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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監控你的私人訊息!

2016-02-29

簡介

歐洲人權法院在Bărbulescu v Romania [2016] ECHR 61一案中裁定,僱主可合法地監控僱員在辦公時間內使用互聯網作私人用途的情況。但是,此案並不構成賦予僱主監控僱員私人電郵或訊息的一般權利的案例。

案情

Bărbulescu先生(「申請人」)受僱於一間私人公司(「僱主」),該公司的內部規定禁止使用僱主的電腦作私人用途(「內部規定」)。在僱主的要求下,申請人開立了一個雅虎通即時通訊帳戶(「雅虎通帳戶」),用來回覆客戶的查詢。

僱主告知申請人,已監控其雅虎通帳戶八日,發現他使用互聯網作私人用途,違反內部規定。申請人對此否認,僱主後來向他出示了45頁的雅虎通帳戶通訊紀錄,其中包括他與未婚妻及弟弟關於私事的交談。申請人其後因違反內部規定被解僱。

申請人在羅馬尼亞法院針對僱主解僱決定提出的起訴敗訴後,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稱: (1) 僱主的解僱決定違反了《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公約」)第8條規定的「私生活……及通信應受尊重的權利」;及 (2) 羅馬尼亞法院未能保護該項權利。

爭論點

本案有以下兩個爭論點:

1.       公約第8條是否適用?

2.       如公約第8條適用,僱主是否違反了該條文?

裁決

公約第8條是否適用?

公約第8條規定:

1.     人人享有私生活、家庭生活、住宅及通信應受尊重的權利。

2.      任何公共機構不得侵擾此權利的行使,除非是由於按照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或國家經濟福祉、為了防止騷亂或犯罪、為了保障健康或道德、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及自由。」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公約第8條適用,因為以下內容符合公約第8條中所指的「私生活」及「通信」:

1.       申請人使用雅虎通帳戶的通訊內容,完全是私人內容且與申請人的健康及性生活有關,符合公約第8條第1款的範圍;及

2.       申請人使用雅虎通帳戶的通訊紀錄之前曾在羅馬尼亞法院提交作為證據,違反了公約第8條第2款。

僱主是否違反了公約第8條?

歐洲人權法院指出,僱主是一間私人公司,並不直接受公約的約束。因此,歐洲人權法院須考慮,羅馬尼亞法院有否在申請人的私生活及通信應受尊重的權利及僱主利益兩者之間取得了公道的平衡。

歐洲人權法院在仔細考慮以下各項後,裁定沒有證據顯示羅馬尼亞法院未有取得了上述公道的平衡,以及不存在違反公約第8條的情況:

1.       由於申請人聲稱只將其雅虎通帳戶作工作用途,僱主存取該帳戶乃出於相信該帳戶只含有與工作相關的訊息,因此僱主對該帳戶的監控是合法的;

2.       僱主的監控只限於申請人的雅虎通帳戶,而非儲存在他電腦中的其他資料或文件,因此僱主對該帳戶的監控是適當的;

3.       僱主想核查申請人有否在辦公時間內完成其專業工作,是合理的事情;

4.       僱主已事先通知申請人有關內部規定及僱主可監控互聯網,而申請人未能為其使用雅虎通帳戶作私人用途提供任何可令人信服的理由;及

5.       對於在羅馬尼亞法院將申請人使用雅虎通帳戶的通訊紀錄呈堂作為證據,羅馬尼亞法院並沒有特別考慮其實際內容,只是依賴該證據證明申請人違反內部規定。

案件影響

本案提醒僱主應採取以下做法:

1.       制定清晰的內部規定,列明對僱員使用互聯網的限制(例如:是完全禁止使用互聯網作私人用途,還是只在某些範圍內加以限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用何種方式監控互聯網;

2.       確保僱員知悉並明白相關內部規定;及

3.       確保互聯網的監控範圍是適當的,而且每次監控均有報告作證明,列明監控理由及限制。

另一方面,僱員則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細閱僱傭合約及員工手冊,了解僱主就使用互聯網作私人用途及互聯網監控的內部規定;及

2.       使用自己的裝置進行私人通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歐洲人權法院可按個別案件的事實及情況酌情處理每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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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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