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沒有披露在多宗相關案件中接受委任,會否構成偏頗?
簡介
最近在Halliburton Co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and others v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others [2020] UKSC 48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審視了就相同或重疊主題事宜而衍生的多宗仲裁委任同一名仲裁員會否構成偏頗,以及有關仲裁員是否負有披露責任。
背景
Transocean Ltd(「泛洋鑽探」)向BP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c(「BP」)出租「深海地平線」鑽油台,而Halliburton Company(「哈利伯頓」)就暫時棄井及封井向BP提供水泥灌注及油井監察服務。哈利伯頓及泛洋鑽探均採用百慕達格式在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安達」)投購了責任保險。後來油井不幸發生爆炸,造成嚴重損毀及人命傷亡,BP、哈利伯頓及安達被美國政府、多家企業及個人提出民事索償。BP同時亦向哈利伯頓及安達提出申索。
哈利伯頓就私人申索進行了和解,並根據保單向安達索賠。但安達認為哈利伯頓作出的和解不合理,因而拒絕理賠。泛洋鑽探向安達提出類似索賠,亦被安達以同樣理由拒賠。因此,哈利伯頓引用保單中的仲裁條款提出仲裁,結果引致三宗仲裁同時提出:
- 哈利伯頓 對 安達(「仲裁1」);
- 泛洋鑽探 對 安達(「仲裁2」);及
- 泛洋鑽探 對 第三方保險人(「仲裁3」)。
在上述三宗仲裁中,御用大律師Rokison(「Rokison」)均獲委任為仲裁員,但他未有向哈利伯頓披露他在仲裁2及仲裁3中同樣接受委任。哈利伯頓發現此事後,向高等法院提出申索,請求頒令免除Rokison為仲裁1的仲裁員及首席仲裁員,並更換其他人選,理由是他的行為惹來偏頗之嫌。哈利伯頓的申索被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駁回後,再向最高法院終審上訴。
爭論點
最高法院需審理的爭論點如下:
- 在仲裁中,何謂公正無私的責任;
- 仲裁員是否負有披露特定事宜的法律責任;
- 仲裁員保障仲裁案件私隱及保密的責任,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仲裁員作出披露;及
- 如仲裁員未有作出上述披露,是否代表仲裁員並非公正無私。
裁決
1. 公正無私的責任
最高法院重申,仲裁員的首要責任是公正無私,否則仲裁當事人有權基於仲裁員行事不公構成的嚴重違規而質疑仲裁裁決。在Porter v Magill [2002] 2 AC 357一案中,霍普勳爵(Lord Hope of Craighead)就此訂下測試:「一名思維正常及知情的觀察者在考慮案情後,是否會得出仲裁庭真正有偏頗的可能性的結論」(「該測試」)。在運用該測試時,法院必須考慮國際仲裁的具體特點,例如仲裁的私密性質,以及個別仲裁員的專業聲譽和經驗。雖然仲裁員在決定是否接受委任時,並非負有與法官審理案件相同的責任,但除非仲裁員有實質理由自我取消資格,否則仍有責任履行此職責。
2. 披露責任
至於作出披露是一項法律責任,抑或只是良好的仲裁做法,最高法院確認,由於仲裁員負有公正行事的法定責任,除非仲裁雙方已明確或隱含地放棄知情權利,否則仲裁員有責任在其可能無法公正行事的情況下作出披露。假如仲裁員不作披露,仲裁雙方或無法得知可能引起對仲裁員公正性的合理懷疑的事宜。這項法律責任亦有助提高仲裁的透明度。
3. 披露責任與私隱及保密責任
若仲裁員就其必須披露的資料負有私隱及保密責任,則須獲得其保密責任對象的同意,方可披露。上述同意可以是明確同意,也可以從仲裁協議中推論,視乎有關領域的慣例和做法而定。
例如,根據仲裁機構規則(包括國際商會、倫敦國際仲裁院及特許仲裁人學會)的一般原則,除非仲裁當事人已同意禁止下述披露,否則仲裁員可以披露 (i) 涉及共同當事人的現時或過去仲裁的存在,及 (ii) 共同當事人的身分,而無須取得該仲裁的當事人明確同意。上述機構規則則為推論仲裁雙方同意披露之基礎。
相反,在穀物與飼料貿易協會及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的仲裁中,仲裁員同時處理多宗相關仲裁是公認的特點,當事人在委任仲裁員處理爭議時,已被視為同意這種做法,並接受仲裁員的中肯性或公正性不會因此成疑。換言之,根據上述兩個組織的慣例,仲裁員無須披露其在多宗相關仲裁案件中接受委任。
在本上訴案中,最高法院需處理一項根據百慕達格式保單提出的仲裁。最高法院裁定,百慕達格式並無接受仲裁員不須披露在多宗相關案件中接受委任的慣例或做法。基於以上原因,最高法院裁定Rokison理應披露其在重疊仲裁案件中接受委任;他未有作出披露,因此違反了其披露規定。
4. 未能披露與公正性
最高法院特別提到仲裁員在多宗重疊案件中接受委任的情況下的披露責任。假如仲裁員很可能因未有作出上述披露而導致其公正性成疑,相關仲裁案件中的非共同當事人便會被剝奪處理甚或解決本應披露之事的機會。故此,仲裁員未有作出披露可能反映其對非共同當事人的權益欠缺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顯然偏頗。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一名思維正常及知情的觀察者不會認為仲裁員有顯然偏頗的可能性,理由如下:
- 英國案例看來沒有清晰訂明仲裁員負有法定的披露責任;
- 仲裁2在仲裁1之後約六個月才進行,這個時序解釋了為何Rokison認為需要向泛洋鑽探披露仲裁1,但無須向哈利伯頓披露仲裁2;
- Rokison作出仔細回應,指仲裁2及3將會在初步爭論點上解決,而且兩宗仲裁不會在證據或法律陳詞上與仲裁1重疊;
- Rokison沒有收取秘密利益;
- Rokison以有禮、溫文而中肯的方式回應了質疑。
因此,哈利伯頓的上訴被駁回,Rokison繼續擔任仲裁1的仲裁員。
總結
本案說明了仲裁員應如何平衡其保密和私隱責任與其披露責任。仲裁員何時須就重疊的委任作出披露,並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規定。在裁斷一名仲裁員是否有責任披露其在多宗相關案件接受委任時,各方須仔細審視特定仲裁形式或仲裁機構的適用慣例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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