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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

2015-07-31

全球层面的税务资料交换

20139月,二十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G20)全面采纳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建议的全球税务资料自动交换模型。20147月,经合组织理事会发表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资料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自动交换资料标准》),呼吁各国政府从其金融机构搜集非居民金融帐户的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住地交换该等资料。

香港政府(「政府」)于20149月在税务透明化及资料交换全球论坛[1](「全球论坛」)表示,承诺实施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或「自动资料交换」)的全球新标准。

《自动交换资料标准》

《自动交换资料标准》的重点在于由金融机构有系统地定期搜集金融帐户持有人的资料,并每年从帐户持有人的资料来源地自动传送至其税务居住地。

《自动交换资料标准》的要点

《自动交换资料标准》分为以下两部分:

1. 主管当局协定范本(「协定范本」):这是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一般是税务当局)之间的协定,为主管当局之间进行自动资料交换提供法律基础;及

2. 共同汇报标准(「共同汇报标准」):载有参与地区的金融机构须遵守的汇报及尽职审查规则。

参与地区的主管当局可根据《税务事宜行政互助多边公约》(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或双边税务条约订立主管当局协定,而参与地区须把共同汇报标准引入当地法律。

共同汇报标准订明了:

1. 须向税务当局汇报非居民客户的帐户资料的金融机构类别;

2. 须汇报的帐户类别;

3. 金融机构须汇报的资料范围;及

4. 金融机构应就辨识须汇报账户而遵守的尽职审查程序。

香港的税务资料交换政策

香港政府承诺支持全球论坛的呼吁,实施新的全球标准。政府表示,若香港能于2017年完成本地立法,香港将于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资料交换。香港现时的法律框架容许税务局(作为香港的主管当局)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协定」)及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并仅在缔约伙伴的要求下,与对方交换税务资料。因此香港需修订法例,以就税务事宜实施自动资料交换。

香港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咨询文件

政府于201411月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资料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于2015424日就税务事宜的自动资料交换发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香港实施自动资料交换的建议模型搜集公众意见。政府在咨询文件提出的初步方案,是对《税务条例》(第112章)作出所需修订,以实施税务事宜的自动资料交换。政府亦倾向以全面协定及交换协定为法律基础,来实施税务事宜的自动资料交换,以及与跟香港订立全面协定及交换协定的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

须汇报账户资料的金融机构类别及须予申报帐户类别的定义、金融机构须向税务局提交并透过税务局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交换资料的范围,以及税务局的执行条文,将载于《税务条例》的主体条文。金融机构为辨识须予申报帐户而进行的尽职审查程序,将载于《税务条例》的附表。

以下是咨询文件建议就税务事宜实施自动资料交换而纳入《税务条例》的主要条文摘要:

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与香港签订了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名单,将载于《税务条例》的附表。

金融机构及须予申报帐户的定义

金融机构」将包括银行、存款机构、托管机构(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而该资产占其相当大部分的业务)、投资机构(主要业务为及代表客户进行投资活动,或其总收入主要可归属于金融资产投资,例如经纪、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的资产管理机构)及指定保险公司。某些金融机构,例如政府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退休基金及退休金计划,如其被用作逃税的风险不高,则可获豁免申报。

须予申报帐户」指:(1) 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地区的税务居民(不论个人、法团、合伙、信托或基金会)持有的帐户;及 (2) 由被动非金融机构实体持有的帐户,而该等实体的控制人士(即实体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地区的税务居民。

金融机构须向税务局提供并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地区交换的资料

就每个须予申报帐户而言,金融机构必须汇报:

1.帐户持有人的个人资料,即姓名、地址、居住地、税务编号及(如为个人)出生日期和地点;及

2.帐户持有人的财务资料,即帐户号码、帐户结余或价值、利息、股息、金融资产出售所得及帐户资产所产生的其他收入,以及支付予帐户持有人的所有种类的投资收入。

咨询文件建议在某些条件下可豁免汇报账户持有人的税务编号、出生日期和地点。

税务局的执行条文

税务局将获授权进行以下事情:

1. 向金融机构搜集须予申报帐户的资料;

2. 进入金融机构的营业处所及其电脑系统;

3. 一旦金融机构违反法庭颁布的遵行申报规定的命令时,取得搜查手令;

4. 指示金融机构核实是否遵行申报及尽职审查程序;

5. 如发现自动交换资料系统有欠妥之处,指示金融机构修正;

6. 使用从金融机构所得的资料,以施行《税务条例》;及

7. 对违反《税务条例》的金融机构施加罚则。

金融机构及其雇员的刑事责任

下表列出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若未能遵行《税务条例》下的自动交换资料规定的建议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可触犯的罪行

