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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申请商标保护(二):香港将于2019年实施马德里体系

2017-03-01

简介

在〈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申请商标保护(一):马德里体系〉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商标的国际注册,并讨论了根据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1411月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的建议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咨询。

知识产权署最近把咨询结果通知持份者,并宣布香港最早将于2019年实施《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议定书》的重要性

《马德里议定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协定,它允许申请人经持有基础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即本地商标局或原属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为其国际申请指定多个寻求商标保护的缔约方(《马德里议定书》目前共有98个缔约方,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日本、南韩、新加坡等)。申请人只须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并缴纳一次费用,便可在多个国家注册商标。注册后,商标拥有人即享有该体系提供的便利,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单一程序管理不同指定地区的商标组合,有别于传统体系要求申请人在拟为商标获得保护的每一个管辖区逐一进行注册。

香港实施《马德里议定书》后,可望向本地及国际企业提供效率更高、更具成本效益的一站式商标注册及管理服务。


香港商标注册处的职能

知识产权署已列出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建议实施安排的一些相关特点。根据知识产权署的建议,香港商标注册处将作为原属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国际申请,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络跟进有关事宜。但有关国际申请必须基于申请人在香港商标注册处的本地申请或注册而提出。

同样地,香港商标注册处亦将作为指定商标局,直接接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指定「中国香港」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请求,并审查该等请求,把是否授予商标保护的决定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在香港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如果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可根据其在香港商标注册处的本地申请或注册,经香港商标注册处提出国际申请:(1) 属中国籍人士(无论申请人居于何处);(2) 在香港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或 (3) 以香港为其居籍的人士。

须注意,中国籍人士可选择经香港的商标注册处或中国内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为原属局提交国际申请。因此,申请人有权经二者中任何一个商标局提出国际申请。


在香港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影响

1. 对于香港及中国内地的申请人

虽然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保留与中国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从而设有自己的商标局,但香港仍是中国的一部分。《马德里议定书》是一项只限于国家层面的国际协议,中国是缔约方之一。而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如要实施《马德里议定书》,可透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特别安排而进行。

基于上述原因,以香港为其居籍的中国籍人士或法律实体经香港商标注册处提出的国际申请,不能指定申请延伸中国内地;而以中国内地为其居籍的中国籍人士或法律实体经国家商标局提出的国际申请,亦不得申请延伸指定香港。因此,在香港根据本地申请/注册而提出的国际申请,不能倚赖《马德里议定书》在中国内地寻求领土延伸保护,反之亦然。

换言之,以香港或中国内地为其居籍的中国籍人士或法律实体,必须分别在两地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商标保护。这限制了《马德里议定书》为本港或中国内地申请人带来的便利。

2. 对于寻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申请人

由于在中国将会有两个指定商标局:一个是国家商标局,另一个是香港商标注册处,国际申请人可根据其业务需要,指定在香港及/或中国内地寻求领土延伸保护。国际申请人应注意,只指定中国内地的请求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反之亦然。


暂定时间表

为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知识产权署将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拟定立法建议,修订《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香港法例第559A章),建立专用的资讯科技系统,制定处理国际申请及注册的工作手册等。如果筹备工作进展顺利,香港将于2019年采用《马德里议定书》。


总结

实施《马德里议定书》将进一步提高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竞争力。不过,由于本地公司或企业不能倚赖《马德里议定书》获得中国内地的商标保护,其效力可能会减弱。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应探讨互利互惠的特别安排。我们将继续关注在香港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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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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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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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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