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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二):《仲裁条例》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2017-07-01

在〈知识产权争议能否透过仲裁解决?〉一文中,我们提及香港政府建议对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该条例」)作出修订,以厘清知识产权争议是否可提交仲裁这个香港法例一直没有明言的问题。

2017614日,《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正式承认仲裁为涉及知识产权事宜的争议解决机制。下文关于知识产权仲裁的修订将于201811日生效。


修订内容

该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定义

该条例新增的103B条载列多个知识产权的例子(该等例子并非详尽无遗),藉以界定「知识产权」一词,当中部分常见的知识产权例子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网域名称、工业知识等。因此,该条例提述知识产权之处是指不论是否在香港存续的所有注册及未经注册的知识产权。

该条例新增的103C条清楚订明,知识产权争议包括关于以下事宜的争议:

  1. 知识产权可否强制执行、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存在、有效性、拥有权、范围、期限或任何其他方面;
  2. 关于知识产权的交易;及
  3. 任何应就知识产权支付的赔偿。

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该条例新增的103D(1) (3) 条确认,第103C条所述的知识产权争议可透过仲裁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不论作为仲裁中的主要争论点或附带争论点)。此外,根据第103D(4) 条,即使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律指明某法院或审裁处有权审理知识产权争议,而且没有述明可透过仲裁解决,亦不会影响知识产权争议在香港的可仲裁性。

仲裁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的权力

根据现时该条例第70条,仲裁庭拥有广泛的权力,可命令任何补救方法及济助。新的103D(6) 条给予知识产权仲裁各方弹性,将仲裁庭可判给的补救方法及济助,限于各方认为就解决有关

争议而言属足够或最适当的补救方法及济助。

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仅对仲裁各方有效,这表示第三方的法律权利不受影响。这一点在该条例新增的103E条清楚反映:条文订明,除非第三方特许持有人加入成为仲裁一方,否则其因合约或藉法律的施行而产生的任何现有权利或法律责任不会改变。换言之,仲裁裁决仅对实际进行仲裁的各方而非任何其他人具约束力。

保密是选择透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香港政府认同就知识产权仲裁保存这个显著特点,将有助促进更广泛地采用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因此,新修订不会强制规定披露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或在香港的知识产权部门登记。

此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近亦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委员会,由30名资深仲裁员组成,可见香港已为知识产权仲裁作好准备。


新修订对订立知识产权协议有何影响?

如上文所述,修订后的《仲裁条例》将厘清关于知识产权争议是否可提交仲裁的问题,吸引更多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以及选择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进行仲裁。

在订立任何知识产权协议(例如转让、技术转移、联合研发、授予特许权、分销、专营等协议)时,各方可考虑加入仲裁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选择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进行仲裁。

各方应小心拟定适当的仲裁条款,订明仲裁地点、管限法律、仲裁员数目、仲裁主题事宜等,以免日后的仲裁或执行裁决过程有漏洞,特别是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协议。因此,各方应在预期订立知识产权协议及考虑加入仲裁条款时,及早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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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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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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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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