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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調查能否獲豁免遵守《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

2019-10-31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最近公布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該條例」)第11條作出的決定(「該決定」),裁定一項擬進行的藥物銷售調查不能憑藉經濟效率豁除而免於遵守第一行為守則。


該申請

於2019年1月31日,競委會收到香港科研製藥聯會(「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 9 條提出請求競委會作出決定的申請(「該申請」)。申請人是一個由從事藥物研究或開發的公司所組成的行業組織。根據該條例第9條,業務實體可向競委會提出申請,請求就某項協議是否獲豁免或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作出決定。第一行為守則禁止目的或效果為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第一行為守則」)。

本案關乎一項收集醫藥公司在港澳兩地的處方及非處方藥物銷售數據的調查(「擬進行的調查」)。數據收集後會被編製成季度銷售調查報告(「銷售調查報告」),可供購買。

申請人請求競委會作出決定,確定擬進行的調查能憑藉經濟效率豁除而獲豁免遵守第一行為守則。該條例附表1第1條訂明,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可獲豁除遵守第一行為守則(「經濟效率豁除」)。其中,申請人聲稱擬進行的調查具有以下利益:

  • 讓藥物公司更好、更有效率地分配現有產品的貨存;
  • 讓藥物公司更容易推出新產品到市場;
  • 改善藥物公司的市場營銷及分銷工作;
  • 增加對其他改善病人福利活動的投資;及
  • 整體地發展公共政策、學術及研發工作。


申述及陳詞

2019年2月1日,競委會在其網站公布了關於該申請的通知,邀請有興趣的人士根據該條例第10條就該申請提出申述。概括而言,競委會就以下事宜邀請申述:

  • 訂閱銷售調查報告的意向;
  • 市場數據的潛在其他來源;
  • 銷售調查報告提供的資料的詳細程度;及
  • 銷售調查報告引起的敏感競爭事宜或顧慮。

競委會共收到八份申述,包括一份機密申述。競委會亦向申請人索取資料,及向第三方機構查詢。其後申請人就所表達的意見提交了一份書面補充陳詞。


該決定

競委會裁定,擬進行的調查不能憑藉經濟效率豁除而獲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

可能發生的競爭問題

競委會認為,擬進行的調查在某些方面很大機會引起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競爭問題,但有某些方面則沒有這種問題。例如,競委會認為,在擬進行的調查中分享公司銷售總額數據,應該不會引起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競爭問題,因為這些數據過於概括,只要參與的公司所分享的銷售數據包括四款產品或以上,應該不能聯繫到或辨識到任何特定產品的銷售,從而不會減低競爭誘因或促進協調。但另一方面,分享個別產品銷售數據則最大機會引起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競爭問題,因為這些數據令業務實體能夠直接監察競爭產品的銷量,因此相互競爭的藥廠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辨識或可靠地推測特定產品的銷售數據,減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誘因或推動他們彼此協調。

但應注意的是,對於擬進行的調查會否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競委會並沒有下定論,因為這超出了該決定的範圍。

經濟效率豁除的適用範圍

在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情況下,經濟效率豁除適用:

  • 有關協議對改善生產或分銷有貢獻,或對促進技術或經濟發展有貢獻;
  • 有關協議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
  • 有關協議並不對有關的業務實體施加對獲取利益並非不可或缺的限制;及
  • 有關協議並不令有關的業務實體有機會就有關的貨品或服務的相當部分消除競爭。

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其申請已符合全部四項條件。經審閱陳詞及證據,競委會認為該等證據並未構成「具說服力」或「令人信服」的證據,以證實具有其聲稱的經濟效率及符合經濟效率豁除的第一項條件。此外,競委會認為,在擬進行的調查中包括個別產品銷售數據,應該不是為達到宣稱的效率所不可或缺的。


交換資料的一般原則

競委會在其理由陳述書中列出了其《第一行為守則指引》中關於交換資料的一般原則,以供參考。雖然業務實體可以就多種事宜交換資料而無損競爭(甚至促進競爭),但假如競爭對手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例如關於價格或銷量、市場佔有率、對個別顧客群或地區的銷量),卻可能引起競爭問題。另一方面,交換過往、綜合及匿名或公開可得的資料,較低機會損害競爭,因為業務實體獨立決策過程受損的可能性較低。


總結

該決定就第一行為守則及經濟效率豁除的適用範圍為市場人士及從業員提供了實用的指引,要點是:(1) 分享針對特定產品或綜合程度較低的數據,可能引起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競爭問題;及 (2) 申請經濟效率豁除時,申請人必須提出具充分說服力的證據,令競委會信納。為減低違反競爭法例的風險,市場人士在進行有關行為前最好根據該條例第9條提出申請,並應謹記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只是交換資料也可被視為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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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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