客户能够按市价的折扣购买股份,而市场上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享有该折扣;
  2. 郝女士无须为该等交易提供任何资金,因为它们很快便会完结;及
  3. 郝女士只需承担很低的风险,甚至没有风险,因为股份可立即在市场出售。

此外,客户亦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08条,即任何人如以失实陈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须负上民事责任。客户亦指空星展银行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及银行协议内的明文条款方面,违反了若干专业责任。

 

结果

法院认为,星展银行并没有作出客户所指的失实陈述。由于郝女士是富经验及熟练的投资者,她知道及明白累计期权合约的主要特点,作出了个人判断及独立决定。她知道所涉及的财务风险,而星展银行亦已作出充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客户订立合约时并无倚赖星展银行的陈述,星展银行有权获得其申索的全部金额连利息。

法院亦裁定,根据该条例第108条提出的申索,与根据普通法或《失实陈述条例》提出的失实陈述申索仅有两点不同。第一,该条例对「失实陈述」的定义包括「预测」,而一般失实陈述申索只包括关于事实的失实陈述。第二,根据该条例第108条提出的申索,只限于补偿性损害赔偿,而并无解约、以损害赔偿代替解约或回复原状等济助。


合约不容反悔

本案较为有趣的一点是,法院裁定英国上诉法院在JP Morgan Chase Bank v Springwell Navigation Corp [2010] 2 CLC 705一案中关于合约不容反悔原则的判决亦适用于香港。法院认为,各订约方可能同意若干状况的存在应构成交易的基础,而不论该状况实际上是否存在。为清楚述明此意向而妥为草拟的条文,如没有与其他特定或普遍公共政策规则抵触,应维持有效。

这项裁决对于草拟银行协议有重大影响。银行可在协议中加入条文,注明立约双方放弃声称自己是在失实陈述诱使下订立合约的权利。只要订约方的意愿清晰,这样基本上禁止了在此类情况下提出失实陈述的申索的可能。


「不可推翻的证据」条文

法院亦考虑到本案中银行协议的「不可推翻的证据」条文的效力:这项条文规定,除非客户在90日内通知银行月结单有任何错误或差异,否则月结单属「不可推翻及对客户具约束力」。

法院认为,如果此类条文「令客户了解查阅结单的重要性」、「明确或隐含地邀请客户查阅结单」及「表明在若干时间内没有查问或完全没有查问即属不可推翻」,这类条文则可具有其预期的效果。因此,银行可在协议中加入此类条文保障自己,订明月结单是不可推翻的证据,对客户具约束力,以免客户就月结单内所列交易提出争议。


证监会《操守准则》纳入到协议

客户认为,银行协议已透过提述而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纳入为协议的一部份,任何违反《操守准则》的行为,即违反对客户负有的专业责任。银行协议订明,「每项交易均须遵守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有关结算所及任何其他具司法管辖权的部门的现行章程、规则、规例、惯例、习惯、判定及释义,以及香港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就客户提出的论点,法院裁定,由于证监会并无任何司法职能,因此并非「具司法管辖权的部门」,而《操守准则》亦不是「章程、规则、规例、惯例、习惯、判定及释义」。《操守准则》并无纳入到银行协议之中,因此不构成星展银行对客户负有的专业责任。

法院对这个论点的判定有值得商榷之处。细看「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有关结算所及任何其他具司法管辖权的部门」一句,「任何其他具司法管辖权的部门」的涵义不应只限于行使司法职能的机构,因为它前面提述的「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明显并不行使任何司法职能。此外,证监会在该条例下获赋予广泛的监管及监督权力,若说它并非「具司法管辖权的部门」,似乎有点费解。


纳入合约条款的通知

对于标准格式文件,法院认为,收到文件的人士如果在接受文件条款约束前已知道当中的文字含有或提述合约条款,该人则不一定要阅读该文件,或获告知文件的重要性或效力。除非该人能证明他给予的同意属无效,或是对方以不合情理的行为获取他的同意,从而理应获得衡平法济助,否则该人须受其签署的文件条款所约束。


总结

本案显示,即使客户不清楚银行协议的内容,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责仍受银行协议管限。客户在签署任何银行协议前,最好首先阅读及理解当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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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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