首次违反

定罪后持续违反

 

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未能遵从规定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向税务局提交报表、或为利便自动交换资料的有效实施的任何其他义务。

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目前为港币5,00110,000元。

每天可另处不超过港币500元的罚款。

未能完全遵行尽职审查规定,而引致提交的报表不正确 [1]

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每天可另处不超过港币500元的罚款。

 

蓄意为误导或欺骗而提交报表。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目前为港币50,00110万元)及监禁3年。

 

 

 

金融机构雇员可触犯的罪行

首次违反

定罪后持续违反

 

在没有合理辩解下,导致或容许金融机构违反施加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或导致或容许金融机构提交不正确的报表。

 

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每天可另处不超过港币500元的罚款。

蓄意欺诈,导致或容许金融机构违反施加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或导致或容许金融机构提交不正确的报表。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金融机构辨识须予申报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

金融机构须为辨识须予申报帐户而执行的尽职审查程序,视乎是个人帐户或机构帐户、以及是现有帐户或新帐户而各有不同。

1. 现有个人帐户:就小额帐户[3]而言,金融机构须根据证明文件(例如帐户持有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或身分标记来核实永久住址。如身分标记有任何不一致时,金融机构须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申报证明书。就大额帐户[4]而言,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优化的尽职审查程序,包括翻查书面纪录,如客户关系经理实际知悉帐户持有人是须予申报人士,则须把该帐户视为须予申报帐户。

2. 新开立的个人帐户:金融机构应要求开立帐户人士提供自我申报证明书,以确定客户的税务居住地,及参照在反洗黑钱及「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搜集到的文件以确定该自我申报证明书是否合理。

3. 现有机构帐户:金融机构应按照现有资料(包括根据反洗黑钱及「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搜集及备存的资料),确定现有机构帐户本身是否须予申报人士,亦须确定被动非金融机构实体是否有一名或多名控制人士是须予申报人士。就此而言,金融机构应要求该机构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申报证明书。若有关帐户的控制人士是须予申报人士,该机构帐户亦必须被视为须予申报帐户。金融机构无须检视、辨识或申报结余低于25万美元的现有机构帐户。

4. 机构帐户:新机构帐户与现有机构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基本相同,但25万美元的低额门槛安排不适用,金融机构须检视、辨识及(如需要)申报所有新机构帐户。

建议实施模式及时间表

咨询文件提出了在自动交换资料制度下金融机构向税务局提交申报表的操作模式。税务局会建立电子系统,供金融机构每年提交通知书及自动交换资料报表。金融机构提交的数据档案须依照共同汇报标准规定的格式,金融机构可下载税务局的软件来编制数据档案,亦可自行研发软件来建立数据档案,但须获得税务局事先批准方可使用。

假如《税务条例》的修订草案能于2016年年中提交立法会,香港实施自动资料交换的时间表如下:

1. 20171月前,金融机构开始尽职审查程序以辨识须予申报的帐户,并保存相关资料;

2. 20179月前,金融机构向税务局登记;

3. 20181月前,税务局向金融机构发出自动交换资料报表;

4. 20185月前,金融机构向税务局提交自动交换资料报表;及

5. 2018年年底前,税务局把资料转交予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地区。

公众可提交对于香港自动交换资料建议模式观点及意见的咨询期限,已于2015630日结束。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正如在咨询文件所述,金融机构由2017年开始将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辨识由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地区税务居民持有的须予申报帐户。已遵循美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的金融机构可能会认为,新的自动交换资料制度对金融机构造成更大负担,因为在美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下,金融机构无须审查结余不超过50,000美元的现有个人帐户,但在自动交换资料制度下,个人帐户并无任何低额帐户结余豁免,金融机构须审查所有现有帐户。鉴于自动交换资料的本地立法最早可能于20171月生效,金融机构现在是时候开始详细计划如何修改现有系统及政策,以配合新的自动交换资料制度。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公司及商业部门: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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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1]「税务透明化及资料交换全球论坛」成员包括同意提高税务透明度及交换资料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及司法管辖区。
[2]咨询文件建议,金融机构若已遵从尽职审查程序,以及对资料不准确的情况不知情,可作为抗辩理由。
[3]咨询文件并无界定何谓「小额帐户」。咨询文件附录B(共同汇报准则)第VIII部(界定词汇)载有「低额帐户」的定义,指截至 [xxxx] 1231日合共结余或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现有个人帐户。
[4]咨询文件并无界定何谓「大额帐户」。咨询文件附录B(共同汇报准则)第VIII部(界定词汇)载有「大额帐户」的定义,指截至 [xxxx] 1231日合共结余或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现有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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