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若不屬於雙方提出的仲裁範圍,會否被撤銷?
簡介
在 Arjowiggins HKK2 Ltd v X Co [2022] HKCFI 859一案中,香港原訟法庭需審理HKK(「申請人」)要求撤銷仲裁庭於2020年8月5日就X公司(「答辯人」)於2018年在香港提出的仲裁所作的最終裁決的申請。
案情
申請人與答辯人於2005年訂立一份合營合約(「合營合約」)以成立一間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其後,雙方關係轉差,合營公司陷入僵局。2010年6月,答辯人向中國法院申請解散合營公司。合營公司於2019年被頒布強制清盤令,合營公司的強制清盤小組(「清盤小組」)隨之組成。
2018年仲裁
答辯人於2018年以合營公司股東的身份對申請人提出仲裁,並主張 (i) 根據中國法律,合營公司解散後答辯人對於其帳目及其他文件(「相關文件」)有獨有管有權;(ii) 答辯人擁有相關文件的所有權,因此可控告申請人要求其交付相關文件;及 (iii) 申請人及答辯人在中國法律及合營合約下負有真誠及公平交易的責任,因此申請人應向答辯人交付相關文件。另一方面,申請人則主張合營公司繼續擁有相關文件,直至合營公司完成清盤及註銷。
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定:(i) 答辯人保存相關文件的責任不會變為獲取相關文件的權利;(ii) 合營公司保留相關文件的所有權;及 (iii) 答辯人在中國法律及合營合約下的真誠及公平交易責任並不會賦予其要求申請人交付相關文件的權利。
仲裁庭其後要求答辯人及申請人提交有關擬定命令的建議條款的陳述。答辯人認為申請人應將相關文件交付給清盤小組,但申請人則認為在2018年仲裁開始之前清盤小組根本未組成,因此仲裁庭無權作出任何不屬於仲裁通知書所述範圍的命令。
在考慮雙方陳詞後,仲裁庭指出,本案涉及雙方在合營合約下的權責問題,因此屬於仲裁庭審理權的範圍,而且由於雙方均獲邀作出補充陳詞,對雙方均屬公平。儘管雙方並無要求補救措施,但仲裁庭有責任根據仲裁協議行事,故仲裁庭其後命令申請人將有關文件送交清盤小組。
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請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庭的裁決,理由是仲裁裁決的命令不屬於2018年仲裁的審理範圍,而且由於申請人不獲准就有關文件的處置援引進一步證據,執行仲裁裁決是違反香港公共政策的。答辯人則申請准許強制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爭論點
法院需要審理的問題是:向清盤小組交付相關文件的命令及相應的訟費命令是否超出2018年仲裁的審理範圍。申請人的申訴重點是, 仲裁雙方在2018年仲裁中從沒向仲裁庭申述任何有關申請人(因管有相關文件)違反在合營合約下協助合營公司清盤的責任,或指相關文件應交予清盤小組,或索償人(即本案答辯人)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案情或就此提出任何爭議。
應注意的是,雖然清盤小組於2018年仲裁的聆訊開始之前不久已獲委任,但答辯人從未採取任何行動修改其狀書或申索,以要求將相關文件交付予清盤小組。因此,申請人認為仲裁庭作出的最終命令與答辯人申述的案情及要求的濟助不符,並且超出仲裁庭的權責及審理範圍。
裁決
審視狀書
法院指出,眾所周知,訴訟的恰當程序及命令的範圍是取決於狀書,而非證據。在審視2018年仲裁的狀書後,法院注意到,任何要求向清盤小組交付相關文件的申索均不符合答辯人自己申述的案情(即答辯人是單獨享有相關文件的管有權一方,而且申請人應被命令交付相關文件予答辯人)。申請人亦未在狀書中就清盤小組獲委任之後的權利作進一步申述。因此,清盤小組就相關文件享有的權利並非狀書要求申請人以證據證明或反駁的事情。
雙方向仲裁庭作出的陳詞
法院認為,仲裁協議擬訂的範圍往往很廣泛,但某項問題或事宜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未必表示該問題或事宜屬於特定仲裁的仲裁庭就特定爭議的實際權責範圍。
雙方提交仲裁庭審理的爭議焦點在於答辯人是否有權管有相關文件,以及申請人未能按答辯人要求交付相關文件(仲裁庭裁斷為在申請人管有及控制之中)是否構成申請人違反其在合營合約及中國法律下的責任。此外,雙方並無申述他們違反各自在合營合約下協助或完成妥善清盤責任的問題,而仲裁庭亦沒有收到此事的完整證據。
換言之,答辯人在2018年仲裁中提出的申索及尋求的補救措施,是答辯人作為合營公司的前中方訂約方對相關文件的權利及要求獲交付相關文件。答辯人並無就合營合約整體的強制履行提出申索,亦無就申請人違反其妥善完成清盤的責任尋求補救。
正當程序及公平
法院援引上訴法庭的Choi Yuk Ying v Ng Kwok Chuen [2019] HKCA 171一案,強調「審訊時突然提出新理據」(包括在開案陳詞時「提出新的法律後果」)在現代訴訟中已是不可接受的做法。考慮到仲裁正當程序及對雙方公平的要求,法院認為,若仲裁庭准許其中一方提出在已送達的仲裁狀書中並無提及的新法律論點以突擊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做法。仲裁雙方有權在仲裁聆訊之前預先全面得悉對方提出的申索及尋求的補救措施,以考慮所有可能的抗辯理由,並決定援引多少證據進行抗辯。
法院同意,在此案的特定情況下,在2018年仲裁開始之前送達狀書及證據的階段,無法合理預期答辯人要求向清盤小組交付相關文件的命令,而且不屬於申請人提出的仲裁範圍。因此,申請人被命令履行其妥善完成合營公司清盤的責任將相關文件交付予清盤小組,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要點
儘管香港法院一般採取支持仲裁的立場,但在本案中,法院說明,最終仲裁裁決若不符合正當程序及公平的檢驗標準,仍可能會被撤銷。一方是否有合理機會就仲裁庭據稱將作出的若干進一步命令援引證據及呈述案情,與仲裁庭本身是否有權作出該等進一步命令,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此外,仲裁雙方應緊記,他們不能單純在聆訊結束時羅列協議所載的所有權利及責任,然後選擇或要求仲裁庭選擇強制執行哪些權利並據此作出裁決。各方尋求強制執行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必須在狀書中清楚述明,這是界定頒令範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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