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佩戴安全帶構成共分疏忽嗎?
簡介
法例規定汽車必須安裝安全帶,並強制司機及乘客使用安全帶。這些法例旨在防止交通意外造成傷亡,因此,正常審慎的人士應該佩戴安全帶。
假如乘客在沒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遭遇車禍受傷,並提出人身傷害索償,當法院須確定該乘客是否負有共分疏忽責任時,法院要審理的問題是「造成傷害的原因是甚麼」,而不是「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甚麼」。本文旨在闡述從案例中得出的關於損害賠償是否會被扣減的原則,以及專家證據的重要性。
最重要的英國案例——Froom v Butcher
在Froom v Butcher一案中,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帶,他的頭部及胸部就不會受傷。英國上訴法院裁定,假如傷者是由於沒有佩戴安全帶而受傷,則須負上共分疏忽責任,其獲判給的損害賠償應被扣減。法庭認為,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扣減的損害賠償應為:
1. 對於佩戴安全帶能防止的傷害,扣減25%;
2. 對於佩戴安全帶能減輕的傷害,扣減15%;及
3. 即使佩戴安全帶也會受到同樣的傷害,則不作出扣減。
香港案例
Froom v Butcher案例獲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and another CACV 96/1979案件及其後的其他案件跟隨。
在Ho Wing Cheung一案中,第一原告人是汽車的前排乘客,她的面部嚴重受傷。醫學證據顯示,假如她佩戴了安全帶,可能只會被四散的玻璃碎片劃傷,不會如此嚴重。法院裁定第一原告人須就她所受的傷害承擔共分疏忽責任,但與造成車輛碰撞的疏忽無關。經評估,第一原告人須分擔的責任為20%。
專家證據
如果被告人指稱原告人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須承擔共分疏忽責任,被告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為舉證標準,證明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帶就可避免受傷或減輕受傷程度。要履行舉證責任,被告人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他的指稱,包括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專家證據。如果被告人提交專家證據,原告人亦可能需要聘請專家,證明佩戴安全帶並不會防止或減輕他的傷害。
在Leung Nai Wing v Hsing Kieng Shing HCA 8451/1984一案中,原告人是被告人車輛的前排乘客,因意外導致右眼受傷、面部多處劃傷及身體瘀傷。原告人作供指,當碰撞發生時,他被向前拋出,頭部撞到擋風玻璃。被告人指稱原告人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負有共分疏忽責任,但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帶就可避免受傷或減輕受傷程度。法院表示,被告人應盡可能援引直接證據證明沒有佩戴安全帶的後果。由於沒有直接證據,假如法院裁斷原告人若佩戴了安全帶就會減輕受傷,那將會是推測,而不是推斷。因此,被告人未能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確立原告人的共分疏忽。
總結
法例要求所有人都採取正常審慎人士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因此,車輛如已裝有安全帶,乘客則應佩戴。假如乘客沒有佩戴安全帶,而佩戴安全帶在某程度上可防止其所受的傷害,法院將會減少判給乘客的損害賠償。然而,被告人有責任提出證據,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假如乘客佩戴了安全帶就可避免或減輕受傷。在適當情況下,雙方應就安全帶問題索取專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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