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冠狀病毒可否構成不履行合約的理由?
引言
2020年3月11日,世界衞生組織(「世衞」)宣布2019冠狀病毒(「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構成全球大流行,意思為「在全球廣泛傳播的新疾病」。多個國家已採取檢疫隔離、旅遊限制及特別上班安排等緊急措施,因而令商業、貿易及旅遊活動受阻,以及導致工廠停工和學校停課。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有些合約的當事人現正設法免除自身的履約責任。本文將探討訂約方可否引用合約內的不可抗力條款或普通法的受挫失效原則來免除履約責任。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常見的合約條款,其容許訂約方在發生各方無法控制的指明事件後合法地撤銷合約,以及解除他們各自的合約責任。每份合約中不可抗力條款內容不盡相同,確切範圍由訂約方商定。
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要視乎如何詮釋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每項不可抗力條款的效力,須按照實際措辭並適當地考慮各方的意向、合約的性質及其他條款來詮釋。由於合約一經訂立便須履行,就免除或修改履約責任而援引的條款(如不可抗力條款)一般只作狹義解釋。
在Goldlion Properties Ltd v Regent National Enterprises Ltd (2009) 12 HKCFAR 512一案中,清盤公司(透過清盤人行事)同意出售一家酒店。在成交前夕,一名第三方採取行動向法院申請撤銷清盤令,清盤人的職務因而被免除。賣方在此情況下無法完成出售,於是尋求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此案的爭論點在於賣方是否合理地認為上述第三方的行動令成交受阻。有關合約訂明,訂約方在以下情況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若賣方因任何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行為)而未能或沒有在成交日期完成物業買賣,且賣方合理認為上述事項嚴重妨礙、阻止或阻礙完成該物業的買賣」。終審法院認為:
- 賣方須證明其沒有完成買賣乃「由於」一項必定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項所致,且賣方合理認為該事項嚴重妨礙、阻止或阻礙完成該大廈的買賣;
- 賣方須已真誠認為該事項對成交造成嚴重妨礙,且意見須屬合理;及
- 「妨礙」的門檻遠低於「阻止」,這讓賣方能夠採取風險規避策略,尤其是在第三方行為對成交方式造成困難的情況下,即使成交並無因此受阻或無法進行亦然。
終審法院裁斷賣方已有效地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認為基於賣方合理地相信其可能欠缺合法權力出售其表示將出售的物業,這項不確定性很可能造成重大的商業難題,繼而對成交構成嚴重妨礙。
上述案件說明,某事是否觸發不可抗力條款取決於條款的確切字句。由於世衞已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全球大流行,故此若不可抗力條款將「全球大流行病」或「疫症」列作不可抗力事件,訂約方會有較大機會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就採用「天災」等含糊字眼的條款而言,英國法院在Lebeaupin v Richard Crispin & Co [1920] 2 K.B. 714一案中裁定,不可抗力一詞「是用來指所有獨立於人的意志及超出人力所能控制的情況,而且有關不可抗力足以為不履行合約提供充分理據」,因此「戰爭、水災及疫症均屬不可抗力的例子」。儘管香港法院此前未曾討論過該案件,但視乎合約的性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亦可被列作不可抗力事件。
此外,訂約方如欲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以下各點:
- 訂約方須遵守有關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的規定,此乃引用不可抗力條款的先決條件,以確保發出有效的通知來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 訂約方須按照不可抗力條款所載的規定,證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對其履行合約責任造成影響(如妨礙、阻止或阻礙);及
- 訂約方應考慮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可能導致的後果,例如是終止合約,還是只是暫停履約或延長履約期限。
受挫失效原則
假如合約沒有不可抗力條款,訂約方則可尋求依賴普通法的受挫失效原則。該原則適用於以下情況:訂約後發生若干突發事件,導致履行合約與各方訂約時設想的情況截然不同。
受挫失效原則的適用範圍十分狹窄,而法院不會輕易地援引該原則,隨便解除訂約方的合約責任。一般而言,只有在訂約方無法根據合約的現有條款和條件履行合約的情況下,合約才會受挫失效。若履行合約對於某方來說只是較為困難或獲利較少,則不屬合約受挫失效。
在Li Ching Wing v Xuan Yu Xiong [2004] 1 HKC 353一案中,原告人自2002年8月1日起向被告人出租淘大花園E座一個單位,為期2年。在沙士於2003年3月爆發後,不少E座住戶染病,而被告人亦於2003年3月29日遷出租住單位。其後,衞生署向E座住戶發出為期10日的隔離令。被告人及後宣稱終止租約,原告人後來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就其不當悔約追討應計租金及損害賠償。
被告人辯稱,有關租約已因有關沙士爆發的情況而受挫失效。原訟法庭認為,10日租期對於為期2年的租約來說微不足道,而且沙士爆發並沒有重大改變租約的性質,因此有關沙士爆發的情況不足以援引受挫失效原則。
因此,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是否被視為導致合約受挫失效的情況,視乎其對根據合約原有條款和條件履約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的性質及程度而定,究竟合約是否無法履行,還是只是較難或需要較高成本才可履行。
要點
訂約雙方應謹慎地草擬不可抗力條款,並不時檢討條款,從而確保實際採用的措辭準確無誤,為各方提供充分保障。訂約雙方亦應特別注意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事件、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而發出通知的規定、履行合約的效力標準,以及依賴該條款可能帶來的後果。此外,在引用不可抗力條款或受挫失效原則前,應謹記徵詢法律意見,因為若法院其後判决某方不可依賴有關不可抗力條款或受挫失效原則以解除其合約責任,或可導致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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