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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商標註冊處的聆訊

2018-11-01

簡介

雖然現時香港法院較常見的知識產權爭議是侵犯商標和假冒,但與商標註冊有關的爭訟事宜似乎亦與日俱增,例如反對商標註冊、要求將不符註冊資格並且本應被拒註冊的已註冊商標宣告無效、及要求撤銷已註冊商標等

有鑑於此,本文將概述關於在商標註冊處進行聆訊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常見主要程序。


提交申請

以商標註冊申請為例,商標註冊處在收到申請並完成所須審查程序後,便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有關商標。香港知識產權公報是公布知識產權最新資訊的官方公告,一般市民均可隨時在知識產權署的網站自由查閱及審視有關商標。

任何人如欲反對某項商標註冊的申請,應在該申請的公布日期後3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書。商標申請人在收到反對後,可選擇撤回其商標註冊申請或提交反陳述,然後雙方可藉法定聲明或誓章形式向商標註冊處處長(「處長」)提交進一步證據。其後,商標註冊處的聆訊人員會編定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通知雙方。


出席聆訊

在商標註冊處進行的聆訊是公開的程序上,任何一方如欲出席聆訊,須在聆訊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4日內提交擬出席聆訊通知書。如果申請人擬出席聆訊並以口頭陳詞抗辯,則必須提交擬出席聆訊通知書。假如申請人無法在處長原本編定的日期出席聆訊,則必須在擬出席聆訊通知書中註明其提議的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不過,處長只會在認為改期請求屬合理的情況下,才會同意更改聆訊日期。

為促使聆訊過程,處長在收到雙方的擬出席聆訊通知書後,可命令雙方出席「聆訊前覆核」,屆時處長會給予雙方指示。就此而言,必須注意的是,雖然雙方可透過提交法定聲明及/或誓章就各自的案情提供證據,但如任何一方希望額外援引口述證據或盤問任何提交了法定聲明的人士,則應在獲悉聆訊日期後盡快通知處長及對方。不過,是否准許在聆訊時援引口頭證據及/或進行盤問,仍由處長酌情決定。

各方須於聆訊前至少三整日向商標註冊處提交書面陳詞大綱及案例文件冊,並送達對方。在聆訊人員(代表處長)席前進行的正審及/或非正審聆訊,對出庭發言權並無限制,換言之,各方均可親自陳詞或委派其法律代表出席聆訊。

聆訊時,雖然證明有關商標應獲准註冊的責任最終在於商標申請人,但反對商標註冊的舉證責任卻在於反對人。因此,反對一方須證明有關商標何以不應獲准註冊。陳詞的先後次序方面,是先由反對人開始,然後申請人可以就反對人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而與民事訴訟程序一樣,最後陳詞的一方是反對人,以作回應。聆訊結束時,聆訊人員通常會押後裁決,雙方一般在數個月後會收到商標註冊處的書面決定。

商標註冊處亦可在無需進行口頭聆訊的情況下,就反對商標申請作出決定(例如雙方均沒有提交擬出席聆訊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聆訊人員會根據已收到的證據(包括書面陳詞)作出決定,並向雙方發出書面決定。

公眾人士如欲旁聽列於商標註冊處聆訊日程表的任何正審/非正審聆訊,必須於聆訊日期前至少五日致電商標註冊處的熱線 (852) 2961 6901 登記,說明擬出席的人數。


決定及上訴

處長作出決定後,各方會收到有關通知,勝訴一方通常獲判給訟費。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處長作出決定時並非必須附上決定理由,但現時在反對商標申請的案件中,聆訊人員頒布書面決定時一般都會同時附上決定理由。如果處長沒有提供決定理由,欲知道決定理由的一方則需向處長提出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希望就處長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則須在決定日期起計28日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評論

雖然商標註冊處的聆訊程序規則並不比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簡單,但如果有關商標尚未註冊,於商標註冊處提出反對顯然比在法院追討補償更具成本效益,但必須在指定限期前向處長提交陳詞及通知,否則向商標註冊處提出的質疑將逾時失效。因此,任何人如有意或必須在商標註冊處就商標註冊引起的爭訟事宜進行聆訊,應謹記徵詢法律意見,以確保妥為遵守程序規則及處理實質法律問題,毫無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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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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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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