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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工作者是否雇员?他们享有甚么权利?

2025-05-29

Keeta 外卖员工罢工

2025510日,香港仅余的两家送餐平台之一Keeta(美团)的外卖员在荃湾及美孚发起罢工,不满公司削减工资及取消繁忙时段津贴1 事件再次引起关于香港零工工作者保障的讨论。

本所合伙人司徒肇基律师早前在香港电台第三台的《Backchat》节目,与身兼香港第二大工会主席的立法会议员以及另一位学者,一起探讨外卖员权益的问题。2

零工工作者可有权益?

这次罢工再次突显香港对零工工作者权益欠缺保障的问题。这个问题并非今天才出现。早在新冠疫情期间,约300Foodpanda外卖员于202111月中发起了为期两日的罢工,引发社会讨论香港是否需要新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我们于202111月的文章〈香港是否需要订立新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指出,随着零工经济兴起及持续发展,香港迟早需要重新审视雇佣法例,如欲阅览,请按此处

在香港,一个人可以「独立承办商」(或「自雇人士」)或「雇员」的身份为他人工作。一个人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对其享有的法定福利及雇主的责任有很大影响。对于根据服务合约聘用独立承办商的客户或根据雇佣合约聘用雇员的雇主,这种分别无疑会影响他们的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及业务波动性。

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只有雇员可享有条例赋予的福利及保障,例如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工资、疾病津贴、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这些福利及保障因雇员在连续合约下受雇的年期而异(连续合约即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只有雇员才可享有其他法定保障,例如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最低工资,以及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订明的工伤补偿。独立承办商是自己的「老板」,因此无法享有该等福利及保障。

Zeek

虽然企业通常会与零工工作者订立服务合约,但零工工作者也未必是「独立承办商」。在Cheung Ka Yan and ors v Kin Sh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ng Kong) Ltd & Ors(无汇报案件,LBTC 3170/20222023529日)一案中,劳资审裁处裁定,食品及包裹派递平台Zeek的六名零工配送员虽然订立了服务合约以独立承办商身份为Zeek工作,但他们是「雇员」。

劳资审裁处对于违反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所引起的申索有专属管辖权。零工工作者向Zeek追讨欠薪、代通知金、未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他们必须获劳资审裁处裁定为雇员,才可成功申索。如果零工工作者被裁定为并非雇员,他们甚至无法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因此,劳资审裁处首先要确定的是零工工作者是否雇员。

零工工作者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并没有简单快捷的判断方法。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 HKLRD 951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要判断一个人是否以雇员身份为另一个人工作,现代的方法是基于案例订下的各种指标审视双方关系的所有特征,以判断该关系在整体印象上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劳资审裁处运用Poon Chau Nam案的法律原则,裁定Zeek 案的索偿人是雇员。

我们于20237月的文章〈劳资审裁处首次裁定零工配送员属雇员身份〉深入探讨了Zeek案,如欲阅览,请按此处

Deliveroo

虽然在 Zeek案中零工工作者获劳资审裁处裁定为雇员,但在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2024] HKDC 1932一案中,户户送的一名前零工外卖员则被区域法院裁定为独立承办商而非雇员。

Deliveroo案中,一名零工外卖员在一次送餐途中受伤,因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索偿。《雇员补偿条例》第 5(1) 条规定,「不论受雇于任何工作的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粗体自加,以示强调),雇主均有责任支付补偿。户户送申请剔除该零工外卖员的雇员补偿申索,理由是该外卖员并非雇员,而且他已获得户户送特别为零工外卖员购买的自愿保险(因为外卖员并非雇员)的赔偿。区域法院运用Poon Chau Nam案订下的原则,认为双方并无雇佣关系,裁定户户送胜诉,并剔除零工外卖员的申索。

我们于20231月的文章〈户户送外卖员是雇员还是自雇人士?〉深入探讨了Deliveroo案,如欲阅览,请按此处

问题的根源

从法律角度来看,问题的根源在于零工工作者应如何归类——他们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客户或平台可能希望聘用零工工作者为独立承办商,而且在服务合约中,双方可能明确协定零工工作者是独立承办商,书面合约亦完全没有提及雇佣关系。但当出现纠纷时,零工工作者可能会认为自己是雇员而非独立承办商,双方便唯有诉诸劳资审裁处或法院,以确定双方是否雇佣关系。

Zeek案及Deliveroo案可见,并无简单快捷的方法可判断一个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在Deliveroo案的裁决中,区域法院认同该案与Zeek案的案情有所不同,并指出:

「业界并无标准或惯常行业结构以提供实质指引,因为每宗案件都必须取决于本身的案情。」(粗体自加,以示强调)

对于劳资审裁处或法院来说,这是一项耗时的工作,而当事人也需承担高昂费用。运用Poon Chau Nam案的原则,劳资审裁处或法院可能会考虑各种不能尽录的因素及指标,来确定双方是否雇佣关系,包括:

1.      客户对零工工作者的工作流程、时间及方法的控制程度如何?

