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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商标注册处的聆讯

2018-11-01

简介

虽然现时香港法院较常见的知识产权争议是侵犯商标和假冒,但与商标注册有关的争讼事宜似乎亦与日俱增,例如反对商标注册、要求将不符注册资格并且本应被拒注册的已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及要求撤销已注册商标等。

有鉴于此,本文将概述关于在商标注册处进行聆讯的一些不容忽视的常见主要程序。


提交申请

以商标注册申请为例,商标注册处在收到申请并完成所须审查程序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有关商标。香港知识产权公报是公布知识产权最新资讯的官方公告,一般市民均可随时在知识产权署的网站自由查阅及审视有关商标。

任何人如欲反对某项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后3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反对后,可选择撤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或提交反陈述,然后双方可藉法定声明或誓章形式向商标注册处处长(「处长」)提交进一步证据。其后,商标注册处的聆讯人员会编定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通知双方。


出席聆讯

在商标注册处进行的聆讯是公开的。程序上,任何一方如欲出席聆讯,须在聆讯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日内提交拟出席聆讯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拟出席聆讯并以口头陈词抗辩,则必须提交拟出席聆讯通知书。假如申请人无法在处长原本编定的日期出席聆讯,则必须在拟出席聆讯通知书中注明其提议的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不过,处长只会在认为改期请求属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更改聆讯日期。

为促使聆讯过程,处长在收到双方的拟出席聆讯通知书后,可命令双方出席「聆讯前复核」,届时处长会给予双方指示。就此而言,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可透过提交法定声明及/或誓章就各自的案情提供证据,但如任何一方希望额外援引口述证据或盘问任何提交了法定声明的人士,则应在获悉聆讯日期后尽快通知处长及对方。不过,是否准许在聆讯时援引口头证据及/或进行盘问,仍由处长酌情决定。

各方须于聆讯前至少三整日向商标注册处提交书面陈词大纲及案例文件册,并送达对方。在聆讯人员(代表处长)席前进行的正审及/或非正审聆讯,对出庭发言权并无限制,换言之,各方均可亲自陈词或委派其法律代表出席聆讯。

聆讯时,虽然证明有关商标应获准注册的责任最终在于商标申请人,但反对商标注册的举证责任却在于反对人。因此,反对一方须证明有关商标何以不应获准注册。陈词的先后次序方面,是先由反对人开始,然后申请人可以就反对人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而与民事诉讼程序一样,最后陈词的一方是反对人,以作回应。聆讯结束时,聆讯人员通常会押后裁决,双方一般在数个月后会收到商标注册处的书面决定。

商标注册处亦可在无需进行口头聆讯的情况下,就反对商标申请作出决定(例如双方均没有提交拟出席聆讯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聆讯人员会根据已收到的证据(包括书面陈词)作出决定,并向双方发出书面决定。

公众人士如欲旁听列于商标注册处聆讯日程表的任何正审/非正审聆讯,必须于聆讯日期前至少五日致电商标注册处的热线 (852) 2961 6901 登记,说明拟出席的人数。


决定及上诉

处长作出决定后,各方会收到有关通知,胜诉一方通常获判给讼费。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处长作出决定时并非必须附上决定理由,但现时在反对商标申请的案件中,聆讯人员颁布书面决定时一般都会同时附上决定理由。如果处长没有提供决定理由,欲知道决定理由的一方则需向处长提出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希望就处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则须在决定日期起计28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评论

虽然商标注册处的聆讯程序规则并不比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单,但如果有关商标尚未注册,于商标注册处提出反对显然比在法院追讨补偿更具成本效益,但必须在指定限期前向处长提交陈词及通知,否则向商标注册处提出的质疑将逾时失效。因此,任何人如有意或必须在商标注册处就商标注册引起的争讼事宜进行聆讯,应谨记征询法律意见,以确保妥为遵守程序规则及处理实质法律问题,毫无延误。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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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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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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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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