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因由的意外──我可追究责任吗?
简介
在绝大部分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人都需要负责证明自己主张的案情和观点。以一宗简单的人身伤亡案件为例,如果一名行人因交通意外受伤而希望索偿,他便需要提出适当的证据,并令法院信纳他之所以受伤的成因,是因司机不小心或疏忽。
然而,证明意外的成因可能是非常困难的事。有时候,意外的发生并非任何人的过失,亦不是每一宗意外的受害者都有权向他人追讨赔偿。不过,即使意外的成因不明,我们仍有方法推论法律责任谁属,就是倚赖法谚「事实自证」(res ipsa loquitur)的法律原则。在绝大部分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人都需要负责证明自己主张的案情和观点。以一宗简单的人身伤亡案件为例,如果一名行人因交通意外受伤而希望索偿,他便需要提出适当的证据,并令法院信纳他之所以受伤的成因,是因司机不小心或疏忽。
事实自证──事实本身即是证明
「事实自证」的意思是指「事实本身即是证明」。这个法律原则以例子说明会较容易理解:例如雇员使用雇主提供的油漆喷枪,在尝试用一根针打开喷咀时,油漆意外喷出,导致他眼睛受伤(Chan Kwok Ping v Hop Yick Engineering Co (a firm) [1997] HKLRD 1390, [1997] 4 HKC 166, CA)。该案中,油漆意外喷出的原因不明,雇员只知道喷枪是雇主提供的,而喷枪意外地喷出油漆导致他受伤。在此情况下,虽然雇员无法证明喷枪意外喷出油漆是因雇主的疏忽造成,但他可以从已有的事实推论,要不是雇主提供的喷枪有某些缺陷,意外便不会发生。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物件从高处跌下。例如雇员单独在雇主的货仓工作时,被货架上掉下来的物件击中。虽然当时附近没有其他人令物件跌下来,但法院可能接纳,要是货仓的控制人(即雇主)没有任何疏忽,在正常情况下物件是不会无故跌下来的。
原告人若要采用「事实自证」来推论法律责任谁属,则必须证明:意外的成因是不明的,所有相关情况(不论地点或工具)都是由被告人控制的,而且要是采取了适当谨慎措施,该类意外通常是不会发生的(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Sanfield Building Contractors Ltd. v Li Kai Cheong (2003) 6 HKCFAR 207一案的判词)。
「事实自证」的失败案例
在Chan Cheung v Honour Hall Engineering Ltd (in liquidation) and another (DCPI 2225/2012,判词日期2014年5月26日)一案中,原告人受被告人雇用在修路地盘工作,该地盘有水马作围栏。原告人指案发时一辆私家车意外撞向水马,水马再把原告人撞倒,以致原告人受伤。肇事车辆在意外后不顾而去,原告人找不到车主/司机,因此控告雇主。
原告人尝试倚赖「事实自证」来控告雇主。他认为,水马被车辆撞击后松脱,证明水马不够坚固。由于水马是由雇主提供的,雇主应负上疏忽责任。
原告人的论点因两个理由而不获接纳。第一,法庭认为问题的关键并非水马够不够坚固,而是该意外是否在雇主没有忽疏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法院又指出,要是车辆很大或速度很快,再坚固的水马都无法抵挡。第二,这宗意外并非成因不明──成因显然就是不顾而去的车辆。
另一宗案例是Lee Wai Ming v Hong Kong Guards Ltd and another(DCPI 987/2012,判词日期2014年5月13日)。原告人受被告人雇用为住宅大厦保安员,在有大型物件(例如垃圾车)需要通过大堂出入口时,原告人须负责打开大堂的大门。大门由两扇铝框玻璃掩门组成,两边门铰各装有一个自动关门及自动锁定装置,如果门打开小于90度,就会以安全速度自动关上;如果门打开至90度,门铰的装置会把门固定于90度。
意外发生时,原告人正打开大门让垃圾车出去。原告人表示,她把右门打开至90度(因此门应固定不动)之后,便去打开另一边门;但在她打开左门之前,她已被回弹的右门击中后脑。原告人欲倚赖「事实自证」来证明要不是雇主在门铰缺陷一事上的疏忽,右门便不会回弹导致她受伤。
她的论点同样不获法院接纳。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的大门位于被告人的处所范畴内,但在关键时间,大门其实受原告人控制,而且意外更大可能是因为原告人未有把门翼推至90度以启动自动锁定功能而导致的。
总结
正如上文解释,根据「事实自证」的法律原则,法院可以从环境证供推论出法律责任谁属,但必须符合若干先决条件,法院才会运用这个法律原则。而即使这个法律原则适用,被告人仍随时可能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有关法律责任的推论。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