2.      履行服务所需的设备由谁提供?

3.      零工工作者是否可自行雇用助理提供服务?

4.      零工工作者是否可经营自己的业务?

5.      双方承担的财务风险程度如何?

6.      零工工作者是否能因妥善管理其工作而获利,以及获利程度如何?

7.      零工工作者是否承担投资及管理责任?

8.      零工工作者是否被视为客户业务的一部分?

9.      双方对彼此关系的看法如何?

10.   税项及保险的分担如何?

11.   行业结构及业界内部安排如何?

事实上,要劳资审裁处或法院就每一宗雇佣(或雇佣相关)争议判断零工工作者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这种做法并不理想,但却无可避免。

未来方向

零工工作者或许既非独立承办商,亦非雇员。实际上,零工工作者较为类似独立承办商,但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承办商;他们虽然自雇,但提供的服务是他人的职业或业务的一部分。零工工作者也许应在独立承办商与雇员之间自成一派。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突破只可在独立承办商与雇员之间二选一的局限。

英国

英国的雇佣法承认以下三类人员,每类享有不同程度的劳工保障:

1.      根据雇佣合约受雇的人员(类似香港雇佣法中的「雇员」);

2.      自雇人士,即自行经营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士(类似香港雇佣法中的「独立承办商」);及

3.      介乎两者之间的「工作者」类别,他们虽然自雇,但提供的服务是他人的职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往往兼具上述两类人员的一些特征(香港雇佣法中并无「工作者」这个中间类别)。

一般而言,一个人在以下情况下会被归类为「工作者」:

1.      订立了合约或其他安排,以个人名义从事工作或服务,并就此获得报酬;

2.      获得金钱或实物利益为报酬,例如获承诺日后得到合约或工作机会;

3.      指派他人(外判)工作的权利有限;

4.      在合约或安排有效期间,雇主必须向其提供工作;及

5.      在「雇主」其实是客户的安排中,其从事的工作并非其公司的一部分。

工作者可享某些就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工资、法定有薪假期及免受非法歧视的保障,但不能享有最低通知期及免受不公平解雇的保障。

英国法院裁定,一个人无论是否在零工行业任职,只要符合有关类别的要求,便享有相应类别的法定就业权利及保障。

新加坡

新加坡和香港的雇佣法相似。与香港一样,一个人可以独立承办商或雇员的身份工作。新加坡的零工工作者目前同样处于正式雇员与自雇人士之间的灰色地带,因为零工工作者可以决定工作时数,但不能自行定价或累积客户。新加坡没有像英国那样增设中间类别或第三类别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制定新的法例,专门处理零工工作者的权利。

新加坡的《平台工人法》于202511日生效,为零工工作者提供较为类似于正式雇员的保障,规定为零工工作者购买的保险必须涵盖医疗费用、收入损失以及永久残疾或死亡的一笔过赔偿,并将零工工作者纳入中央公积金(类似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香港

香港至少自2021年开始已有声音呼吁政府处理与零工经济相关的雇佣法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将零工工作者归类: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

如果政府愿意为零工工作者提供保障,特别是处于从属、依附及弱势位置的工人,就应制定新的法例。政府可以考虑检讨现时的雇佣法律框架,并仿效英国模式,为零工工作者增设一个「中间类别」,订明零工工作者应有的权利和保障。政府亦可参考新加坡的模式,制定新法例,专门处理零工工作者的权利及保障。

要点

目前,零工工作者究竟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仍然是问题的根源。而这个问题往往要等到雇佣(或雇佣相关)争议出现后,才能交由劳资审裁处或法院处理,这种情况并不理想,因为零工工作者须经过漫长的过程及承担高昂的费用,并获劳资审裁处或法院确认为雇员后,才能享有《雇佣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赋予的福利及保障。

订立了服务合约,不一定代表双方没有雇佣关系。虽然一份妥善草拟的服务合约可以降低误将零工工作者视为雇员的法律风险,但劳资审裁处在判断双方是否雇佣关系之前,会审视双方关系的所有特征。劳资审裁处及法院已多次强调,每宗案件均取决于其具体案情及情况。因此,平台营运者最好以书面服务合约表明与零工工作者的关系性质,考虑其对零工工作者的控制程度、双方之间的财务风险分配,并审视Poon Chau Nam案中列出的所有其他因素。一如往常,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1            2025510《南华早报》文章〈Keeta riders in Hong Kong strike over pay reduction and no peak hour subsidies

2            2025514日香港电台第三台《Backchat》节目「Food delivery workers’ rights / Food printing innovation / Emerg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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