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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紋身會否侵犯版權作品?

2022-07-28

簡介

人們在紋身時,有時會參考另一項藝術作品如果所參考的作品受版權保護,紋身師是否侵犯版權?在Sedlik v Von Drachenberg et al, 2:21-cv-01102-DSF-MRW (C.D. Cal. May 31, 2022)一案中,一名紋身師以另一名攝影師的作品為友人紋身並發布到社交媒體,因而被該攝影師控告。假如同一情況在香港發生,案件的結果會否不同?

Sedlik v Von Drachenberg et al

案情

Jeff Sedlik(「攝影師」)是著名的專業攝影師,他於1989年為著名爵士樂家Miles Davis拍攝了一幅經典人像照片,並於美國版權局註冊他在該照片的版權(「版權照片」)。

2017年,著名紋身師Kat Von D(「紋身師」)為她曾在一項電影工作中合作的燈光師Blake Farmer(「燈光師」)繪製了一個Miles Davis紋身。燈光師非常欣賞Miles Davis,他以Google搜尋到一張沒有版權標誌的Miles Davis照片,並發送給紋身師的助手。但該照片原來就是版權照片。紋身師在繪製紋身前並未取得攝影師的許可。

紋身師自2012年開始已為客戶義務紋身,而她為燈光師紋身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2017318日,紋身師及其公司在其社交平台帳戶發布數幅顯示她正在繪製紋身的照片,背景是一張用作參考的版權照片列印本。他們於2018426日再上載另一張已完成的紋身的照片。

攝影師因此控告紋身師及其公司侵犯他在版權照片中的版權。

裁決

美國法院拒絕雙方要求簡易裁決的交叉動議,並將案件交由陪審團審議。

在有否發生侵犯版權的問題方面,美國法院認為,雖然Miles Davis在版權照片中的姿勢本身不單獨受版權保護,但版權照片的元素選擇和安排(包括燈光及鏡頭角度)是受版權保護的。美國法院亦認為,版權照片應受到廣泛的保護,因為版權照片的創作涉及大量的選擇,例如Miles Davis的特定姿勢和表情、燈光和陰影、鏡頭角度以及影像的背景。

關於以「公平使用」為抗辯理由,美國法院不同意紋身因為永久地印在人體上且帶有個人意義即代表產生了新的表述、意義或訊息。然而,美國法院同意,紋身師透過自由手繪的方式繪製紋身及在紋身加入自己的詮解,她和其餘被告人已滿足舉證責任,證明紋身藉著外觀改變創造流動和更為憂鬱的美感,而具有不同於版權照片的目的或意義。

與香港版權法比較

無須註冊

與美國不同,香港並無版權登記制度。作品誕生後,版權便自動產生,作者無須登記版權便可享有香港法律的保障。

受保護作品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2(1) 條訂明,版權存在於原創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根據《版權條例》第5條,藝術作品包括照片,而照片是指「藉著把光或其他放射物記錄在任何媒體上而在該媒體上產生影像或藉任何方法從該媒體產生影像的紀錄,但該紀錄不構成影片的一部分」。因此,版權可存在於原創照片。

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22(1) 條,作品的版權擁有人享有複製該作品的獨有權利。「複製作品」是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如果版權作品被繪製成客戶身上的紋身,就是複製在人體上,並構成複製作品。因此,未經版權擁有人許可或授權而將版權作品繪製成紋身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要證明直接侵犯版權,必須證明被告人的作品複製版權作品。如果被告人獨立創作其作品,或無意識或潛意識地複製了版權作品,則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辯。

豁免情況

與美國不同,香港的版權條例》提供了「公平處理抗辯理由,而非開放式的「公平使用」抗辯理由符合「公平處理」的豁免資格,複製行為不得與版權擁有人作品正常用有所抵觸亦不得對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損害。

法例設有基於以下五種目的的「公平處理」豁免情況:(1) 研究或私人研(2) 批評及評論;(3) 報導新聞及時事(4) 教學或接受教學;及 (5) 公共行政。紋身不大可能屬於上述五類豁免的範圍。

要點

很多時候,紋身師會從客戶收到照片作為參考,但未必注意到照片的來源或該照片是否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雖然在香港尚未有任何關於這個問題的案例,但照片版權顯然可以在無須註冊的情況下存在。由於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有限,紋身師有可能會侵犯版權。為審慎起見,紋身師在將客戶提供的參考照片繪製在客戶身上的紋身之前,應了解照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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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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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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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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