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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佩戴安全帶構成共分疏忽嗎?

2017-08-31

簡介

例規定汽車必須安裝安全帶,並強制司機乘客使用安全帶。這些法例旨在防止交通意外造成傷亡,因此,正常審慎應該佩戴安全帶。

假如乘客在沒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遭遇車禍受傷,提出人身傷害索償法院確定乘客是否共分疏忽責任法院要審理的問題是「造成傷害的原因是甚麼」,而不是「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甚麼」。本文旨在闡述從案例中得出的關於損害賠償是否被扣減的原則,以及專家證據的重要性。

最重要的英國案例——Froom v Butcher

Froom v Butcher一案中,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帶,他頭部胸部就不會傷。英國上訴法裁定,假如是由於沒有佩戴安全帶而受傷則須負上共分疏忽責任其獲判給的損害賠償應被扣減。法庭認為,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扣減的損害賠償應為:

1.       對於佩戴安全帶能防止的傷害,扣減25%

2.       對於佩戴安全帶能減輕的傷害,扣減15%;及

3.       即使佩戴安全帶也會受到同樣的傷害,則不作出扣減

香港案例

Froom v Butcher案例獲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and another CACV 96/1979案件及其後的其他案件跟隨

Ho Wing Cheung一案中,第一原告是汽車的前排乘客她的面部嚴重受傷。醫學證據顯示假如她佩戴了安全帶,可能只會被四散的玻璃碎片劃傷,不會如此嚴重。法院裁定第一原告人須就她所受的傷害承擔共分疏忽責任,但與造成車輛碰撞的疏忽無關經評估,第一原告人須的責任為20%

專家證據

如果被告人稱原告人沒有佩戴安全帶而須承擔共分疏忽責任,被告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為舉證標準,證明假如原告人佩安全帶就可避免受傷或減輕受傷程度要履行舉證責任,被告需要提證據來支持他的指,包括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專家證據。如果被告專家證據,原告人亦可能需要聘請專家證明佩戴安全帶不會防止或減輕他的傷害。

Leung Nai Wing v Hsing Kieng Shing HCA 8451/1984一案中,原告是被告的前排乘客,因意外導致右眼受傷面部多處劃傷及身體瘀傷。原告人作供指,當碰撞發生時,他被向前拋出,頭到擋風玻璃。被告人指稱原告人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負有共分疏忽責任,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帶就可避免受傷或減輕受傷程度。法院表示,被告人盡可能援引直接證據證明沒有佩戴安全帶的後果。由於沒有直接證據假如法院裁斷原告人若佩戴了安全帶就會減輕受,那將會是推測,而不是推斷。因此,被告人未能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確立原告人的共疏忽。

總結

例要求所有人都採取正常審慎人士應採取預防措施。因此,車輛如已裝有安全帶,乘客佩戴假如乘客沒有佩戴安全帶,而佩戴安全帶在程度上可防止其所,法院將減少判給乘客的損害賠償。然而,被告人有責任提出證據,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假如乘客佩戴了安全帶就可避免或減輕受傷。在適當情況下,方應安全帶問題專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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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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